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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arleneTsai (麵包超人)》之銘言: : ※ 引述《Ruke (全台找筆電!!)》之銘言: : : 我去看了一下他們的網站 : http://tinyurl.com/4efysa 這是有關於收費的部份 藍框框中倒數第二段黑字『無線廣播電台』 :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 (94.01.24 IPO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 這幾個字 : 恩 這應該就是說某 M 收費是依據這個吧 : 好 那我們來再看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1次會議紀錄 :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acc/copyright_acc_9401.asp : 我是沒看到 無線廣播電台 這一項啦 基本上,我認為學校電台應該是要主攻『非營利性電台』這一點 不管是哪個仲團來,提出無營利之證明(學校應該有辦法在這點上提供協助吧) 如果他們想硬凹成營利性電台,那舉證責任就落到他們身上囉 :p 而根據MUST的計費標準,非營利性電台是『以全年度節目製播預算之1 % 計算。』 一般社團經費都有學校公文,1%,有可能拿到多少呢 XD (事後再跟學校申請把這1%拿回來XD) 這些仲團都愛以刑逼民,那就讓他們自行舉證去吧 : 又 依據IPO 95年第1次審議會議 :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acc/copyright_acc_9501.asp : "採單軌制,未經審議者,不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進行授權、收費。惟仲介團體新增訂或調 : 高使用報酬率時,得事先與利用人進行磋商,聽取利用人或利用人團體意見,尋求達成共 : 識,俟審議通過後,予以實施。" : 科科 是我誤會 還是.... 你誤會了 把會議中有關費率審議的決議貼出來,是這樣的 決議 一、 有關93年第2次會議(93.6.18),關於著作權仲介團體費率審議機制及著作權 法第37條之關係案,決議:「採單軌制,未經審議者,不得依著作權法第 37條進行授權 、收費」,嗣於94.2.25本委員會94年第2次會議中,決議修正為:「採單軌制,未經審議 者,不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進行授權、收費。惟仲介團體新增訂或調高使用報酬率時,得 事先與利用人進行磋商,聽取利用人或利用人團體意見,尋求達成共識,俟審議通過後, 予以實施。」之決議,應停止適用。 二、 對於未來要採何種審查方式,請著作權組進行研究,與仲團及利用人溝通後, 再提本委員會討論。 六、 在新的審查基準尚未訂定出來前,就目前已提出審議的案件,仍繼續依現行 作業方式及以上改善措施進行審議。 也就是,在沒有新辦法之前,延用老辦法收費。 : 還有之前有鄉民家裏開店被 M 收錢的 : 可以看一下 :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acc/copyright_acc_9404.asp : "綜上,基本上認為是公開之利用行為(或是公開播送或是公開演出)" : 但結論卻是... : "本案學者專家研究中,俟完成後再續予討論。" XDDDDD 全部的審議還沒看完,無法提供結論 不過如果這個審議的決議沒被推翻,那將會是一個相當好進攻的點阿 :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132.119
CaoPi:請認明!台灣三大吃人夠夠團體:唉腐屁唉、罵斯特、阿口!! 05/16 08:35
freakclaw:反控其誣告, 強制罪可以嗎? 05/16 08:49
StubbornLin:有辦法推動修法的連署之類的嗎? 05/16 08:50
StubbornLin:不然這法條有問題 又有垃圾團體 一整個吃人夠夠 05/16 08:50
ndr:開校慶園遊會的時候要小心啊.總統就職跟國慶大典也要注意 05/16 09:09
gfneo:系列文看下來,很好奇這協會的法源依據是那個?有請專家 05/16 09:11
jajakang:樓上,就是著作權法阿! 他們就憑這個到處敲詐商家! 05/16 09:15
cfleu:官網有人回應了,那些回應實在是越看越氣.... 05/16 09:55
CaoPi:沒辦法,這三大協會死都要吃人夠夠,根本無法叫他們改邪歸正 05/16 10:12
CaoPi:唯一的辦法,就是把他們都給抄了 05/16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