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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ulike ()》之銘言: : 施行細則改掉沒關係喔 : 偉哉中國民國檢察官一樣可以用刑法來辦你喔 : 是從台北地檢署轉下來的。到底為什麼我們的小編明明也沒有去台北地檢署出庭,怎麼會 : 從「證人」變成了「被告」也不得而知。但更驚人的是,原來我們的小編,竟然是因為在 : 護照封面貼貼紙遮住「國徽」,被檢察官以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 : 及國父遺像罪』」偵辦! 這部分是否應該在是當場合與環境公布承辦檢察官的姓名呢? 這是否涉及濫訴與侵犯人民自由意志 應該在520後或司法體系改革後追究 畢竟社會重大案件這麼多 該辦不辦反而去找這種爭議性很大的案子 也不要說爭議性很大 應該說檢察官承辦方向與大部分社會上的共識相左 是不是因個人喜惡或是有相關的意識形態參與在司法調查?? 轉型正義不只是對政治上的要求 更應該針對相關的司法環境做改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17.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942104.A.0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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