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remember (風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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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刑事訴訟 擬提升被害地位
時間Thu Mar 26 13:36:54 2015
※ 引述《Aqqqa (沒有暱稱)》之銘言:
: http://ppt.cc/Dca4
: 刑事訴訟 擬提升被害地位
: 2015-03-26 02:29:18
: 聯合報 記者鄭媁、林河名/台北報導
: 為讓犯罪被害人能主動參與刑事訴訟,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犯罪被害人參加
: 訴訟制度」,讓被害人在審判過程充分表達意見、聲請調查與保全相關證據,甚至可與被
: 告或辯護律師交互詰問或對質、提出上訴或聲請再審。
: 不過,司法院與法務部意見分歧,法務部認為增訂「犯罪被害人參加訴訟制度」可實現「
: 溝通式司法」理念;司法院憂心,如此立法恐強化控方對抗立場,影響法院中立。全案將
: 擇期再審。
: 立委吳宜臻以鄭捷捷運殺人案為例指出,受害家屬曾說「這件案子,從頭到尾在最後一天
: ,法官才問我們有什麼要講」,可見受害家屬對案件審判程序十分擔憂,「如果讓被害人
: 參與訴訟,對判決結果也較能接受。」
記者的智商外加鄉民的背景知識可能會誤解這篇新聞的意涵
容小弟來解釋一下,如果有誤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首先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由檢辯與法院三方來進行,亦即由公訴檢察官向被告提起公訴
,然後交由法院審理
而法庭上被害人的身分為何?
一般而言被害人向檢察官或警察告訴後,在法庭上的身分即為證人,而非原告(因為刑事
訴訟是由國家追訴犯罪)
(而證人一般而言是不能發言的,除非法官詢問之)
而這次的推動修法是如何?
這次推動的修法內涵是,讓犯罪被害人進入法庭中,參加刑事訴訟,由此一來更有利於
犯罪被害人表示其意見。
聽起來似乎很完美? 但事實往往是兩面
在判斷法庭上的一個案件時,一般人往往先入為主的認為被告就是罪大惡極的罪犯,應
除之而後快,但往往並非如此,被告更有可能是無辜的一般百姓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亦明文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
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
亦即檢察官並非完全站在與被告對立的立場,在進行控訴時,仍應注意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或事實,才能真正落實國家追訴犯罪的目的。
但若這樣的修法通過,等同於檢察官完全站在與被害人同一陣線,就如原文內所述,將強
化控方的對立立場,而使得被告的權益受損害。
而文末舉的例子其實不甚洽當,法官本來就沒有太多的必要去詢問被害人或家屬有什麼
意見需要陳述。因為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偵查期間早已將其所知,都告知檢察官,而檢察官
自然可以基於其專業知識去判斷,何些內容有利於犯罪罪名之成立,而何者非爭執之重點
因此檢察官在法庭上或是起訴書狀中,必然詳述被害人或其家屬所陳述之內容,法官自無
太多必要再次詢問家屬或被害人所欲表達之意見
最後,在現今法律規範下,難道被害人就真的不能參與訴訟?
其實也非。犯罪被害人可以向檢察官表示提起自訴之意願,並請求檢察官併案處理,由此
一來被害人便可由證人轉為案件原告,親自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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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3.2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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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3:37:29
推 glaciereyes: 推 03/26 13:37
→ screwer5566: 自訴的話 被害人就可以當原告了 03/26 13:37
推 soga0309: 長知識推 03/26 13:38
推 loveflames: 刑訴有說要給被害人跟家屬表達機會,但沒說什麼時候 03/26 13:39
→ loveflames: 才能表達 03/26 13:39
推 widec: 舉例就是很紅的房東從節目上轉戰到法院裡面哭哭影響判決 03/26 13:40
如果內文不好理解的話,我來舉一個例子好了
就舉大家最愛的CCRC洋屌不成告人性侵的例子
今天CCR向檢察官表示受到性侵,檢察官啟動偵查,偵查後發現CCR在C完洋屌之後還和洋
屌手勾手去逛士林夜市
但因為CCR指證歷歷外加邊哭邊靠北,檢察官還是提起公訴
(正常當然這邊會直接不起訴處分)
正常情形,法庭上原告是公訴檢察官擔任,公訴檢察官自然會在起訴書中詳述,CCR邊哭
邊靠北的內容,以及偵查所發現之內容(與洋屌手勾手逛士林夜市)
但如果修法過後,CCR進入刑事訴訟中,將會發生CCR在法庭上向法官邊哭邊靠北,而自己
選擇性的不說和洋屌手勾手逛士林夜市
此時,縱使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中有提到逛士林夜市這點,因為CCR在法庭上的陳述,將
會造成法官的中立立場動搖
簡單來講就是,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陳述,必然是站在自己的立場而為,進而忽略有利於對
造之事實,進而會損害被告之權益
這樣應該大家比較能了解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3:50:12
推 pusheen: 所以刑事訴訟被告很多是無辜的嗎@@? 03/26 13:47
→ DevilCool: 你講的都非常理想化~問題在於實務上就不是如此 03/26 13:49
→ ko007x: 我持一部分協同一部分不協同意見 被告的權利有律師阿! 03/26 13:55
→ ko007x: 是否會影響被告權益很難講 我認為這部分是律師的價值所在 03/26 13:55
→ senior: 論理上沒特別意見 不過執行上想必是被害人滿腔情感控訴 03/26 13:57
→ senior: >被異議 審判長或受命制止拉回正題>家屬靠杯恐龍法官 03/26 13:57
推 j56578: 推 本魯持相同意見 03/26 13:59
推 loveflames: 不管被告無不無辜,武器平等屬於程序正義的範圍,比實 03/26 14:02
→ loveflames: 體正義優先 03/26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