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rrenwu: 美國的食安相關法條跟台灣一樣嗎? 12/03 05:11
推 nadekowang: 法官不是根據行政部門訂定的規則下去篩嘛 12/03 05:13
→ arrenwu: 從目前看到的報導,我會說檢察官問題最大啊 12/03 05:13
噓 douge: 說一百次 那些白目法官派的都不會懂得 12/03 05:13
→ douge: 規範只是使用正常生產材料的準則 12/03 05:14
→ arrenwu: 你講的一堆有問題的東西,要檢察官起訴啊 12/03 05:14
→ douge: 拿不合格原料 一開始就已經有問題了 還在那邊精練沒問題 12/03 05:14
→ douge: 智缺才會去信法官 的那套油沒問題 他自己都不吃 12/03 05:15
→ arrenwu: 油有沒有問題有檢驗標準吧 12/03 05:15
→ douge: 他有種就吃全台灣人都想送給他的精練大便油 12/03 05:15
→ douge: 等著看妳們這種人看到大便油開始跳針 12/03 05:16
→ arrenwu: 與其在這邊跳腳不如去抗議然後推動食安法條修改 12/03 05:16
→ arrenwu: 實際上一堆人都吃過那些大便由不是嗎 12/03 05:16
→ douge: 什麼狗屁跳針 病死豬被重判十年 他哪一點檢驗不合格? 12/03 05:17
→ nadekowang: 不是有請專業鑑定人 反正還有二審 就讓檢察官找證據吧 12/03 05:17
→ douge: 你在那邊跳針 不如自己先去找出今年其他判決 12/03 05:17
→ douge: 其他法官就認為原料一起受到規範 12/03 05:18
→ douge: 還要我找給你? 恥度有這樣高嗎? 12/03 05:18
推 TllDA: 推動食安法條修改? 現在的法條已經很清楚(對於黑心油事件) 12/03 05:18
→ TllDA: 但只會耍嘴皮的文組恐龍 玩著文字遊戲 改個屁法條 12/03 05:19
推 dostey: 你講的都對.問題是台灣法官還是爽爽自判.完全皇帝我最大 12/03 05:19
→ nadekowang: 原料部分好像沒規範到 12/03 05:19
→ TllDA: 第一條跟第十五條一起看 告訴我一個正常人會看到什麼 拜託! 12/03 05:20
推 arrenwu: 那就等二審吧 12/03 05:20
→ TllDA: 又抓到一個文盲 第三條第一項不到20個中文字都看不懂 12/03 05:21
推 kageo101: 早知道會無罪啦 檢調法官都有問題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12/03 05:22
推 shine7826: 永成那個案子裡,法官就說食安法有對原料作規範 12/03 05:23
→ kageo101: 問題是法官趁機洗白撇清因為要無罪推定所以只能判無罪 12/03 05:23
→ kageo101: 裝什麼無辜真是看不下去 12/03 05:24
推 WINDHEAD: 推這篇 台灣的法治真的很擺爛... 12/03 06:18
→ WINDHEAD: 這是我長這麼大以來第一次對文組感到憤怒 12/03 06:19
推 evanc: 推,無視一堆專家研究真的扯 12/03 06:23
推 J108i: W推 12/03 06:42
推 nju4ru8: 問題是現在連原料都沒辦法確認是黑心油啊 12/03 06:52
推 leon1309: 重點在於檢察官給的證據,然後法官…唉我不想說了 12/03 07:00
→ shine7826: 只要證明原料是飼料油就好了吧,飼料油不管怎樣都不能 12/03 07:06
→ shine7826: 變成食用油 12/03 07:06
推 waijr: 飼料油能不能吃是一回事 但是你買的可不是飼料油 12/03 07:09
推 biostar: 頂新工讀生會來噓你 12/03 07:11
推 Filthy1218: 白痴,一間在越南拿不到藥證的化工廠,生產出來的藥在 12/03 07:22
推 incandescent: 成品有毒嗎? 有毒不能判罪? 12/03 07:22
推 Simonfenix: 台灣就法規擺爛所以檢調和法官就能找到洞擺爛啊 12/03 07:22
→ Filthy1218: 越南是詐欺行為,連在越南都不能賣沒人敢吃,結果到台 12/03 07:22
→ Filthy1218: 灣就變成合法藥,法官說可以吃,啥小邏輯... 12/03 07:23
