噓 horou: 原來民國104年的檢察官還可以選擇是否出庭07/03 09:57
→ horou: 又再帶風向Zz07/03 09:57
> 小弟是直接引用這篇文章的內容:
> http://www.storm.mg/article-page/23638/4
> 另外,也有今年5/12的文章指出檢察官沒出庭。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436634.A.C0D.html
> 如果有錯誤,您可以告訴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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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billy3321的文章 跟推文
既然你要我們告訴你 我就告訴你吧
你引用的文章 我一併貼上 順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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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436634.A.C0D.html
作者twin1949tw (台北Station)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有沒有檢察官不出庭的八卦?
時間Tue May 12 21:17:12 2015
今天我以刑事案件的告訴人身份
上了某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我在開庭的時候發現法庭裡面不包括當事人只有四人而已
法官助理_書記官_法官_._少年”保護”官
原本在法官旁的檢察官卻不見蹤跡
我想要請問八卦版的各位
有沒有檢察官不出庭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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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作者自稱是以刑事案件告訴人身分 出庭
實際上 是否如此 就先該打問號了
如果你看完整人家的文章
他後面有附上傳票
http://i.imgur.com/0jPrmXA.jpg
上面寫的清清楚楚阿 104年度少調字XX號 調查程序
真正有接觸實務少年這一塊的 就會知道 少年就算處觸犯刑罰
也不會直接變成刑事案件進入審理程序
會經過一系列的調查程序 經由少年調查官
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
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
並附具建議。
具體流程 可以參考以下二網址
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68
http://mld.judicial.gov.tw/upfile/SubWeb/少年事件處理之流程0950614.jpg
那個案子既然是 調查程序 制度上哪來的檢察官??
附帶一提的是
法官在審前調查後 可以做出不付審理的決定
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縱使決定審理 也不需要檢察官參與 因為那是"少年保護事件"
審理結果 縱使觸犯刑法 可以不付保護處分 也可以付保護處分 內容如下
第 41 條 (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
不付保護處分。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認為
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而依前項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第 42 條 (保護處分及禁戒治療之裁定)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
定情形準用之。
重點在於 這個時候 程序都跟檢方無關 因為不是刑事案件
如果法院認為有裁定移送檢察官必要 就會下裁定
這個時候 就如同一般偵查流程....起訴 不起訴 緩起訴等
這部分就如同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了
你的問題 就在於 你根本稿不清楚狀況 就亂下結論
看到別人說個說法就信以為真胡亂開槍
開槍也就罷了 又信誓旦旦的說
在台灣有些有經驗的檢察官根本選擇不是每次到庭,或是出庭時儘量讓法官
詢問被告或證人,自己則能不說話就不說話,就是誘使法官推定有罪的上佳
策略。而法官只要不肯承認自己可能會受影響而形成預斷,就會難以拒絕主
動問案、把整個案子握在手中的誘惑
這段話完全照抄李念祖先生的文章,問題是真實性如何?有經過查證嗎?
為何不引用其他人的文章呢?
或許你自己可以想想你的作法妥不妥當吧 這不是一次兩次了
偏偏你又偏好選擇先在八卦板用爆掛方式發表 表現好像你有所本一樣
實際上卻是道聽塗說 人云亦云
希望你以後能好好檢視你自己的發文 好好求證後 了解實情
不要其他人誤會之後 讓別人幫你一一澄清了 好嗎?
請加油!!!
※ 編輯: cactus (117.56.51.36), 07/03/2015 15:26:51
→ billy3321: 感謝說明,已稍作更正,謝謝。 07/03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