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好奇] 有沒有台灣腦殘法官的八卦
時間Sat Jun 30 09:00:03 2007
※ 引述《Fideism》之銘言:
針對這個案例來講:
首先這是醉態駕駛罪的原文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以上條文的構成要件
我看不出這法官的判決理由跟論證哪裡好笑?
原po大概是認為法官在第四點把食譜弄上來很搞笑
但是看看上面法條的構成要件,我想並不是那麼好笑或腦殘
首先至少第二三兩點的說法是完全沒錯的
185之3本來就沒有把酒測值當作構成要件要素,這是一般人包含警察在內的誤解
當事人如果在法庭上抗辯,或有其他證據顯示,
他吸入那點酒精不會影響他安全駕駛的能力
法官調查一下實際的情況又真是這樣的話(我想這段法官在本判決中交待的很清楚)
那酒測值就一點意義也沒了
這對於『國民健康感情』來說當然是會覺得很奇怪
不過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除非去修法把這條改成空白構成要件,不能安全駕駛的定義由行政機關認定
或者哪天最高法院把酒測值的關係這玩意寫進哪個判例裡面
不然事情就是這樣了
那本案的法官大抵是認為當事人連『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這個動作都不算有
所以有第四點後段的說法,算是加強他的論證
對這個認定可能還有爭議的地方
但一則對刑法條文嚴格解釋基本是沒錯的
(一個簡單的問題:為什麼啥都要用刑法介入?開行政罰罰單不行嗎?)
二則光憑二三兩點以及第四點前段的論述,事實上當事人已經可以是無罪了
ex我想Kimi Raikkonen 即便是賽前幹掉一罐強尼走路
他也還是可以開著F1賽車用150公里時速過彎
總不是這樣他就該當了醉態駕駛罪,對不?
當然FIA不爽的話可以去吊銷他的super license
: (二)本件車禍發生時係93年9 月14日下午3 點55分,被告則係
: 於同日下午4 時36分許,經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達
: 每公升0.35毫克,而一般血液中酒精濃度約為呼氣酒精濃
: 度之2100倍,且因人體之代謝作用,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小
: 時下降約10~19MG/ DL,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0年
: 2 月1 日法醫所90清字第0150號函在卷可參,是依被告於
: 肇事後約半小時所檢測之結果,換算被告於肇事時之呼氣
: 中所含酒精成分應達每公升0.375~0.395毫克。
: (三)又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25毫克至0.50毫克時,
: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駕駛人視覺、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
: 度及距離的判斷力變差,此時肇事率較諸正常狀況約提高
: 為2 至6 倍之間,雖有法務部88年5 月18日法八八檢字第
: 001669號函可佐,然酒精對於個人之影響,乃因個人之體
: 質而有所差異,非可一概相提並論,上開函示資料僅顯示
: 酒精對於平均多數人之影響,並未提及個體間,是否尚有
: 因其他因素介入(如個人體質因素等)而有差異結果之現
: 象產生,自僅得用以對照參考,無從據為判斷行為人是否
: 已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是以,行為人是
: 否已因服用酒類,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 ,仍應由事實審法院就行為人於行為時之一切主客觀情狀
: 綜合判斷,而為具體之認定。
: (四)證人即本件查獲警員甲○○於偵訊時證稱:「(檢察官問
: :本件是否你前往處理?)是的。」、「(檢察官問:被
: 告當時除了觀測表所記載之多話情況外,有無其他異常?
: )沒有其他異常,當時他們已經在談和解。」等語,並有
: 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參
: 以被害人丙○○、乙○○於警詢時皆陳稱當時其等與被告
: 已於現場之路旁協調處理車禍事故一情,顯見被告因肇事
: 而當場為警查獲時之意識狀況、及對外界事物之認識能力
: 及處理、反應能力等,均屬正常,並無減弱之跡象,是被
: 告所辯:食用麻油雞並未影響駕駛等語,即非無稽。另依
: 坊間食譜所載之麻油雞料理之材料,乃為雞1 隻、米酒 1
: 瓶、薑10片、黑麻油3/4 匙、味精1/4 匙、冰糖1/4 匙,
: 料理方式則為將雞肉洗淨並切塊後,麻油先放入鍋中燒熱
: ,接著放入薑片、雞肉炒拌至雞肉六分熟,最後放入米酒
: 、味精和糖熬煮即可完成,又調理麻油雞所使用之米酒並
: 非純酒精,而係含有酒精成分之酒類,其於麻油雞熬煮過
: 程中,酒精濃度亦會隨熬煮之時間長短而有不同程度之揮
: 發,故食用麻油雞所可能攝取之酒精濃度當與直接飲用酒
: 類之情形有異,是公訴意旨認烹煮麻油雞係加入純酒精熬
: 煮,與直接飲用酒類無異云云,容有誤會。
: (五)綜上所示,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所舉之證據資
: 料,經本院調查審閱後,尚不足得有不利被告之心證,此
: 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服
: 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行,揆諸
: 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為其無
: 罪之諭知。
: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具狀表示請假或為任何之聲明,即無正
: 當理由不到庭,因本院認本件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不待
: 其陳述逕行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第306條,判決如主
: 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 法 官 林世民
: 法 官 黃聖涵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 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
: 被告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 書記官 蘇雅慧
:
:
:
: ※ 引述《Yanrei (大小姐萬歲!)》之銘言:
: : 這案例每年好像都會提到一次
: : 還有另一個案例
: : 工地鷹架倒塌案,印象中是壓死了施工的工人吧
: : 然後法官(女)判決的理由是:為什麼鷹架沒使用耐用性佳,安全度高的「鋼材」。
: : 雖然近年來開始有利用鋼管來代替傳統上竹管鷹架
: : 不過在當年還真的是創舉.......。
: : 話說,每次被提出來的故事好像主角都是年輕女性檢察官/法官
: : 真的有這麼誇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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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48.135
噓 DeathBook:感想文 06/30 09:01
推 Jasy:推回來 這算法律見解 06/30 09:05
推 eight:這個系列哪篇不是感想文,推回來 06/30 09:23
推 teatea:法律見解 06/30 10:35
推 chienchung:什麼是『其他相類物品』?雞尾酒算嗎? 06/30 11:08
→ chienchung:在空氣中放久了酒精也會揮發呀~~~~ 06/30 11:09
推 roxinnccu:會讓你『茫』的都是 06/30 11:10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6.148.135 (06/30 11:12)
推 roxinnccu:重點是:『不能安全駕駛』 06/30 11:13
→ roxinnccu:其實本案來講第四點後段不要講也可以~~ 06/30 11:13
→ roxinnccu:反正,法官認為當事人沒有『茫掉』嘛! 06/30 11:14
推 valenci:您又知道kimi不受影響?怎麼驗證?那酒駕沒出事的都算安 06/30 12:19
→ valenci:全駕駛? 06/30 12:20
→ valenci:不過照法律又是心證了?........XD 06/30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