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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PHIBIA (amphibia)》之銘言: :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 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 : : 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 :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 :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 :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 : : 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 : 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 : : 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 : : 有效的救濟管道。 : :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 :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 : : 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 : : 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 : : 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 : : 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 :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 :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 : : 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 : : 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 : : 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 : : 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 : : 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 :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 :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 : : 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 : : 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 : : 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 : : 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 : 支付命令的問題其實在於: : : 支付命令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債的人過 : : 來了解狀況,就可以發出。而當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內如果沒有 : : 提出異議,等同於「判決確定」。 : : 如果要更改判決,就必須依循「再審」途徑處理。但再審的條件十分嚴 : : 苛,除非發生非常嚴重的錯誤,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 : : 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而再審能提出的時間 : : 又很短,只有三十天,超過就無法提出再審。也就是說,如果異議20天 : : 內沒有提出異議,就是判決確定;確定30天內沒有提出再審,就無法推 : : 翻這個判決,這個債務就變成法院認證確定了。 : : 舉例來說,有人發現對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偽造,向法院提出再審, : : 結果法院卻要求「先找到是誰偽造」,還要「判決確定」才可以提出再 : : 審。再審時限只有三十天,當然就來不及了。 : : 那麼司法院對支付命令的問題怎麼說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發出新聞 : : 稿,回應認為: : : 「不當濫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或以支付命令作 : : 為詐騙工具,實係少數例外情事」,法院「應確實審查」;又說,司改 : : 會舉出的例子是「因詐騙集團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眾法律知 : : 識不足,或因親屬間不當或非法代收訴訟文書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數例 : : 外情事,遽以變更現行制度」,還說「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 : : 日內)提出再審,救濟手段完備」。最後,司法院還說,如果支付命令 : : 沒有既判例,「債權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確定私法上權利之效力,其權 : : 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導致大家改用訴訟求償,民事訴訟變 : : 多。 : 坦白說 司法院的這些保護債權人的說辭 當初也都可以用來反對修改拋棄繼承法律規定 : 例如:「債權人恐因繼承人拋棄繼承修法後....,其權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 : 結果最後也是靠修法 解決法律弱勢族群中 未成年背負一輩子債務的慘境 : 身為理科的小弟 實在很難想像 既然法律上講求無罪推論 : 那怎麼在債權的認定不是講求無債權推論? : 比如修改成「收到支付命令後 如果不表示同意 視為異議」 : 這樣改反對的人一定會說 那想賴帳的人 當然不會表示同意 : 可是不這樣改 依現行的規定 真正有欠錢又想賴帳的人 還不是當然會申請異議 : 唯一有影響的就是原po這些枉死的人 : : 可是,台灣以前就已經修法,把和支付命令類似的「本票裁定」改為僅 : : 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也沒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為使用訴訟方式提 : : 起訴訟,執票人還是會聲請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會有這 : : 種邏輯跳躍的回應出現。而且,法律如果已經有被濫用的案例,本來就 : : 該檢討,怎麼還會回應「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審查就好」?而且分明許 : : 多人提出再審,結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還認為「救濟手段完備」 : : ,司法院的想法實在令人費解。 : : 目前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已經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項修正: : :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521條第1項、第2項: : : 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也就是不會成為真 : : 正的判決,未來有問題也不用走再審的途徑。 : : 二、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 : 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可以先提 : : 供相當的擔保時,先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確認債權確實存在的時 : : 候,再執行支付命令。 : : 三、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5項 : : 這條是過度時期處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再審: : : 1. 支付命令提出的證物是偽造、變造 : : 2. 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 : 沒有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 : 3. 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 : : 4. 不公平或是違法的狀況 : 其實追根究底 這整件事情也不能說什麼烏龍法官 恐龍法官 畢竟法律就這樣規定 : 同樣是害死人的繼承陷阱 修法之後 法官還能再怎麼烏龍恐龍或鳥籠? : 該負責的就是立法院 攸關人民息息相關的生命財產法律不隨時代調整 : 整天在那裡出國考察 只考察個網路霸凌專法 網路實名制... : 支付命令陷阱也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應該趁著這次新聞熱度 加上又要立委選舉 : 鞭策立委改掉這種為虎作倀的法律... 該負責的是立法院 沒錯啊 可是也不想想這些人是誰送進去的 頗喝 總統府 立法院 這兩個進去的代表 送他們進去的人都是什麼咖小 送他們進去壓榨自己 這種M屬性的人很難找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227.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22749.A.673.html
earnformoney: 你我都推了一把?05/15 00:59
ciswww: 立法委員可以不懂立法,懂選民服務即可 05/15 01:00
我覺得他不是不懂 他是故意的 ※ 編輯: vega790205 (114.40.227.118), 05/15/2015 01:03:21
roka: 上禮拜家裡辦喪事,根本沒辦公祭,結果最後還是來了兩個議員 05/15 01:06
roka: 根本沒人認識,這種專跑紅白帖的民代還是選得上,怪誰? 05/15 01:06
buddar: 明年要好好選 05/15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