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marlboro9527: 直接拉下 廢話不看 直接講結論好嗎? 03/26 14:15
如果文字閱讀能力這麼低落,那誠心建議這類的新聞或討論,可以直接略過
因為你也學不到什麼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4:16:13
推 will1113: ㄧ樓你有事嗎? 03/26 14:19
→ nakayamayyt: 那刑法責任能力也不要用年齡區分 03/26 14:22
未成年人因其思慮未周,所為之犯罪行為所需負擔的責任較輕
這是標準的罪刑相當原則的體現阿,為何不用年齡區分?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4:23:59
推 edward4904: 我比較贊同呼氣超過0.25一律有期徒刑,比較能嚇阻並 03/26 14:23
→ edward4904: 讓人不會想要去犯 03/26 14:23
推 AttorneyLiu: 試著替1F摘要原po的一項結論:評價前,請先多回到事 03/26 14:27
→ AttorneyLiu: 實本身,不要媒體怎麼帶特定價值風向,你就跟著做評 03/26 14:27
→ Ulster: 樓上,那薑母鴨與提神飲科也有入罪的可能 03/26 14:28
→ AttorneyLiu: 價。價值的部分,請自行判斷。 03/26 14:28
推 john50710: 但是一律如此,將沒彈性,將造成更不正義 03/26 14:29
→ pigofwind: 本來薑母鴨跟提神飲料就有入罪可能,因為裡面就有酒精 03/26 14:31
推 edward4904: 沒有酒精成分的提神替代物有很多,偏偏選擇喝保B或牛 03/26 14:31
→ edward4904: ,B群也可以提神為何不吃?? 03/26 14:31
→ edward4904: 你說沒有彈性,撞死人再來跟大家說有沒有彈性好了,法 03/26 14:33
→ edward4904: 律這本來就是規範,公民科上課都在睡覺嗎? 03/26 14:33
那我說明一下我的立場好了,我認為酒駕改成抽象危險犯是怪異的
最根本的立場來自於抽象危險犯的定義是「基於經驗法則認定,這樣的行為有極高的可能
性造成法益侵害,因此在侵害發生前提前處罰」
而原本的具體危險犯則是「發生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具體危險,因此在侵害發生前提前
處罰」(如原本185-3所說的「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但經驗法則這東西,大家應該可以去想想,0.25的呼氣濃度莫約是兩瓶啤酒,在座各位兩
瓶啤酒會讓你們危險到有高度可能造成法益侵害嗎?這部分個人存疑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4:41:39
→ YiLow: 185-3並非單指飲用酒精而不能安全駕駛,尚包含服用毒品、 03/26 14:37
→ YiLow: 麻醉藥品等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所以這條罪名應該用危 03/26 14:38
→ YiLow: 態駕駛罪比較精準。 03/26 14:38
→ pigofwind: 其實實務法院判決多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03/26 14:40
上面兩位確實比較有道理,感謝指正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4:42:16
→ smilekid1105: 偏偏就酒精採抽象危險,其他相類似物怎麼不採相同 03/26 14:43
→ smilekid1105: 標準,我認為民間壓力一定有影響 03/26 14:43
→ pigofwind: 當然有影響,不然也就不會連修法兩次了 03/26 14:45
→ pigofwind: 至於其他類似物一方面是很難訂出一個共通標準,另一方 03/26 14:47
→ pigofwind: 面是酒駕的案件比起其他情形多很多 03/26 14:47
→ pigofwind: 所以才會修成現在這樣吧 03/26 14:48
推 pigofwind: 不好意思 可否不吝告知醉態駕駛罪稱呼的出處?我看102年 03/26 14:54
→ pigofwind: 前的檢察官起訴書多有使用該稱呼,但後來就沒了,是修 03/26 14:54
→ pigofwind: 法前 185-3的名稱嗎 03/26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