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ellrat (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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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頂新案判決書出爐 法官:程序正義永恆
時間Fri Dec 4 22:32:00 2015
我之所以會提到這法案是因為他利用法官所謂的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又稱無過錯
責任,
而嚴格責任是屬於英美海洋法系裡面的刑責判定之一,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一般不承認嚴格
責任(台灣)
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會存在嚴格責任是因為,近代法典為了保障個人活動的自由,
原則上採用過錯責任,但是,隨著工業發展,
礦業、電氣產業、石油化工等擁有危險設備、排放有害物質的大企
業的出現,產生了大量的受害者;同時,由於企業使用高度複雜的技術進行生產,
所以要認定企業的過錯存在技術上的難度。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堅持過錯責任原則,事實上就是無視對於公益的損害。
因此,超越過錯責任、承認無過錯責任的立法才會出現在英美法系。
在簡敘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意義跟定位,
所謂刑法上嚴格責任,是指刑法規定的,
"
只要行為人實施某一法定行為或導致某一法定結果,
就可不問其罪過之有無或推定其具有罪過,而判令其承擔的刑事責任"。
它可分為:絕對嚴格責任和相對嚴格責任。
前者是指刑法規定的,只有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行為或造成了法定結果,即可判令行
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
在絕對嚴格責任的情況下,
被告人提出的任何辯護理由均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而相對的嚴格責任是指刑法規定的,
行為人實施某一法定行為或造成某一法定結果,即可"推定其具有罪過而判令其承擔的刑
事责任"。在相對嚴格責任情況下,被告人可以“無過失”等理由進行辯護,其辯護理由可影響到罪
名是否成立。
刑法確立嚴格責任制度,是為了可以更好地打擊和預防一些"特殊犯罪",也
便於訴訟。
因為是特殊事件,使得"
立法免除了起訴方對於被告人主觀罪過的舉證責任,而只需證明
被告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法院即可對被告人依法定罪"
這也是我所認定的「
有罪推定」中,即「沒有證據也可能被判有罪的情形」,
正因為它的特殊性在構成犯罪上對被告極為不利,一般的普通法並不適用在這嚴格原則上
,也就不會出現用此法條去判殺人放火等罪,因為重刑並不適用於這原則。
所以,嚴格責任原則的通常都都只會出現在《
交通法》、《
食品法》、《酒類與藥物法》
、《
環境保護法》等制定法或是
高度危險性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與觸及某些財政金融法規
。
打個比方來說,攜帶槍械進入銀行、飛機觸犯刑法,只要發現就可定罪,不需要舉證證明
持有者的主觀罪過(意即證明他試圖劫機,或搶劫),
或是拿酒駕來說,在美國,認定駕駛人具有嚴格責任,基於嚴格責任中的推定同意,警察
具有強制臨查酒駕的權力,這在台灣的無罪原則下,就會變成除非你真的撞到人,
撞死人,否則警察不具有強制臨查酒駕的權利,就算真的抓到酒駕,
刑責上也必須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證跟經驗法則才能審判。
也因此這樣的嚴格責任在食品相關刑法上變成,凡使用不衛生、有毒原物料製成食品及構
成有罪,
不需要特別舉證他的最終產品會不會造成危害(如大腸癌、乳癌等等)或是廠商是否有故意
、過失。
最後試問,倘若說無罪推定是民主國家放諸皆準的基本人權原則,
那這種為了
維護公益,而針對特殊案件,有罪推定判罰的英美就不是民主國家嗎?
為何不思考為何有這法則的存在?又為何他只被限定用在制度法上?
台灣這幾年發生多少次食安事件及危害大眾公益的事情,
塑化劑、毒澱粉、工廠排汙以及今天的黑心油,
有多少次的判罰不是無罪起訴,就是罪證不足,
難道所有檢察官都是笨蛋不會找證據嗎?
還是法律上確實存在不公平的地方?
所以,在看到法官提出的充滿正義的無罪原則的時候,
我想試著提出一個不存在於台灣的英美法系對於特殊案件的判刑原則來討論
然後從這角度去從重思考所謂的無罪正義,是否適用在某些不對等關係中,
是否因此導致現今體制中,諸多侵犯大眾公益的事件,常以無罪作結,
而非無腦的靠民粹去質疑專業破壞法治體系,
非專業,如思考方向有誤,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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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文附上參考資料
http://goo.gl/FsgU77
http://goo.gl/rgwuRC
http://goo.gl/HF58VG
http://goo.gl/HqE3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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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Code: 1月16號一定要去投票 千萬不能大意 重點是立委 才能查黨產 12/04 22:32
推 owenkuo: 最大的問題就是台灣刑事法界滿口再教育仁義道德的蛋頭 12/04 22:33
→ owenkuo: 還在那邊1月16號去投票? 12/04 22:34
推 tagso: 說得好 12/04 22:36
噓 kreuzritter: 說了那麼多內容,你今天晚上吃了多少有害食物? 12/04 22:38
推 kenyun: 「馬是頂新門神」 把頂新無罪和彰檢得到優秀獎串在一起惹 12/04 22:39
→ suntex01: strict liability 只適用於民法。美國酒駕是屬於刑法並 12/04 22:42
→ suntex01: 不適用。 12/04 22:42
→ suntex01: 所以在美國查酒駕是以查緝犯罪現行犯的方式進行。跟民法 12/04 22:44
→ suntex01: 的 strict liability 無關 12/04 22:44
適用,國外網站法律相關網說的
http://goo.gl/3ByG3l
※ 編輯: smellrat (1.169.204.169), 12/04/2015 22:46:24
推 reil: 先決定要判無罪再去找理由? 12/04 22:54
→ machiusheng: 有$人才是無罪推定吧? 12/04 23:03
推 linein: 有理 12/04 23:07
噓 NaTaO3: 馬是頂新門神 有證據嗎? 12/04 23:14
推 Martian12: 推 學習了 12/04 23:28
→ Martian12: 但我國不是大陸法系? 又照你這樣說 大陸法系國家如何處 12/04 23:32
→ Martian12: 理環保或食安的法律問題? 12/04 23:33
→ smellrat: 經驗法則,自由心證另外將部分嚴格責任併入行政罰 12/05 00:09
推 cloudwolf: 推一下 12/05 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