推 winiS: 法規很完整了,法官無冕王的問題比較大 12/03 07:24
→ Filthy1218: 跟法規有啥小關係?對比強冠案和長基案,扯法規的不 12/03 07:25
→ Filthy1218: 覺得很可笑嗎?都推給法規和檢察官?不要臉不要臉不要 12/03 07:26
→ Filthy1218: 臉!! 12/03 07:26
噓 dichter: 原po說的Kyoto Protocol等條約,並不是直接法源,締約國 12/03 07:29
→ Filthy1218: 幹,法官法修一修啦,沒8年以上律師或檢察官資歷的的 12/03 07:29
→ Filthy1218: 智缺奶嘴法官我們不需要啦! 12/03 07:29
→ dichter: 必須透過立法程序將條約轉為國內法才有效力,怎麼不怪立 12/03 07:29
→ dichter: 法怠惰?法官有立法權嗎? 12/03 07:30
推 winiS: 支持司法陽光網,現在這個又要溜走了,風頭過了又可以當門 12/03 07:31
→ winiS: 神 12/03 07:31
→ dichter: 而原po提到的United States v. Park (1975)是舉證責任問 12/03 07:42
推 serval623: 快推 12/03 07:43
→ dichter: 題,屬於證據法則的設計和無罪推定無關;那是因為適用的 12/03 07:44
→ dichter: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法案本身將舉證責 12/03 07:45
→ dichter: 任歸於被告,問題是台灣相關法規有沒有這樣的規定?沒有 12/03 07:46
→ dichter: 的話也是立法的問題,法官只能依法判決,沒有立法的權力 12/03 07:46
推 griphix: 台灣就特產司法侏儸紀啊!(攤手) 12/03 07:47
→ dichter: 更何況原po是拿美國的case law和台灣的歐陸法系成文法比 12/03 07:47
→ dichter: 是整個法治觀念都在原始社會等級吧,難怪會選出野蠻政府 12/03 07:48
→ dichter: 那養幾隻恐龍法官又有什麼好奇怪? 12/03 07:48
推 machiusheng: 我的見解就是法律 奈我何? 12/03 07:53
噓 Hitimothy: 呵 恐龍法官? 恐龍立委問題更大 12/03 07:56
推 kis28519: 恐龍法官:哦!(挖鼻孔) 12/03 07:57
推 piliwu: 檢方找的專家還幫頂新講話 12/03 08:01
推 Gamelop: 剛查了一下 食安法 12/03 08:07
→ Gamelop: 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12/03 08:07
推 orinsinal: 地溝油 回收油 不是頂新案 12/03 08:07
→ Gamelop: 這樣要說沒規範到原料 會不會太刁鑽 12/03 08:08
→ orinsinal: 強冠案早就判刑了 12/03 08:08
推 orinsinal: 專家觀點 與證據是哪些 判決書不是有嗎 12/03 08:14
噓 dichter: 說法官認為食安法未規範原料油的有沒有看過判決書啊? 12/03 08:14
→ dichter: 判決中明明就有對原料的鑑定報告,說法官不聽專家意見自 12/03 08:17
推 orinsinal: 全民獵巫 這個比較像是獵頂新吧?你在這兜名詞可以模糊 12/03 08:18
→ dichter: 己硬拗和無視法律規定說沒規範原料的,是不是在造謠啊? 12/03 08:18
→ orinsinal: 掉的?這個社會太多非自己專業去藐視他人專業的 12/03 08:19
→ orinsinal: 打那麼多卻連判決書都不看講出法官沒靠專家與證據判決 12/03 08:20
→ orinsinal: ㄧ下子就露餡了 12/03 08:21
→ dichter: 真正該感到憤怒的是有衛福部蔣丙煌這種擺爛的理組恐龍吧 12/03 08:31
→ dichter: KMT政府一堆擺爛理組,蔣偉寧吳思華蔣丙煌陳威仁都理組的 12/03 08:36
推 serval623: 報紙不能當證據 法庭的證據不是這樣來的 12/03 08:45
→ gameguy: 誰支持頂新與彰化地院三法官就是同路人,正確無誤 12/03 08:59
推 Zeroyeu: 恐龍法官吃屎 12/03 09:01
