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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大家可以儘量批評某些律師聽起來很荒謬的辯詞, 可是不要忘了,要不要採信這些辯詞的權力掌握在法官手上。 就像前面有網友說,刑事訴訟法的三面訴訟設計, 也就是檢、辯、審構成的三角關係, 就是把法庭作為一個證據角力的競技場, 這也是為什麼有學者批評我國刑訴法規定檢察官, 要對有利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一律注意, 事實上是相當"強人所難"的要求, 像美國,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控方律師的職責, 就是盡可能"打擊被告(犯罪)"。 相反的,辯方律師的職責就是站在控方的對立面, 盡可能找控罪證據的麻煩、漏洞,任何可疑之處; 關於這點,有一部日劇建議大家可以找來看, 我也用它來說明安田律師的概念,這部日劇叫"最後的辯護人", 主角是阿部寬飾演的國選弁護人,在台灣叫公設辯論人。 幾乎每一集的犯人都是乍看之下罪證確鑿, 而阿部寬聽完他們"荒謬"的說詞也都會冷靜的說, 我相信你,也會設法證明你說的話。 沒錯,後半句是重點。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律師經過證明之後發現被告說謊怎麼辦? 依照律師的職責,他是不能直接在法庭上打自己的當事人臉的。 這時候他必須先去找被告,請被告解釋他在公三小, 然後再次檢查被告的說法,調整辯護策略等等。 我認為安田那句「只是想講出當事人希望藉由他向法庭所主張的事實, 以及他心中所認為的事實。」 對照其所謂「把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全部在法庭上說出來, 並以還原現場、模擬實境的種種證據方法, 尋找支持當事人說法的事證或經驗、論理依據。」 也是類似的意思。 但是,這裡要再次強調, 檢察官也有權對被告的說詞和辯方律師的舉證進行攻擊, 法官也有權同樣以證據方法推翻辯方的論證。 對於光市案,我沒看過卷宗,無從得知安田做了哪些證明, 檢察官是否提出反證,法官又採信了多少;所以我不認為安田就是對的。 就目前和大家一樣在網路看到的資訊,對於涉及被害人的部分, 只能說如果是我,遇到與被害人及其家屬人格名譽或其他等利害關係, 一定會儘量小心;例如事實究竟是生前自願發生關係或死後遭到侵犯, 必須透過鑑定才能釐清。但如果鑑定結果不明呢? 若檢察官據以論證的鑑定結果不明,依照舉證責任的分配, 律師不必代替檢方證明,他只要質疑就夠了! 也就是當他如實傳達被告的說法,就是在挑戰檢察官, 被告說的也不無可能,不爽就反駁,請用證據說服我! 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必要的,如果沒有律師不斷"找碴", 無異於縱容國家任意、輕易入人於罪, 也無法提供法官經過充分淘洗、琢磨的判斷基準。 即使是古美門也一樣,如果真的有看懂李狗海, 他絕對不是在耍嘴皮而已,而是在邏輯的極限上, 不斷"逼進"趨近事實的各種可能性中, 最大化的合理性。 --                     Wer mit Ungeheuern kämpft, mag zusehn,                     dass er nicht dabei zum Ungeheuer wird.                   Und wenn du lange in einen Abgrund blickst,                     blickt der Abgrund auch in dich hinei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92.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3555762.A.863.html
aa1052026: 推!判決被告有罪於否是法官的權責,而律師的責任是讓他 02/10 16:12
aa1052026: 的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02/10 16:12
saiya: 鄭捷說過:若不幸沒被判死就自殺,那辯護律師怎不遵照他的意 02/10 16:13
saiya: 願呢 02/10 16:14
※ 編輯: dichter (118.169.192.65), 02/10/2015 16:25:57
yjchiou: 嫌犯若因律師荒謬的辯護陳詞而獲判無罪 有問題的是法官 02/10 16:30
hamasakiayu: 我跟三樓有同樣的問題,那是鄭捷認為的最大利益 02/10 16:35
dichter: 結果律師證明之後發現並非事實;證明方法:(律)那我照你 02/10 16:37
dichter: 意思說你想被判死刑囉?(鄭)......崩╰(〒皿〒)╯潰 02/10 16:38
ronray7799: 這篇好 02/10 17:53
washi54: 你還是沒有說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受到痛苦這件事 02/10 22:46
dichter: 什麼都要我說嗎?何不問問醫師因為病人及其家屬會感到痛 02/10 23:54
dichter: 苦,是否就不該指出病患只能活一個月的事實?當然措辭可 02/10 23:56
dichter: 以商榷,文中我也說了一定要小心處理,並沒有替本案律師 02/10 23:58
dichter: 辯解;如果你不滿意,可以參考法律倫理的討論,依個案情 02/11 00:00
dichter: 形判斷適當與否,但這不適合在八卦版長篇大論。 02/11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