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da ( 身心健康)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律師費這麼貴!!
時間Fri May 26 12:10:31 2006
: 然而統一考試只能保證一定的職業與法律水準,對於司法官而言,最重要的正直與司
: 法品性卻不可能由考試來體現,所以其它國家在統一考試後產生的人選經過嚴格的訓
: 練後,尚得經過遴選,也就是從通過考試訓練的人當中,再選出適當的人選。也就是
: 不是所有通過考試的人就是將來的司法官。這一點被回文者故意略過不提。
不是故意略過不提,是以為你懂。
司法官,一開始是受訓階段,不知道要稱他是什麼,恩,學員。
妳有興趣,
這是網址:
http://www.tpi.moj.gov.tw/public/Data/6322104219582.doc
訓練完,去當試署、候補司法官,
妳有興趣,
我懶得找了,妳可以翻法院組織法,還有司法院、法務部的相關行政規則。
等到成為一個正式的檢察官、法官。需要一段時間。
被退訓的學員也是有,
比例多少,我不知道,因為被退訓的人應該都很低調。
(耶~~~!!我被退訓了?!)
妳可以行文去司法官訓練所問問看,請他資訊公開。
可能這段司法官訓練過程,妳不滿意吧,
但是並不可以說,考上的人就可以當司法官。
: 此外被遴選出來法官們,尚得接受嚴厲的內部以及外部的社會監督。
: 司法官的權力來自於人民,所以請不要再有鄉民不懂法律不用理他們的這種幼稚想法
妳這句話會引起糾紛,司法權(這裡不論檢察官是不是司法權)的本質
帶有對抗多數決的特性。
好,我幫妳翻譯一下,
為什麼要三權分立?在立法權之外多出司法權?
一部份目的是為了避免人民公審,司法權應該獨立超然,
po到這裡,和妳看到這裡,
不知道你腦中有沒有浮現非洲部落,人民審判,丟大石頭的畫面?
權力的起源?唉...
這個就是推文裡面爭執的打高空。
其實我不想打,因為很索然無味,水果日報好看多了...
我只是簡單就我知道的提出草議,
推文裡的吳學長很強,我不敢班門弄斧.......
: ,偉大的司法官是接受人民的委托來仲裁糾紛。是非對錯是人生而有之,不需要任何
: 法律訓練,像玻璃娃娃事件,九成鄉民認為法官錯了,受過法學訓練的人九成認為法
: 官對了,那這種法學素養究竟只是一堆文字堆砌讓人看不清是非的牆而已。司法官的
法官依法審判,妳不可以期待法官依民意審判。
立法院立什麼法,法官就怎麼判,不然呢?要瓦解權力分立原則?
法官造法?
: 權力來自人民,而不是騎在人民頭上指導的老師。
美國法官,某些州是民選的,民選耶,妳可以想像嗎?
< 宣傳車:懇請支持!拜託拜託!(宣傳車放:感恩的心~~音樂~~)>
更甚至,像回文的事實(de facto)學長說的,陪審團。
用民主來控制司法,這是一個方法。
有他們歷史(英美法)、環境(法治思想)的考量。
在台灣.....妳要鄉民騎到法官頭上當指導老師..囧rz
恩,推文裡面有人說陪審團專司事實認定。
沒錯,
為什麼呢?因為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是美國人的憲法權利。
基本上法官不得推翻陪審團的事實認定,否則可能違憲。
為什麼?
因為既然法官可以推翻了,那為什麼要陪審團?
陪審團是來參加我猜錄影的嗎?
那可以推翻嗎?有沒有法官真的推翻陪審團的事實認定?
有的,不過這裡很複雜。
舉個例子。
陪審團裁定被告有罪(verdict of guilty),法官判決被告無罪(acquittal)。
有法官這麼白目嗎?
有阿,剛不是說法官是民選的,民選的,什麼事情作不出來?
恩,說到這裡,可能有些人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在美國,被告被法院判決無罪,原則上檢察官不得提起上訴。
See, Kepner v. United States, 195 U.S. 100, (1904)
那怎辦?眼睜睜看著被告無罪釋放而逍遙法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此時檢察官可以例外上訴:
United States v. Scott, 437 U.S. 82 (1978)
這種藉由民主(說直接一點,當然可能也不妥當:鄉民)來控制司法,
妳覺得有比較好嗎?會不會更治絲益棼?(好險不是罄竹難書)
會不會更司法不正義(miscarriage of justice)?
好。
上訴審法官可不可以推翻一審陪審團的事實認定?
如果不可以,那被告上訴要幹嘛?怎麼訴訟救濟?
po到這裡,一直發抖~~~~
深深覺得我離題+感想文,有被噓、戰、刪的危險。
但是妳又好像很有興趣,我給你citation,這部份美國法也討論到翻了
Jackson v. Virginia, 443 U.S. 307 (1979)
總之,妳想說的可能是:司法權力 反多數決的困境與反動
很多人都想過了....
已經有人寫過文章了,妳有興趣,
論著名稱: 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爭議-理論基礎與方法論的初步檢討
編著譯者: 黃昭元
出版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00 日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第 32 卷 6 期 103-151 頁
去唸一下。
: 司法院已經在推動法官法,過去法官的考選制度本來就是大有問題,出問題後,也缺
: 乏適當的監督與處罰機制,不是你講話大聲就代表ok
: 只能希望立法院儘速通過法官法了。
這部份,我不知道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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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可能的八卦是,
日本已經開始草擬法案,準備採取、試行英米陪審團制。
依照司法院亦步亦趨日本法的方向,
未來我國採陪審團制也不是不可能,
到了那時後,法院,可就熱鬧了。
對這個八卦不滿意嗎?
好,
上文所說 國內的法律系即將改革,
是副總統推動的,包括他手下的一些政務委員。
據說她鬧著要辭職,要是辭職、或是2008政黨輪替。
這個改革也可能因此終止或變調。
還不滿意嗎?
好嘛,
人家沒八卦,就.. 就.. 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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