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qqqa (沒有暱稱)》之銘言: : http://ppt.cc/Dca4 : 刑事訴訟 擬提升被害地位 : 2015-03-26 02:29:18 : 聯合報 記者鄭媁、林河名/台北報導 : 為讓犯罪被害人能主動參與刑事訴訟,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犯罪被害人參加 : 訴訟制度」,讓被害人在審判過程充分表達意見、聲請調查與保全相關證據,甚至可與被 : 告或辯護律師交互詰問或對質、提出上訴或聲請再審。 : 不過,司法院與法務部意見分歧,法務部認為增訂「犯罪被害人參加訴訟制度」可實現「 : 溝通式司法」理念;司法院憂心,如此立法恐強化控方對抗立場,影響法院中立。全案將 : 擇期再審。 : 立委吳宜臻以鄭捷捷運殺人案為例指出,受害家屬曾說「這件案子,從頭到尾在最後一天 : ,法官才問我們有什麼要講」,可見受害家屬對案件審判程序十分擔憂,「如果讓被害人 : 參與訴訟,對判決結果也較能接受。」 記者的智商外加鄉民的背景知識可能會誤解這篇新聞的意涵 容小弟來解釋一下,如果有誤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首先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由檢辯與法院三方來進行,亦即由公訴檢察官向被告提起公訴 ,然後交由法院審理 而法庭上被害人的身分為何? 一般而言被害人向檢察官或警察告訴後,在法庭上的身分即為證人,而非原告(因為刑事 訴訟是由國家追訴犯罪) (而證人一般而言是不能發言的,除非法官詢問之) 而這次的推動修法是如何? 這次推動的修法內涵是,讓犯罪被害人進入法庭中,參加刑事訴訟,由此一來更有利於 犯罪被害人表示其意見。 聽起來似乎很完美? 但事實往往是兩面 在判斷法庭上的一個案件時,一般人往往先入為主的認為被告就是罪大惡極的罪犯,應 除之而後快,但往往並非如此,被告更有可能是無辜的一般百姓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亦明文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 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 亦即檢察官並非完全站在與被告對立的立場,在進行控訴時,仍應注意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或事實,才能真正落實國家追訴犯罪的目的。 但若這樣的修法通過,等同於檢察官完全站在與被害人同一陣線,就如原文內所述,將強 化控方的對立立場,而使得被告的權益受損害。 而文末舉的例子其實不甚洽當,法官本來就沒有太多的必要去詢問被害人或家屬有什麼 意見需要陳述。因為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偵查期間早已將其所知,都告知檢察官,而檢察官 自然可以基於其專業知識去判斷,何些內容有利於犯罪罪名之成立,而何者非爭執之重點 因此檢察官在法庭上或是起訴書狀中,必然詳述被害人或其家屬所陳述之內容,法官自無 太多必要再次詢問家屬或被害人所欲表達之意見 最後,在現今法律規範下,難道被害人就真的不能參與訴訟? 其實也非。犯罪被害人可以向檢察官表示提起自訴之意願,並請求檢察官併案處理,由此 一來被害人便可由證人轉為案件原告,親自參與訴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3.221.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7348218.A.294.html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3:37:29
glaciereyes: 推 03/26 13:37
screwer5566: 自訴的話 被害人就可以當原告了 03/26 13:37
soga0309: 長知識推 03/26 13:38
loveflames: 刑訴有說要給被害人跟家屬表達機會,但沒說什麼時候 03/26 13:39
loveflames: 才能表達 03/26 13:39
widec: 舉例就是很紅的房東從節目上轉戰到法院裡面哭哭影響判決 03/26 13:40
如果內文不好理解的話,我來舉一個例子好了 就舉大家最愛的CCRC洋屌不成告人性侵的例子 今天CCR向檢察官表示受到性侵,檢察官啟動偵查,偵查後發現CCR在C完洋屌之後還和洋 屌手勾手去逛士林夜市 但因為CCR指證歷歷外加邊哭邊靠北,檢察官還是提起公訴 (正常當然這邊會直接不起訴處分) 正常情形,法庭上原告是公訴檢察官擔任,公訴檢察官自然會在起訴書中詳述,CCR邊哭 邊靠北的內容,以及偵查所發現之內容(與洋屌手勾手逛士林夜市) 但如果修法過後,CCR進入刑事訴訟中,將會發生CCR在法庭上向法官邊哭邊靠北,而自己 選擇性的不說和洋屌手勾手逛士林夜市 此時,縱使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中有提到逛士林夜市這點,因為CCR在法庭上的陳述,將 會造成法官的中立立場動搖 簡單來講就是,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陳述,必然是站在自己的立場而為,進而忽略有利於對 造之事實,進而會損害被告之權益 這樣應該大家比較能了解 ※ 編輯: everemember (140.123.221.67), 03/26/2015 13:50:12
pusheen: 所以刑事訴訟被告很多是無辜的嗎@@? 03/26 13:47
DevilCool: 你講的都非常理想化~問題在於實務上就不是如此 03/26 13:49
ko007x: 我持一部分協同一部分不協同意見 被告的權利有律師阿! 03/26 13:55
ko007x: 是否會影響被告權益很難講 我認為這部分是律師的價值所在 03/26 13:55
senior: 論理上沒特別意見 不過執行上想必是被害人滿腔情感控訴 03/26 13:57
senior: >被異議 審判長或受命制止拉回正題>家屬靠杯恐龍法官 03/26 13:57
j56578: 推 本魯持相同意見 03/26 13:59
loveflames: 不管被告無不無辜,武器平等屬於程序正義的範圍,比實 03/26 14:02
loveflames: 體正義優先 03/26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