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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AC ()》之銘言: : 問個跟標題比較無關的問題 : 法官依法判人家酒駕、傷害、殺人等等,有時會因為被人家嫌被告受的處罰太輕 : (我不懂法律,以上行為都不是罪名,我不想討論哪項行為該用哪些「精確的罪名」稱呼) : 有時候這些法官會被罵恐龍法官,我覺得如果法官因為這樣被罵,對法官不太公平 : 而這時也會有一些民眾(人比較少,通常是有法律背景的)跳出來幫法官講話 : 叫大家閉嘴,並表示這是法律規定,法官最高就是只能判這麼重,有辦法就叫立委修法 : 所以,我想問的就是 : 當大眾真的請立委修改現行法律,單純把法官可以判的刑度加重 : (Ex.以前法官最高只能判5年,請立委修法,讓法官擁有判10年的權力,其他法條不更動) : 那些上述人比較少的民眾(沒錯,就是同一批人),會不會跳出來反對立委修法? 正準備要出門,再回一下好了 第一段的部分原則上都對,除了酒駕在法律上叫做醉態駕駛罪 (原PO表示不想討論罪名,這邊就不多做陳述了) 個人認為是這樣,有時候到底刑期的輕或重的判斷基準在哪? 其實刑期是一個客觀的事實(5年OR10年) 但輕重的認定卻是一種價值的判斷 A的價值與B的價值未必相同,同樣的刑期A可能認為很重,B卻認為很輕 而這樣的價值判斷往往會受到我們所受到的教育、家庭背景、生活經歷所影響 舉例來講,一個從小被家暴的小孩,長大後看到一個家暴的父親被法院處以三年有期徒刑 他心中一定會認為:幹!三年是三小?最好是把他關到死啦 但事實上,三年有期徒刑已經是傷害罪的上限了 因此一個犯罪行為和刑期的相襯與否,由一人或兩人的主觀判斷,往往是不足夠的 刑法上針對刑期在規定時,應注重的點在於罪刑相當原則 意思是指,行為人所受的刑期,應該是與他的罪責(犯罪行為所需負擔的責任)相符 回歸原PO的疑問,如果社會大眾呼籲立委修法提高刑期,法律人(原PO口中的那小撮人) 會不會跳出來反對? 這個問題以我自己的立場而言,我會去檢視這樣的呼籲究竟是否合乎罪刑相當原則,如果 呼籲的內容是傷害罪增訂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那我一定會跳出來反對 反之就之前185-3(即酒駕)的修法(尤其是針對致人於死),個人就沒有太大的意見 既然講到酒駕,就另外討論一下這個議題 鄉民們對於酒駕行為人絕對是恨之入骨,這一點相信大家都認同 個人好奇的點在於,上次修法將185-3徹底變成了抽象危險犯,意思就是說,只要呼氣酒 精濃度高於0.25,一律以185-3移送,沒有任何辯解的機會 而以前的規範,如果行為人能夠舉證證明雖然有喝酒,但是依然能夠安全駕駛交通工具時 即無觸犯185-3 如本篇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606/34279505/ 我希望大家看這篇新聞的時候只去看事實,對於媒體加諸在報導上的價值判斷,自己來做 (諸如痛罵、「竟」改判無罪這類的價值字眼) 不知道鄉民們比較贊同,行為人可以舉證證明自己依然可以安全駕駛交通工具,還是比較 贊同只要呼氣濃度到達0.25一律有期徒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3.221.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7350404.A.6FA.html
marlboro9527: 直接拉下 廢話不看 直接講結論好嗎? 03/26 14:15
如果文字閱讀能力這麼低落,那誠心建議這類的新聞或討論,可以直接略過 因為你也學不到什麼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4:16:13
will1113: ㄧ樓你有事嗎? 03/26 14:19
nakayamayyt: 那刑法責任能力也不要用年齡區分 03/26 14:22
未成年人因其思慮未周,所為之犯罪行為所需負擔的責任較輕 這是標準的罪刑相當原則的體現阿,為何不用年齡區分?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4:23:59
edward4904: 我比較贊同呼氣超過0.25一律有期徒刑,比較能嚇阻並 03/26 14:23
edward4904: 讓人不會想要去犯 03/26 14:23
AttorneyLiu: 試著替1F摘要原po的一項結論:評價前,請先多回到事 03/26 14:27
AttorneyLiu: 實本身,不要媒體怎麼帶特定價值風向,你就跟著做評 03/26 14:27
Ulster: 樓上,那薑母鴨與提神飲科也有入罪的可能 03/26 14:28
AttorneyLiu: 價。價值的部分,請自行判斷。 03/26 14:28
john50710: 但是一律如此,將沒彈性,將造成更不正義 03/26 14:29
pigofwind: 本來薑母鴨跟提神飲料就有入罪可能,因為裡面就有酒精 03/26 14:31
edward4904: 沒有酒精成分的提神替代物有很多,偏偏選擇喝保B或牛 03/26 14:31
edward4904: ,B群也可以提神為何不吃?? 03/26 14:31
edward4904: 你說沒有彈性,撞死人再來跟大家說有沒有彈性好了,法 03/26 14:33
edward4904: 律這本來就是規範,公民科上課都在睡覺嗎? 03/26 14:33
那我說明一下我的立場好了,我認為酒駕改成抽象危險犯是怪異的 最根本的立場來自於抽象危險犯的定義是「基於經驗法則認定,這樣的行為有極高的可能 性造成法益侵害,因此在侵害發生前提前處罰」 而原本的具體危險犯則是「發生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具體危險,因此在侵害發生前提前 處罰」(如原本185-3所說的「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但經驗法則這東西,大家應該可以去想想,0.25的呼氣濃度莫約是兩瓶啤酒,在座各位兩 瓶啤酒會讓你們危險到有高度可能造成法益侵害嗎?這部分個人存疑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4:41:39
YiLow: 185-3並非單指飲用酒精而不能安全駕駛,尚包含服用毒品、 03/26 14:37
YiLow: 麻醉藥品等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所以這條罪名應該用危 03/26 14:38
YiLow: 態駕駛罪比較精準。 03/26 14:38
pigofwind: 其實實務法院判決多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03/26 14:40
上面兩位確實比較有道理,感謝指正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4:42:16
smilekid1105: 偏偏就酒精採抽象危險,其他相類似物怎麼不採相同 03/26 14:43
smilekid1105: 標準,我認為民間壓力一定有影響 03/26 14:43
pigofwind: 當然有影響,不然也就不會連修法兩次了 03/26 14:45
pigofwind: 至於其他類似物一方面是很難訂出一個共通標準,另一方 03/26 14:47
pigofwind: 面是酒駕的案件比起其他情形多很多 03/26 14:47
pigofwind: 所以才會修成現在這樣吧 03/26 14:48
pigofwind: 不好意思 可否不吝告知醉態駕駛罪稱呼的出處?我看102年 03/26 14:54
pigofwind: 前的檢察官起訴書多有使用該稱呼,但後來就沒了,是修 03/26 14:54
pigofwind: 法前 185-3的名稱嗎 03/26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