噓 aa08666: 不是相關專業就別再那邊 12/03 09:01
噓 LittleBeauty: 根本看不懂你講什麼 12/03 09:01
→ LittleBeauty: 台灣是歐陸法國家,你拿英美法來操作 12/03 09:01
→ LittleBeauty: 不要在那邊自以為懂 12/03 09:02
→ LittleBeauty: 你文章中的判決是食安的判決嗎?兩者狀況一樣? 12/03 09:03
→ LittleBeauty: 不一樣的事情你拿來相提並論,邏輯真好 12/03 09:03
推 MilanKundera: 好文,法官護航手法很多,嚴格舉證論就是一種手法 12/03 09:05
→ MilanKundera: 自己要護航,卻沒勇氣承擔輿論,世上最可恥莫過於此 12/03 09:06
→ MilanKundera: 檢方偵查權已經被剝掉很多,再遇上恐龍法官,只能說 12/03 09:06
→ MilanKundera: 台灣民眾大家自求多福 12/03 09:06
→ MilanKundera: 法官薪水從資淺到資深為10-18萬不等,請認真審案, 12/03 09:08
→ MilanKundera: 才對的起這份民脂民膏 12/03 09:08
噓 uyrmb47: 臺灣法學常識 不意外 風向對了就一堆推 12/03 09:09
推 pierreqq: 什麼証據都有問題 法院卻能自行送驗還業者清白... 12/03 09:10
→ pierreqq: 還能說什麼? 魯蛇多賺點,上法院才不會輸到脫褲子 12/03 09:11
噓 likeselina: 你知道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真正涵意嗎?你科學 12/03 09:16
→ likeselina: 知識確實很明顯高過法學常識很多,法學常識不是隨便 12/03 09:17
推 luivan: 奸巧的無德商人只會買問題油來賣,把黑鍋給別人(大眾)扛, 12/03 09:17
→ luivan: 等東窗事發了,再擺出一副無辜模樣說同為受害者,搞不好 12/03 09:18
噓 HermesKing: 這裡不是美國的第52州... 12/03 09:18
→ luivan: 還反過來求償咧 12/03 09:18
→ likeselina: 丟個術語不解釋就可以了,beyond reasonable doubt恰 12/03 09:18
→ likeselina: 好是無罪推定的最佳印證,而你舉的伽利略案子,也正是 12/03 09:19
推 lbowlbow: 法院自行送驗不知有沒有其它國家做過。世界首例? 12/03 09:20
→ likeselina: 無罪推定最主要表現的道理,只要有一絲絲的懷疑,就必 12/03 09:22
噓 MRheartblue: 你怎麼不提後來實驗室的檢驗合格? 12/03 09:23
→ likeselina: 需判被告無罪,必須達到確信無合理懷疑時才能判有罪 12/03 09:26
推 samonella: 法官沒有立法權,但有實質影響力啊! 12/03 09:29
→ tgyhum: 法官舍時可以影響立法 能影響的是行政 連三權基本常識都沒 12/03 09:43
推 p23j8a4b9z: 文組不意外啊 三流才去唸文組 12/03 11:01
推 ebeta: 法律人要玩文字遊戲你是能怎麼辦?反正他們就是要判頂新無 12/03 11:33
→ ebeta: 罪咩 12/03 11:33
推 huikmn: 法律系應該全面改學士後,否則法、檢根本一堆書蟲 12/03 13:52
→ nadekowang: 德國表示:... 12/03 14:14
噓 nixon: 馬的簡直胡扯 12/03 18:53
推 s505015: 因為正常不會含的物質就不測但也是投機的地方 12/03 20:03
推 jhsu889: 不是只是檢察官有問題,是法官也有問題 12/03 20:06
噓 Rue168101: beyond reasonable dout是指檢方要舉證超過合理的懷疑 12/04 02:41
→ Rue168101: 這裡要求的舉證程度比民事案件還高 12/04 02:41
→ Rue168101: 現在就出在檢方舉證程度不足 你舉這個.... 12/04 02:41
噓 evilviolent: 這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嗎? 重點是劍法還耍錯... 12/04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