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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引述《smellrat (聆雨)》之銘言: : : 法官: : : 「我們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而放棄了程序正義」。 : : 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 : 程序正義就是, : 甲在捷運上連續殺了很多人,眾所皆知甲就是殺人犯, : 在法庭上,檢察官拿出違法取得的監視器影像佐證甲殺人, : 法官可以說違法取得的監視器影像違反程序,不能當作呈堂證供, : 由於無法證明甲殺人,於是甲無罪, : 即使眾所皆知,甲殺人,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程序正義。 前國考版版主,不要每次都半吊子好不好, 好好翻一下刑事訴訟法阿。 這明明法條明文規定,立法目的也寫明,還有判例 難道連當個鍵盤法學GOOGLE大家都要人家教嗎??? 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條一般被稱作權衡條款,當然有些學者不採之 立法理由 至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如何求其平衡,因各國國情不同,學說亦 是理論紛歧,依實務所見,一般而言,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情形,常因個案 之型態、情節、方法而有差異,法官於個案權衡時,允宜斟酌(一)違背法定程序 之情節。(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三)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 類及輕重。(四)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五)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 得證據之效果。(六)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及(七)證據 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種情形,以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 之標準,俾能兼顧理論與實際,而應需要。 立法理由都寫很清楚了,最高法院也有判例喔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號判例 .....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 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 (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所以說,前版主,好好GOOGLE一下啊 先熟悉,證據資料、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這樣才能把考卷寫好喔,所以不然再舉這個例子可是考刑事訴訟法拿不到分數 雖然最近158-4比較少考了 加油,我相信你一定可以唸好刑事訴訟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83.1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9126599.A.F1E.html
butmyass: 12/03 15:20
VVizZ: 所以你幾分 12/03 15:23
pierreqq: 我還是覺得1有可能 12/03 15:30
kediflower: 呵,158-4剪貼簿法條,有規定跟沒規定也差不多 12/03 15:34
Sevorlaga: 懇請蔡英文政見上加入我的 "將魏應充判死刑" 的論點 12/03 16:22
jhsu889: 討論個案要回到事實、回到證據 12/03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