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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deism》之銘言: 針對這個案例來講: 首先這是醉態駕駛罪的原文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以上條文的構成要件 我看不出這法官的判決理由跟論證哪裡好笑? 原po大概是認為法官在第四點把食譜弄上來很搞笑 但是看看上面法條的構成要件,我想並不是那麼好笑或腦殘 首先至少第二三兩點的說法是完全沒錯的 185之3本來就沒有把酒測值當作構成要件要素,這是一般人包含警察在內的誤解 當事人如果在法庭上抗辯,或有其他證據顯示, 他吸入那點酒精不會影響他安全駕駛的能力 法官調查一下實際的情況又真是這樣的話(我想這段法官在本判決中交待的很清楚) 那酒測值就一點意義也沒了 這對於『國民健康感情』來說當然是會覺得很奇怪 不過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除非去修法把這條改成空白構成要件,不能安全駕駛的定義由行政機關認定 或者哪天最高法院把酒測值的關係這玩意寫進哪個判例裡面 不然事情就是這樣了 那本案的法官大抵是認為當事人連『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這個動作都不算有 所以有第四點後段的說法,算是加強他的論證 對這個認定可能還有爭議的地方 但一則對刑法條文嚴格解釋基本是沒錯的 (一個簡單的問題:為什麼啥都要用刑法介入?開行政罰罰單不行嗎?) 二則光憑二三兩點以及第四點前段的論述,事實上當事人已經可以是無罪了 ex我想Kimi Raikkonen 即便是賽前幹掉一罐強尼走路 他也還是可以開著F1賽車用150公里時速過彎 總不是這樣他就該當了醉態駕駛罪,對不? 當然FIA不爽的話可以去吊銷他的super license : (二)本件車禍發生時係93年9 月14日下午3 點55分,被告則係 : 於同日下午4 時36分許,經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達 : 每公升0.35毫克,而一般血液中酒精濃度約為呼氣酒精濃 : 度之2100倍,且因人體之代謝作用,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小 : 時下降約10~19MG/ DL,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0年 : 2 月1 日法醫所90清字第0150號函在卷可參,是依被告於 : 肇事後約半小時所檢測之結果,換算被告於肇事時之呼氣 : 中所含酒精成分應達每公升0.375~0.395毫克。 : (三)又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25毫克至0.50毫克時, :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駕駛人視覺、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 : 度及距離的判斷力變差,此時肇事率較諸正常狀況約提高 : 為2 至6 倍之間,雖有法務部88年5 月18日法八八檢字第 : 001669號函可佐,然酒精對於個人之影響,乃因個人之體 : 質而有所差異,非可一概相提並論,上開函示資料僅顯示 : 酒精對於平均多數人之影響,並未提及個體間,是否尚有 : 因其他因素介入(如個人體質因素等)而有差異結果之現 : 象產生,自僅得用以對照參考,無從據為判斷行為人是否 : 已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是以,行為人是 : 否已因服用酒類,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 ,仍應由事實審法院就行為人於行為時之一切主客觀情狀 : 綜合判斷,而為具體之認定。 : (四)證人即本件查獲警員甲○○於偵訊時證稱:「(檢察官問 : :本件是否你前往處理?)是的。」、「(檢察官問:被 : 告當時除了觀測表所記載之多話情況外,有無其他異常? : )沒有其他異常,當時他們已經在談和解。」等語,並有 : 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參 : 以被害人丙○○、乙○○於警詢時皆陳稱當時其等與被告 : 已於現場之路旁協調處理車禍事故一情,顯見被告因肇事 : 而當場為警查獲時之意識狀況、及對外界事物之認識能力 : 及處理、反應能力等,均屬正常,並無減弱之跡象,是被 : 告所辯:食用麻油雞並未影響駕駛等語,即非無稽。另依 : 坊間食譜所載之麻油雞料理之材料,乃為雞1 隻、米酒 1 : 瓶、薑10片、黑麻油3/4 匙、味精1/4 匙、冰糖1/4 匙, : 料理方式則為將雞肉洗淨並切塊後,麻油先放入鍋中燒熱 : ,接著放入薑片、雞肉炒拌至雞肉六分熟,最後放入米酒 : 、味精和糖熬煮即可完成,又調理麻油雞所使用之米酒並 : 非純酒精,而係含有酒精成分之酒類,其於麻油雞熬煮過 : 程中,酒精濃度亦會隨熬煮之時間長短而有不同程度之揮 : 發,故食用麻油雞所可能攝取之酒精濃度當與直接飲用酒 : 類之情形有異,是公訴意旨認烹煮麻油雞係加入純酒精熬 : 煮,與直接飲用酒類無異云云,容有誤會。 : (五)綜上所示,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所舉之證據資 : 料,經本院調查審閱後,尚不足得有不利被告之心證,此 : 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服 : 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行,揆諸 : 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為其無 : 罪之諭知。 :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具狀表示請假或為任何之聲明,即無正 : 當理由不到庭,因本院認本件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不待 : 其陳述逕行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第306條,判決如主 : 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 法 官 林世民 : 法 官 黃聖涵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 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 : 被告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 書記官 蘇雅慧 : : : : ※ 引述《Yanrei (大小姐萬歲!)》之銘言: : : 這案例每年好像都會提到一次 : : 還有另一個案例 : : 工地鷹架倒塌案,印象中是壓死了施工的工人吧 : : 然後法官(女)判決的理由是:為什麼鷹架沒使用耐用性佳,安全度高的「鋼材」。 : : 雖然近年來開始有利用鋼管來代替傳統上竹管鷹架 : : 不過在當年還真的是創舉.......。 : : 話說,每次被提出來的故事好像主角都是年輕女性檢察官/法官 : : 真的有這麼誇張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48.135
DeathBook:感想文 06/30 09:01
Jasy:推回來 這算法律見解 06/30 09:05
eight:這個系列哪篇不是感想文,推回來 06/30 09:23
teatea:法律見解 06/30 10:35
chienchung:什麼是『其他相類物品』?雞尾酒算嗎? 06/30 11:08
chienchung:在空氣中放久了酒精也會揮發呀~~~~ 06/30 11:09
roxinnccu:會讓你『茫』的都是 06/30 11:10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6.148.135 (06/30 11:12)
roxinnccu:重點是:『不能安全駕駛』 06/30 11:13
roxinnccu:其實本案來講第四點後段不要講也可以~~ 06/30 11:13
roxinnccu:反正,法官認為當事人沒有『茫掉』嘛! 06/30 11:14
valenci:您又知道kimi不受影響?怎麼驗證?那酒駕沒出事的都算安 06/30 12:19
valenci:全駕駛? 06/30 12:20
valenci:不過照法律又是心證了?........XD 06/30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