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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0B (沙子<沙灘之子^_^>)》之銘言: : 助陣罵狗男女 14網友遭起訴 : 研究生不滿女友劈腿 貼文辱情敵 : 【蔣永佑、張欽、劉昌松╱台北報導】研究生田佳麒不滿女友劈腿研究生苗本泰還懷孕, : 於是到PTT上貼文洩憤,結果引發網友全面撻伐,紛紛用姦夫淫婦、狗男女等字眼罵女 : 子及苗男。檢察官昨將田及十四名聲援的網友起訴。 : 人身攻擊 : 田佳麒貼文後,共有二十一名網友留言聲援,苗本泰於是控告田涉嫌誹謗,也控告貼文聲 : 援的網友公然侮辱,檢察官根據IP查出網友身分,除了一人未成年外,其餘都是大學生 : 或研究生。二十二人中,有六人因為向苗道歉,苗於是撤回告訴;田等十五人昨天被依誹 : 謗及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另一名少年則被移送少年法庭。 : 放大圖片 : 「感謝司法還我公道」 : 針對此案,苗本泰昨說:「感謝司法還我公道。」他也希望網友們不要跟著網路上的不實 : 言論起舞;田佳麒昨表示對不起聲援他的網友,並說:「當時太衝動了,才寫下情緒性的 : 言論,加上對方(指苗)要二十萬元,才無法和解,未來仍希望和解。」 : 就讀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的田佳麒(二十五歲)於去年十二月三日深夜,到PTT( : telnet://ptt.cc)Hate版,以「綠帽的感覺…續集…」為題貼文,指女友不但劈腿苗本 : 泰,還懷了苗的種,還聲稱「我戴的不只是綠帽,還笨笨的出錢幫忙拿掉別人的孩子」, : 並稱對方「姦夫苗先生」、「淡×資研所的姦夫」。 : 田貼文後,引來大批網友瀏覽,更有二十一名網友留言聲援,網友們分別以幹、姦夫淫婦 : 、禽獸、狗男女和垃圾男女等字眼,辱罵苗本泰及女子,苗本泰得知此事後憤而提告。 : 檢察官開庭時,田佳麒、苗本泰都不願看對方一眼,女子則從未出庭。由於貼文的網友都 : 坦承罵人,檢察官昨將田等十五人起訴。 : 苗本泰昨坦承,一開始就知道這是段三角關係,去年九月女友說已跟田佳麒分手,兩人才 : 正式成為男女朋友,女友後來卻發現懷孕。苗表示,小孩如果真是他的,他會負責及結婚 : ,但女方先是失蹤,後又說想去墮胎,並要回去找小孩「真正的爸爸」,兩人於是分手。 : 網路發言有法律責任 : 承辦檢察官林冠佑提醒,網友常有的人身攻擊動作,如果已透露出足以辨識對方身分的資 : 訊,就已構成《刑法》誹謗罪;網友在得知對方身分後跟著起鬨圍剿,同樣觸法,民眾應 : 該小心。PTT發言人高嘉瑜提醒,在版上的發言要負法律責任,發言前應三思而後行, : 避免公布個人隱私或人身攻擊。 : 來源:http://0rz.tw/824gH 【裁判字號】 90,易,1285 【裁判日期】 900518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逢甲大學四年級在學學生。其因懷疑甲○○向其女友散布不實傳言,因 而對甲○○心生不滿,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二時三十八分許,利用電 腦及其專屬之電子郵件帳號,在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之逢甲蒼穹資訊網網站 上,以「公車」(指與多數人發生性關係之意)、「下賤」、「賤女人」、「連 上過公車的人都跟我說你是賤女人」、「看妳那種身體,一輩子也別想當人家母 親了,還好不會害到下一代,妳就繼續當妳的公車吧」等侮辱性文字,公然辱罵 網路代號為「kipbing」之甲○○,致使甲○○之名譽受有損害。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右揭在逢甲蒼穹資訊網網站上以「公車」、「下賤」、「賤女 人」等詞語辱罵網路代號為「kipbing」之甲○○之事實供承不諱,但辯稱:伊 未指名道姓,且逢甲蒼穹資訊網要經註冊才能上網,並未公然辱罵甲○○云云。 惟查:被告在逢甲蒼穹資訊網網站上張貼右揭辱罵告訴人文字之事實,業據其供 述不諱,且有告訴人提出之列印資料一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九十二頁);又 被告在該文中所稱之「kipb的進行式」,即為「kipbing」之意,而「kipbing 」為告訴人之網路代號,在該網站上知悉告訴人之網路代號者,即知被告所罵之 人為告訴人,此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指陳綦詳;再逢甲蒼穹資訊網雖須經 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 之cpmplain信區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 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從而被告所辯上情,無 礙其罪責之成立。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始足當之。倘僅抽象地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 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之範疇。本件被告抽象地指陳告訴 人為「公車」(指與多數人發生性關係之意)、「下賤」、「賤女人」、「連上 過公車的人都跟我說你是賤女人」、「看妳那種身體,一輩子也別想當人家母親 了,還好不會害到下一代,妳就繼續當妳的公車吧」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固 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然其內容並未具體指摘告訴人係與何人發生性關係 ,及有何輕挑薄倖行為,故所為尚非誹謗,而應屬公然侮辱範疇。從而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公訴人認係犯同法第三百十條第 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本院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其雖受高等教育,但不知潔身自愛,竟以污穢不堪之文字在網站上辱 罵他人,對告訴人名譽造成嚴重侵害,事後曾應告訴人委任律師之要求登報道歉 ,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零九 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本案業經上訴台中高分院 法官變更起訴法條 公然侮辱為誹謗罪 有罪確定 不得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58.20
cs61y527:END J洗啥小 06/12 09:59
HOYA0071:酷喔 那是主角的ID嗎 06/12 10:00
drwei:誹謗罪 不是毀謗罪 06/12 10:00
感謝提醒 ㄈㄟˇ ㄅㄤˋ 看來我一直發錯音呢
MJdavid:才判900元 @@ 06/12 10:01
ouyang:是拘役40日 可以易科罰金 二審改判30日 06/12 10:03
cs61y527:主角不是就讀世新法律? 06/12 10:14
james7766:垃圾要記得丟喔 06/12 10:33
senior:我不相信高分院會下"毀"謗罪判決 06/12 10:46
waynedd:這是那個要把小孩生下來驗DNA的那件事情嗎?? 06/12 10:49
Eddie321:是昨天po相本的那個女的嗎=.=? 06/12 12:32
widec:表哥表弟一家親 大家都是一家人 何苦怨怨相告呢 06/12 13:02
※ 編輯: ouyang 來自: 220.132.158.20 (06/12 13:11) ※ 編輯: ouyang 來自: 220.132.158.20 (06/12 13:13)
wu41289:不是說 這裡說話不用負責任的?? 06/12 15:04
katelin:怎麼可能不用負責 06/12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