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illy3321: 本票裁定,沒有既判力,也有執行力喔。 06/15 12:04
推 pchunter: 等下高X補習班司法班學員吃完飯,就會回答你 06/15 12:04
→ billy3321: 而且提起異議以後一樣要打訴訟啊,不懂你的點在哪裡 06/15 12:06
推 Francix: 要脫產的,三十天不會提異見嗎? 這法邏輯本來就不通 06/15 12:06
推 ray2501: 有判決的效力,那就會發生有人不理,然後再審翻案又很困 06/15 12:07
→ ray2501: 難的問題,而按照目前的詐騙案,還是拿掉比較好 06/15 12:08
噓 pepsilee: 你先去搞懂支付命令是什麼吧 06/15 12:09
所謂「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之執行名義」,係指公證書、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等, 且「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
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該項之修正意旨,在於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
行名義,因未經實體上權利存否之審查,債務人實無抗辯之機會,乃就此項執行名義成立
前,所存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之爭執,許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謀救濟。即債務人就
實體上權利義務之存否,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尚得提起異議之訴。倘未於該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加以爭執,依該執行名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始成為終局之執行,以求程序之
安定。準此,得依此項規定提起異議之訴者,應限於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而許可對之強制
執行之債務人,如准許拍賣抵押物、准許本票強制執行等可為終局執行名義之裁定所載之
債務人,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76號民事判決節錄
可知道無確定判決而有執行力的法理基礎
但完全不符合支付命令的問題呀!!
※ 編輯: tagso (114.44.131.51), 06/15/2015 12:11:58
→ destroyfire: 本票裁定根本不需要判決就有執行力,支付命令要好嗎 06/15 12:11
→ rahim03: 很多執行名義都沒有既判力 06/15 12:15
推 brella: 修法後失去判決效力,至少不用以提起再審的方式救濟。 06/15 12:29
→ brella: 光這點就值得讚賞了 06/15 12:29
→ rahim03: 有不合支付命令問題? 完全符合啊 06/15 12:33
→ rahim03: 現在支付命令核發還沒通過法官手中 欠缺程序保障 06/15 12:33
→ rahim03: 你引的這判決完全符合現行支付命令 06/15 12:33
→ brella: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條要修了。 06/15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