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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提到教育單位使用的問題,我們就以這協會的回答來回覆。 請自行查找2005年03月23日的某篇留言,引述內容如下: ---- 著作權第55條寫著...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我們將要舉行的活動~進行公開演出行為~符合第55條條文.... 那麼我們還需要取得授權嗎? ---- 協會的回答是: ---- 回應日期:2005/3/28 下午 04:56:38 若您舉行之活動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是為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之範圍, 則無須取得授權。 ---- 所以,為什麼你們大專院校的學生實習廣播電台,還要交錢?? 另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引述《Ruke (全台找筆電!!)》之銘言: : 說到這個就要講一下 : 因為我們學校裡面有實習廣播電台 : 我們電台開播到現在已經要邁入第九年 : 最近這一年來就常常收到這家協會的信要我們吐錢出來 : 當初我們的想法是,因為我們並非營利性電台 : 加上是學生以學術使用的名義的關係, : 使用音樂應該不需要給使用費 : 所以應該沒有辦法跟我們收錢 : 但是後來跟其他電台討論後才知道,他不光是跟我們要 : 也跟其他學校不管是歷史悠久的X新大學或是X仁大學等都有要錢 : 去年似乎才跟我們要一萬象徵性的授權費用 : 今年不知道為什麼聽說漲到四萬 : 雖然說他們一再表示這是學生優惠價格 : 但是對於根本沒有賺錢也沒有經費的學校來說 : 要吐出這些錢根本是非常困難的, : 而學校的經費也並非想要編列就能生出來 : 我真的對這個協會很感冒 : 而且自此之後還有其他協會也要跟我們要錢,真的是誇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6.152.180.90 ※ 編輯: jajakang 來自: 86.152.180.90 (05/16 04:45)
indianers:因為對方是流氓協會......................(茶) 05/16 04:44
supervisorz:被詐騙了 報警 快~ 05/16 04:48
BerserkXElf:今天我朋友唱歌唱的不錯 我請他喝一杯飲料 不就掛了.. 05/16 04:51
indianers:慘!樓上朋友要付錢了 05/16 04:54
uka123ily:重點應該在於他人能不能取得廣播內容...... 05/16 05:43
uka123ily:不過國外似乎有判決私立學校為營利單位的先例 05/16 05:44
btx:X大被詐騙了.... 05/16 08:43
amadeusli:學校是營利單位? 你說的是學店大學嗎? 要不要貼出來源 05/16 09:23
amadeusli:舉證...我想誤會誤的不小! 05/16 09:24
mydia:不當得利..我也很討厭MUST協會...以前是我們的客戶... 05/16 09:28
toast520520:趕快跟水果報說,這種事情他們很樂意上報的.. 05/16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