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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urdaddy (note note note)》之銘言: :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第 18 條 :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 換言之11歲童動手虐殺人 : : 對不起,不罰 : : 只能對他進行保護管束 : : 最近要修憲把投票門檻降到18歲 : : 有沒有哪位立委大人可以注意一下未成年犯的問題啊? : : 除了這個虐殺人的傢伙之外 : : 14-18歲去當詐騙集團車手的一堆 : : 法官很喜歡說有教化之可能 : : 社會上也喜歡說給小朋友或者年輕人一個機會 : : 但事實上台灣的監獄並不具備這個功能,或者說功能相當不明顯 : : 要不把未成年犯減輕其刑的年紀門檻降低,並廢除不罰 : : 或者就好好把監獄教化搞好好嗎? : : 一堆人進去根本是去MBA一樣 : : 是再進修,或者擴展人脈哩 : 一個不滿11歲的小孩 : 犯下殘忍的殺人重罪 : 是社會、家庭有問題 : 還是那個小孩有問題 : 用用你的大腦 當然是司法有問題啦~ 想當年老滷12、13歲時,原本也知道ROC刑法規定14歲以下不罰, 18歲以下減刑... 想說要不要藉此幹一票,或者學外國當殺人工具.... 無奈,當時還很會執行死刑,就算不執行死刑,也還有啥的龍發堂、OX管束 讓你吃藥吃到趴代.... 過了18,看到一堆少年案,讓人想想真是時不我予.... . . . . 你不知道從10年前起,很多少年犯都樂的去當大哥手下的殺人工具齁~ 不過後來發現殺人是下等人的方式 賣賣藥就好了.... 60萬就可以虎個里長女....不過里長怎這樣有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196.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2218928.A.CA3.html
avgirl: 講實際點~~~鄭捷殺人還不是活好好的,這幾個大概幾年後又 05/21 22:38
title2002: 台灣還有保安處分 一樣要抓去關 只是名字好聽點而已 05/21 22:38
這種灰色處分,以前比較過癮 連共匪都懂得好好利用這招 :P 不過筆共匪還匪的,是台灣女權對性侵犯的"建議" ....
avgirl: 出來惹 05/21 22:38
※ 編輯: unclefucka (124.11.196.73), 05/21/2015 22: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