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麻油雞 酒測未過起訴 判無罪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九如鄉廖姓婦人去年9月吃了麻油雞後開車上路,途中撞上前方兩輛轎車,酒測的
酒精濃度為0.35,超過規定標準,檢察官起訴後,法官採納她的說法只吃麻油雞,沒有
喝酒,昨天將她判決無罪。
26歲廖姓婦人於去年9月14日下午在家吃了一碗含酒精的麻油雞後開車,行經屏東市忠孝
路時先後擦撞兩輛轎車。警方酒測後,認定她在酒醉情況下駕車肇事,依公共危險罪嫌
函送法辦。檢察官偵查認為,麻油雞是純酒熬製而成,與直接飲用酒類無異,將她提起
公訴。
法官審理時,找了民間烹煮麻油雞食譜,法官說,坊間麻油雞食譜中寫,「雞一隻、米
酒一瓶、薑十片、黑麻油四分之三、味精四分之一、冰糖四分之一匙,料理方式為將雞
肉洗淨並切塊後,麻油先放入鍋中燒熱,接著放入薑片、雞肉炒拌至雞肉六分熟,最後
放入米酒、味精、糖熬煮即可完成。」
法官又說,調理麻油雞所使用米酒並非純酒精,而是含有酒精成份之酒類,麻油雞烹煮
過程中,酒精濃度亦會隨熬煮時間長短而有不同程度揮發,吃麻油雞可能攝取的酒精濃
度,與直接飲酒不同,檢察官據此起訴,顯有誤會,因此判處無罪。
【2005/05/28 聯合報】
【裁判字號】 93,交易,138
【裁判日期】 940524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交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
度偵字第50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丁○○於民國93年9 月14
日15時30分許,在○○縣○○鄉○○村○○路7 號家中,食
用含酒精成分之麻油雞1 碗,明知酒精已嚴重影響其控制力
及注意力,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於同日
15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608 -MK號營業用小客車,沿
○○縣○○市○○路由北往南行駛於內側快車道,因不勝酒
力,在忠孝路及金城街口車輛偏入對向車道,先擦撞到行駛
在內側快車道由丙○○駕駛車牌號碼E2 -9188號之自小客
車,接著擦撞丙○○後方同一車道由乙○○駕駛車牌號碼N
3-4277號自小客車(3人均未受傷),經警到場處理,為被
告丁○○檢測呼氣酒精濃度,其酒精濃度值達 0.35MG/L
而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
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
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資料而言,該項證據
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故刑
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
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65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
年臺上字第4986號及32年臺上字第67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自承有服用麻油
雞及於前開時、地,與被害人丙○○、乙○○發生擦撞之事
實,並有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
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圖等為其主要論據。被告丁○○於
本院審理時,經傳未到,其於警、偵訊中固坦承曾駕駛車號
608 —MK號營業用小客車,於前揭時、地,分別與丙○○
、乙○○各自所駕駛之E2 —9188號、N3 -4277號自小客
車發生擦撞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酒後駕車情事,辯稱
:「我當天只是食用麻油雞湯1 碗,食用後並未對我造成影
響,發生車禍是因為我小孩從我車後座爬到前方駕駛座,我
要抓住小孩時,沒注意到前方才與對方發生擦撞」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於警訊中供稱:「(員警問:當時〈車禍時〉精神狀
況如何?)我當時精神狀況正常。」、「(員警問:車禍
前你有無飲酒?喝酒有無影響你開車?)我有食用麻油雞
1 碗,食用後對我開車沒有影響。」等語,已否認有何因
飲酒而不能安全駕駛機車之情事;嗣其於偵訊時亦僅供述
:「(檢察官問:本件肇事經過?)當天下午3 時30分許
,我在九如鄉家中食用麻油雞1 碗之後,我開車載我兒子
離開,途中因為我兒子要從車後座爬到前座,我為阻止他
才沒注意到車前狀況,因而肇事,我當時精神狀況正常。
」、「(檢察官問:對酒測值達0.35MG/ L有無意見?
)沒有。」等語。
(二)本件車禍發生時係93年9 月14日下午3 點55分,被告則係
於同日下午4 時36分許,經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達
每公升0.35毫克,而一般血液中酒精濃度約為呼氣酒精濃
度之2100倍,且因人體之代謝作用,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小
時下降約10~19MG/ DL,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0年
2 月1 日法醫所90清字第0150號函在卷可參,是依被告於
肇事後約半小時所檢測之結果,換算被告於肇事時之呼氣
中所含酒精成分應達每公升0.375~0.395毫克。
(三)又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25毫克至0.50毫克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駕駛人視覺、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
度及距離的判斷力變差,此時肇事率較諸正常狀況約提高
為2 至6 倍之間,雖有法務部88年5 月18日法八八檢字第
001669號函可佐,然酒精對於個人之影響,乃因個人之體
質而有所差異,非可一概相提並論,上開函示資料僅顯示
酒精對於平均多數人之影響,並未提及個體間,是否尚有
因其他因素介入(如個人體質因素等)而有差異結果之現
象產生,自僅得用以對照參考,無從據為判斷行為人是否
已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是以,行為人是
否已因服用酒類,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應由事實審法院就行為人於行為時之一切主客觀情狀
綜合判斷,而為具體之認定。
(四)證人即本件查獲警員甲○○於偵訊時證稱:「(檢察官問
:本件是否你前往處理?)是的。」、「(檢察官問:被
告當時除了觀測表所記載之多話情況外,有無其他異常?
