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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ellrat (聆雨)》之銘言: : 法官: : 「我們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而放棄了程序正義」。 : 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 程序正義就是, 甲在捷運上連續殺了很多人,眾所皆知甲就是殺人犯, 在法庭上,檢察官拿出違法取得的監視器影像佐證甲殺人, 法官可以說違法取得的監視器影像違反程序,不能當作呈堂證供, 由於無法證明甲殺人,於是甲無罪, 即使眾所皆知,甲殺人,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程序正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235.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9068373.A.6A3.html
CYL009: 你等等會被法律人噓 12/02 23:00
weapon690: 一樓何以見得? 12/02 23:01
lastmile: 如果只有提出這個證據的話,判無罪應該很正常 12/02 23:01
porten812: 垃圾甲 12/02 23:01
tim1112: 你有人證吧 除非全殺光了 12/02 23:02
沒有傳喚證人的情況下,叫目擊者出來作證,違反程序正義, 證人說甲殺人,由於沒有經過程序傳喚證人作證,證人供詞不能當作呈堂證供, 法官只能當目擊者在窮嚷嚷,甲無罪。
silverair: 你還會被桶,明明可以用小明卻要用甲,歧視甲甲。 12/02 23:02
johnny: 我就說過甲很恐怖了... 12/02 23:02
plus203ft: 你以為那一狗票的目擊證人是私死人是吧 12/02 23:02
devilnotes: 權衡一樣搞死你 毒樹果實在臺灣跟屁一樣 12/02 23:03
XDDXDD: 如果影片中的那人是法官的老婆或家人就好笑了 12/02 23:03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05:06
tim1112: 證據有瑕疵當然不能定人罪啊 12/02 23:04
tim1112: 但證明甲殺人的證據不會只有兩樣又剛好出包吧 12/02 23:04
其實現在探討的是,程序正義的問題,不是討論甲到底有沒有罪。
weapon690: 有迴避制度 12/02 23:05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05:58
richjohn: 台灣是衡論主義又不是毒樹果實,除非那個違法取得真的很 12/02 23:06
weapon690: 如果單靠人證就可以成罪那很恐怖 12/02 23:06
richjohn: 過份,才有可能被排除 12/02 23:06
徐X強案,刑求逼共的自白書。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07:24
silverair: 不用吵了,台灣法律不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是給有權力 12/02 23:07
richjohn: 目擊者就是證人,傳喚哪有違反程序正義? 12/02 23:07
我說的「"沒有經過程序"傳喚證人作證」,重點在"沒有經過程序"。
silverair: 的人玩,鄭婕如果是大老的兒子照樣給你輕判。 12/02 23:07
silverair: 沒權力的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不會有人想幫他脫罪。 12/02 23:08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10:09
ak472222: 程序的框架就TMD智障 12/02 23:10
damoa: 檢察官沒有能力找到證據 讓法官依法起訴 怪法官?這邏輯滿 12/02 23:13
damoa: 怪的 12/02 23:13
法官是"判刑",檢察官才是"起訴",你用的詞怪怪的。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14:13
LittleBeauty: 你刑訴誰教的 12/02 23:15
LittleBeauty: 人證的部分全措 12/02 23:15
LittleBeauty: 實際上根本不可能出現你說的例子 12/02 23:15
所以我說的是「假設」,有看過洨叮噹的如果電話亭嗎? 對了,現在是哆啦a夢。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17:19
damoa: 好喔 謝謝指教 用錯詞了 那麻煩請你回答我的問題 12/02 23:17
richjohn: 傳喚證人的程序非常簡單,還可以事後補正,要搞到多過分 12/02 23:18
richjohn: 才會被排除啊 12/02 23:18
我用簡單的案例來假設,假設非常簡單的情況下,都還是違反程序, 這樣的假設,不好嗎?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20:00
richjohn: 可是刑訴採的是權衡原則,如果只是簡簡單單的小錯誤,又 12/02 23:23
richjohn: 不會被排除 12/02 23:23
是這樣子啦,其實這討論主要聚焦在程序正義的問題, 要講解權衡原則,可以開另外一個討論去分析, 不然就不能假設權衡完,都還是違反程序嗎(默。。。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26:23
look: 舉例爛爆了 12/02 23:24
plus203ft: 可以補正還不補你要怪程序爛還是檢察官爛? 12/02 23:26
那可以假設就是檢察官濫、程序也爛,兩個爛完之後, 這個證據或證人就是違反程序嗎@@? 其實這邊再討論程序正義,不是在討論檢察官濫不爛。。。。程序爛不爛。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30:02
LittleBeauty: 誰說刑訴採權衡原則的= = 當93條100-1,158-2,158-3 12/02 23:28
LittleBeauty: 寫假的? 12/02 23:29
LittleBeauty: 而且誰說證人程序可以補正?只有起訴程式可以補好嗎 12/02 23:31
LittleBeauty: 你刑訴老師誰阿? 12/02 23:31
是誰很重要嗎?不是你,你可以放心嗎? 怎麼這邊路邊一個路人甲,感覺就是一個法學權威的樣子。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33:59
CYL009: 早說你會被法律人噓了 XD 12/02 23:35
真糟糕,不聽你的話,被法學權威噓爆了, 不知道這位法學權威是否為司法院大法官,專門解釋法律,拜服拜服。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39:43
u9161031: 半吊子就少出來獻醜了. 12/02 23:38
LittleBeauty: 我是在回樓上的噓文= = 不是噓你 12/02 23:38
沒有阿,就算這樣,問別人老師是誰,這種態度真的不是求學的態度, 何必呢。。。法律這東西就有甲說、乙說、丙說,這種各說各話的現象了, 互相尊重,何必要問人家老師是誰,不同學說、門派而已。 ※ 編輯: P55555 (114.40.235.52), 12/02/2015 23:42:09
getwild: 如果法官想特意放水,不採信證人的證言與違法錄影帶,犯 12/02 23:40
bndan: 不用考慮特意放水 因為檢查官和法官都是人..而且法律也是特 12/03 00:12
bndan: 定人士制定的(民選?呵呵).中間三者只要任一者有意思要放水 12/03 00:13
bndan: 然後又沒有特別人去刁..那這件事就很容易輕輕放下...(攤手) 12/03 00:14
bndan: EX:法官被收買案子/檢查官被收滿的案子/立法亂立放水條例 12/03 00:15
bndan: 以上三者不一定單獨出現 各種排列組合台灣都有 ^_< 12/03 00:15
ebeta: 吊出一堆法律人、看了噓文只能說頂新判無罪不意外 12/03 12:34
leolarrel: 樓主就只是舉個例讓大家了解一下"程序"是什麼.... 12/03 15:39
berry07: .... 12/03 17:12
nixon: 誰眾所皆知,不要自己腦補 12/03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