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z (開花爺爺)
看板Gossiping
標題[FB] 林楷翔(內有檢察官引述大清刑律解釋民國法律 :p
時間Mon Jul 20 13:50:23 2015
結論:
請看第二點援引的部份。
用清朝的劍斬民國的國民,
這已經不是有無下限的問題了 XDDD
搞半天,
原來我們真的在愛新覺羅的統治下 XDDD
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31861720159603&set=a.101300193215765.2807.100000073536587&type=1&theater
縮網址:
https://goo.gl/FMsxFO
附圖:
http://i.imgur.com/0L4dpCg.jpg
節錄文字:
經參閱「晚清民國史料輯注」一書
〔參:黃源盛,晚清民國史料輯注(上)、(下),元照,2010年 7 月〕,
查得我國民法第153條規定,自
前清「欽定大清刑律」(西元1911年 1 月,
又稱
「大清新刑律」)暨前後經歷之草案即有相關規定,迄今未曾中斷,
爰以該條文嬗遞(包含公佈但未施行)與立法理由,臚列如附表所示。
由附表沿革可知,刑法第153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係自17年9月1日
施行之舊刑法第160條即有相同規定,更早可溯及民國肇建時(西元1912年)
之
暫行新刑律第221條第一項、清末(西元1907年)之刑律草案第216條第1項規定。
申言之,自有清變法迄民國至今,本條文始終規範於刑法典內,未曾稍加變更,
實毋庸置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28.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7371426.A.18F.html
推 bojatom: 所以現在不是金小刀要不然就是關中要登基嘛!? 07/20 13:51
噓 leaderweb: 檢察官只是說現行法和清朝法規定一樣而已 07/20 13:52
→ smalltwo: ??不然咧????前朝對的法沿用應該也沒啥問題吧 07/20 13:52
推 Jason0813: 引用別國的法律 07/20 13:52
→ jonestem: 文組超有ㄒㄧㄠˊ問 07/20 13:52
→ smalltwo: 沒問題的沿用.有問題的修掉.. 07/20 13:53
→ leaderweb: 可以批評但論理請OK一點 07/20 13:53
噓 panzerbug: 呃......其實是看的人的問題 07/20 13:53
→ smalltwo: 既然現在被放到刑法裡面.就是中華民國刑法.扯啥大清 07/20 13:53
推 KittyGod: 他是想跟黃辯論法律 不是用他宣判 07/20 13:53
推 southring: 還有三小宋代公使錢也是垃圾法官搞出來的。 07/20 13:53
噓 panzerbug: 第三項援引德國刑法,難道是依據德國刑法起訴嗎?呵呵 07/20 13:56
推 dswen: 你要這麼說的話,現在的法律跟清末的法律,至少有八成像 07/20 13:56
→ dswen: 難道都是用清朝的劍斬民國的官嗎 07/20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