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da ( 身心健康)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律師費這麼貴!!
時間Fri May 26 13:51:33 2006
*[1;37m推 *[33mmyenet*[m*[33m:想問一下陪審團的影響...是好的嗎?*[m220.1
*[1;31m→ *[33mmyenet*[m*[33m:電影失控陪審團的情況是有發生過嗎?*[m220.1
美國
被告與檢察官可以挑選陪審員(Juror)
真是抽象,我來舉個例子。
從法院的陪審員名單中。
X檢察官與Y被告
假設X挑了:A、B、C、D、E、F、G、H、I、J、K十一個陪審員,
Y也挑了:L、M、N、O、P、Q、R、S、T、U、V十一個陪審員。
X當然會挑對自己友善的陪審員,Y當然也是。(voir dire examination)
這22個陪審員可能要經過剔除(peremptory challenge)
這個陪審員剔除權的行使,檢察官或被告可以不說明理由,
來阻止或拒絕某人成為陪審員,但是有次數的限制,
在次數用盡後,再提出陪審員迴避的請求時,必須說明理由。
恩,說到這裡,可能一頭霧水,具體一點。
為什麼要行使陪審員剔除權呢?
目的就是怕陪審團失控,失控的陪審團?
假設上述被告Y是黑人,
因為犯了強制性交罪被起訴(被害人為白人女性,恩,男性也是可以啦~)
檢察官X挑的11個陪審員假設都是KKK的種族分子
這時候,被告就一整個爽翻了。
反之,假設被告挑的11個陪審員都是黑人,被告博取同情的機率會大增。
為了避免不公平現象產生,
美國法設計陪審員剔除權,但是注意有次數限制,
假設Y覺得檢察官挑的A、B這兩位陪審員,晚上都會戴白色頭巾燒十字架,很害怕,
他就可以剔除,反之,檢察官也可以。
次數用盡以後,可以跟法官請求(motion)剔除,
但是要有更具體的理由去支撐。
比如說,Y說他小時候在秋名山的彎道贏過陪審員D,怕他挾怨報復。
所以妳看到的「失控的陪審團」裡面心機來心機去的,
真的會發生嗎?
當然
為了生存,誰不會有心機?
有這麼扯嗎?太複雜了吧。
我提供你一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給你參考:
Griffin v. Kentucky, 479 U.S. 314 (1987)
案例事實:
被告Griffin是黑人,一九八二年因一級強盜罪、竊盜罪被起訴。
審判第一天,在檢察官和被告律師挑選陪審員(voir dire examination)程序中,
根據肯塔基州刑事訴訟規則, 雙分進行陪審員剔除 (peremptory challenge),
檢察官以四次的剔除權(總共五次)剔除四位黑人候選陪審員
(總共有五個黑人候選陪審員),
被告以八次的剔除權(總共九次)剔除八位白人候選陪審員後,
此時因為呈現的候選陪審員名額,比預定的多出兩人,
於是進行任意剔除,結果剔除最後一名黑人候選陪審員。
因此,被告在全為白人陪審員的陪審團中,進行審判。
當然,最後這個黑人被告被判有罪,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加重判處被告二十年徒刑。
被告當然不爽...
這個案子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被告向聯邦最高法院聲請移審令 certiorari)
恩,聯邦最高法院判被告勝訴啦。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文字很好玩,引原文給你參考:
"Although the Court had tolerated this inequity for a time by
not applying new rules retroactively to cases on direct review,
we noted: "The time for toleration has come to an end.".."
See, Griffin v. Kentucky, 479 U.S. 314 (1987), at 328
「toleration has come to an end」.....這麼兇狠的話,也說的出來,哈。
最後強調的,美國各州立法不一,不是各州的踢除權有無、次數行使限制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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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0.44
推 sheff:看不懂......... 138.89.8.69 05/26 14:04
推 Liederjan:可以參考一下失控的陪審團就知道140.112.231.210 05/26 14:45
推 beata:原po寫的認真 幫你推一下!! 218.160.11.221 05/26 22:54
推 midstrong:去看魔鬼代言人就知道挑陪審團的重要 140.113.195.64 05/26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