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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mok (☺☺☺☺☺☺☺☺☺☺☺)》之銘言: : <學生全部都在保大> : 中正副分局長表示學生現在被帶到延壽街保安大隊 : 原因是因為侵入住宅 : 請問我也可以去住嗎 刑法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 法條有提到建築物,並不僅限於住宅 建築物的範圍很廣,一般說來,不是供人作為住宅使用的房屋,都可稱為建築物,所以供 機關、學校,公司以及工廠使用的場所都是建築物。建築物也不分大小,有的整棟高樓大 廈都是建築物,搭建在工地上的簡單工寮,也算是建築物。另外法條中所稱的「附連圍繞 之土地」,指的是此種土地與住宅或建築物相連在一處,而且有圍牆或者籬笆的圍繞,作 為保護住宅或建築物安全的功能。(引自葉雲鵬檢察官) 從上述片段來看 教育部有完整的大樓,屬於建築物的機關類,自然也在法條適用的範圍中 惟,本條僅是一年以下的輕罪,抓捕拘禁顯有不當,更遑論逮捕記者 侵害新聞自由就現實世界言,僅集權國家會做出言論控制行為 對台灣名譽有重大影響 ----------------------------------------------- 柯文哲跟吳思華到底誰指揮啊 好期待明天的記者會喔,ㄏ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17.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7679312.A.702.html
cheerleading: 認真問 所以我踏進有涼亭的公園會被抓嗎 07/24 03:23
法條中所稱的「附連圍繞之土地」,指的是此種土地與住宅或建築物相連在一處,而且有 圍牆或者籬笆的圍繞,作為保護住宅或建築物安全的功能。一般的公園是開放空間,圍牆 也是作為外觀裝飾之用,但若是私人的不開放公園,那自然觸法了
sinangel40: 這裡沒念過刑法的人很多吧 看到住宅就高潮了 07/24 03:24
※ 編輯: markban (36.235.17.40), 07/24/2015 03:26:50
robinyu85: 明天柯文哲皮要繃緊小心說話了 怕他又亂講... 07/24 03:24
excercang: 部長室屬私人空間 07/24 03:24
yuan7890: 公園是公共的... 07/24 03:25
bourne5566: 不管啦KMT濫用公權力白色恐怖再現 07/24 03:25
jyekid: 本來就侵入住宅 但到了公署裡面靜坐就好 別亂破壞文件 07/24 03:25
A6: 公園是公共場所啊... 但公園中間的咖啡廳的話就不是 07/24 03:26
loxlox: 侵入還把照片PO上網當證據讓人更好定罪 根本低能 哈 07/24 03:28
cheerleading: 那公家機關是私人的不是公有? 07/24 03:28
是不是私有與本條無關,爭點應在於是不是開放任意進入的空間
TexasFlood: 傻了,人都進去不爽一下坐部長椅打卡怎麼行 07/24 03:28
※ 編輯: markban (36.235.17.40), 07/24/2015 03:31:16
A6: 公家機關 又不是全是開放空間.... 07/24 03:30
cheerleading: 如果不是私人建物 這個法條還可以用嗎? 07/24 03:31
從最後的船艦就可以看出並不只限於私人,艦指的是軍方的武裝船隻,船上的空間 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是公有財產,但並不屬於開放空間,同理建築物也當然不僅限於 私人所有之土地,公有的建築物只要未同意進入,也會成立本罪 ※ 編輯: markban (36.235.17.40), 07/24/2015 03:38:47
excercang: 只用刑306算輕了 真要追究還有內亂可以硬凹 07/24 03:40
excercang: 佔領公家機關=有意圖破壞國體 07/24 03:41
NEET5566: ☺ 07/24 03:42
cheerleading: 像教育部需要誰的同意才能進入? 07/24 03:49
正常來說,需要經過該單位的主管允許,例如進去處長室拿文件要有處長允許,課長室 要有課長允許,而非開放期間大概要經過部長,也就是思華先生允許 ※ 編輯: markban (36.235.17.40), 07/24/2015 03:55:17
jasper88: 其實警察是雙軌制啦 就算柯不動馬狗也會叫警政署動 07/24 04:08
gino6178: 借問一下 如果是闖進軍警這種地方 也是算這條嗎?還是另 07/24 05:28
gino6178: 有法規 07/24 05:28
看時間、地點、行為目的,上班時間可能會構成妨礙公務 有刺探軍事目的目的,刑法112條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 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 較特殊的軍事重地,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6 條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 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第 10 條 犯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十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編輯: markban (36.235.17.40), 07/24/2015 06: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