)沒有其他異常,當時他們已經在談和解。」等語,並有
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參
以被害人丙○○、乙○○於警詢時皆陳稱當時其等與被告
已於現場之路旁協調處理車禍事故一情,顯見被告因肇事
而當場為警查獲時之意識狀況、及對外界事物之認識能力
及處理、反應能力等,均屬正常,並無減弱之跡象,是被
告所辯:食用麻油雞並未影響駕駛等語,即非無稽。另
依
坊間食譜所載之麻油雞料理之材料,乃為雞1 隻、米酒 1
瓶、薑10片、黑麻油3/4 匙、味精1/4 匙、冰糖1/4 匙,
料理方式則為將雞肉洗淨並切塊後,麻油先放入鍋中燒熱
,接著放入薑片、雞肉炒拌至雞肉六分熟,最後放入米酒
、味精和糖熬煮即可完成,又調理麻油雞所使用之米酒並
非純酒精,而係含有酒精成分之酒類,其於麻油雞熬煮過
程中,酒精濃度亦會隨熬煮之時間長短而有不同程度之揮
發,故食用麻油雞所可能攝取之酒精濃度當與直接飲用酒
類之情形有異,是公訴意旨認烹煮麻油雞係加入純酒精熬
煮,與直接飲用酒類無異云云,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示,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所舉之證據資
料,經本院調查審閱後,尚不足得有不利被告之心證,此
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服
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行,揆諸
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為其無
罪之諭知。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具狀表示請假或為任何之聲明,即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因本院認本件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第306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聖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 引述《Yanrei (大小姐萬歲!)》之銘言:
: ※ 引述《littlefalcon (熊出沒注意!!)》之銘言:
: : 這讓我想到當初刑法課的老師講過的一個真實案例
: : 當初高雄有個女法官在審理性侵害的案件
: : 看到律師呈上的狀紙裡面寫到"吹喇叭"三個字
: : 馬上劈頭就問上訴人喇叭放哪
: : 還怪那些查扣證物的怎麼沒有把"喇叭"扣起來
: : 阿"喇叭"就在被上訴人身上阿
: : 上訴人在聽完這些話以後
: : 想起了不堪回首的過往
: : 就當庭崩潰了
: : 旁邊的人都不知道要先安慰受害者還是要先笑法官蠢
: : 以這件事來警惕未來的法官們就算再忙也不要跟社會脫節
: : 以她的年紀而言
: : 吹喇叭算是比較新的詞八
: : 囧
: : 不過還在當法官就是了
: : 抖抖抖 <莔>
: 這案例每年好像都會提到一次
: 還有另一個案例
: 工地鷹架倒塌案,印象中是壓死了施工的工人吧
: 然後法官(女)判決的理由是:為什麼鷹架沒使用耐用性佳,安全度高的「鋼材」。
: 雖然近年來開始有利用鋼管來代替傳統上竹管鷹架
: 不過在當年還真的是創舉.......。
: 話說,每次被提出來的故事好像主角都是年輕女性檢察官/法官
: 真的有這麼誇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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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nape0125:麻油雞 的酒精會被煮到揮發掉 只剩酒水 法官不知道 06/30 03:02
推 moocya:這法官雞蛋裡挑骨頭?... 06/30 03:03
推 hl4:幹 06/30 03:05
→ winski: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就這麼簡單 06/30 03:06
→ joumay:啊酒測值都已經代表體內濃度了,還揮發....真是腦殘........ 06/30 03:09
推 lez1234:北七勒 06/30 03:12
推 valenci:好煩......酒測不就罰啦...........什麼白吃案...... 06/30 03:24
→ valenci:兩個都很北七?.....一個「純酒無異」、一個說有揮發..... 06/30 03:26
→ valenci:把酒測值發哪裏了?兩個丁丁純粹吵爽的?(#‵′)凸 06/30 03:27
→ valenci:用純酒煮的...小火不大滾的...還是很「酒」啦...(#‵′)凸 06/30 03:28
推 joanne770429:那以後撞到人都說吃雞酒好啦 06/30 03:33
推 valenci:第三點、第四點有夠白吃的...第三點...呼氣不算啦..... 06/30 03:33
→ valenci:第四點..警察說看起來沒異常.....唉....真的有夠丁丁的... 06/30 03:34
→ valenci:覺得法官好爽...隨便湊湊...要搞成有罪或無罪都行? 06/30 03:35
推 cat5819:當法官好爽...隨便湊湊...要搞成有罪或無罪都行 06/30 03:46
推 valenci:而且要看人吧.....不然怎麼有司機說現在不太敢喝阿比? 06/30 03:58
推 valenci:酒測跟實際或有差....但驗證過於草率? 06/30 04:02
※ 編輯: Fideism 來自: 59.114.122.36 (06/30 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