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1122334424: 故意擺爛不行 要認真的被打臉歐 QQ 03/07 18:53
※ 引述《aa1052026 (專罵藍綠垃圾黨)》之銘言:
: ※ 引述《happy138 (正義同學)》之銘言:
: : 雖然說殺人犯也有人權,
: : 但是有些殺人犯明明罪證確鑿,例如鄭捷,
: : 為何還會有律師替他辯護啊?
: : 真的有這麼缺錢嗎?
: : 像makiyo的律師,怎麼會想替她辯護?
: : 難道一切都是為了錢?
: : 之前我曾經為了一件公車上的性騷擾案子去作證,
: : 我親眼看見犯人的性騷擾過程,
: : 但是犯人的律師很會狡辯,
: : 一直挑我言語中的語病,
: : 還找出受害人曾經有過妨害名譽的前科,
: : 那位律師一直主打受害人就是要錢,
: : 把受害人苦主打成加害人,
: : 受害人並沒有請律師,
: : 加上要回憶被性騷擾的經過,
: : 當時是一邊哭一邊講,表達也不是很清楚,
: : 而且那台公車上並沒有攝影機,
: : 光靠我一個證人,也沒什麼用處,
: : 後來那位性侵犯就被判無罪了!
: : 之後,我對於臺灣的司法就很失望,
: : 也不敢再相信律師,真的有律師為了錢,
: : 會把黑的講成白的。。。
: 鄭捷很垃圾沒錯,但沒讓他有律師辯護,那可是會出事的
: 本國有以下法條與公約
: 刑事訴訟法31條1項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
: 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4條、兩公約施行法2條3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
: 性意見「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須在訴訟所有階段得到辯護人的有效協助。」
: 刑事訴訟法379條7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
: 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 簡單來說,若是不給鄭捷辯護律師幫他辯護,或是律師沒幫他辯護,法官別說是判他死刑
: 了,連要判他罰款也不可能
102 年度台上 字第 3050 號
「被告律師所提
供之辯護如非實質、有效的辯護,即屬無效之律師協助,固得構成合法上
訴之理由,以維護公平正義與被告利益。」
所以說啊
律師真要幫忙的話,就是擺爛
律師擺爛就不是實質、有效的辯護,最高法院就要撤銷發回更審
實務上這是很有效的拖延戰術
重大犯罪律師故意胡扯,動不動說"如上訴狀所載",致使一再的發回更審
等到媒體風頭過了之後,減輕減刑無罪,就可以吃豬腳麵線囉~~
: 覺得不爽嗎?要不然你可以要求修法或不遵守國際公約啊,但哪天被害到自己沒有律師可
: 幫忙辯護時,就別出來哭
: 而且法扶的律師你以為幫這種案子辯護,能拿到很多錢或賺到名聲?吃力不討好倒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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