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PHIBIA (amphibia)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爆卦]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時間Thu May 14 23:48:57 2015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
: 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
: 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 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
: 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
: 有效的救濟管道。
: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
: 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
: 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
: 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
: 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
: 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
: 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
: 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
: 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
: 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
: 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
: 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
: 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
: 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 支付命令的問題其實在於:
: 支付命令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債的人過
: 來了解狀況,就可以發出。而當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內如果沒有
: 提出異議,等同於「判決確定」。
: 如果要更改判決,就必須依循「再審」途徑處理。但再審的條件十分嚴
: 苛,除非發生非常嚴重的錯誤,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
: 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而再審能提出的時間
: 又很短,只有三十天,超過就無法提出再審。也就是說,如果異議20天
: 內沒有提出異議,就是判決確定;確定30天內沒有提出再審,就無法推
: 翻這個判決,這個債務就變成法院認證確定了。
: 舉例來說,有人發現對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偽造,向法院提出再審,
: 結果法院卻要求「先找到是誰偽造」,還要「判決確定」才可以提出再
: 審。再審時限只有三十天,當然就來不及了。
: 那麼司法院對支付命令的問題怎麼說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發出新聞
: 稿,回應認為:
: 「不當濫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或以支付命令作
: 為詐騙工具,實係少數例外情事」,法院「應確實審查」;又說,司改
: 會舉出的例子是「因詐騙集團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眾法律知
: 識不足,或因親屬間不當或非法代收訴訟文書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數例
: 外情事,遽以變更現行制度」,還說「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
: 日內)提出再審,救濟手段完備」。最後,司法院還說,如果支付命令
: 沒有既判例,「債權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確定私法上權利之效力,其權
: 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導致大家改用訴訟求償,民事訴訟變
: 多。
坦白說 司法院的這些保護債權人的說辭 當初也都可以用來反對修改拋棄繼承法律規定
例如:「債權人恐因繼承人拋棄繼承修法後....,其權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
結果最後也是靠修法 解決法律弱勢族群中 未成年背負一輩子債務的慘境
身為理科的小弟 實在很難想像 既然法律上講求無罪推論
那怎麼在債權的認定不是講求無債權推論?
比如修改成「收到支付命令後 如果不表示同意 視為異議」
這樣改反對的人一定會說 那想賴帳的人 當然不會表示同意
可是不這樣改 依現行的規定 真正有欠錢又想賴帳的人 還不是當然會申請異議
唯一有影響的就是原po這些枉死的人
: 可是,台灣以前就已經修法,把和支付命令類似的「本票裁定」改為僅
: 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也沒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為使用訴訟方式提
: 起訴訟,執票人還是會聲請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會有這
: 種邏輯跳躍的回應出現。而且,法律如果已經有被濫用的案例,本來就
: 該檢討,怎麼還會回應「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審查就好」?而且分明許
: 多人提出再審,結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還認為「救濟手段完備」
: ,司法院的想法實在令人費解。
: 目前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已經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項修正:
: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521條第1項、第2項:
: 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也就是不會成為真
: 正的判決,未來有問題也不用走再審的途徑。
: 二、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 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可以先提
: 供相當的擔保時,先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確認債權確實存在的時
: 候,再執行支付命令。
: 三、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5項
: 這條是過度時期處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再審:
: 1. 支付命令提出的證物是偽造、變造
: 2. 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 沒有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 3. 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
: 4. 不公平或是違法的狀況
其實追根究底 這整件事情也不能說什麼烏龍法官 恐龍法官 畢竟法律就這樣規定
同樣是害死人的繼承陷阱 修法之後 法官還能再怎麼烏龍恐龍或鳥籠?
該負責的就是立法院 攸關人民息息相關的生命財產法律不隨時代調整
整天在那裡出國考察 只考察個網路霸凌專法 網路實名制...
支付命令陷阱也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應該趁著這次新聞熱度 加上又要立委選舉
鞭策立委改掉這種為虎作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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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nixon: 無罪推論是刑事方面, 民事則是舉證義務 05/14 23:50
這條法律在制定時 法院完全不用驗證這個證據的真實性?? 邏輯不會很奇怪嗎?
在證據被確認為可信之前 不是應該先假設義務不存在嗎?
就像法院把原告被告叫來對質 被告不表示意見 難道要先當被告是認罪 而非不認罪嗎?
推 muzace: 該負責的就是立法院 05/14 23:51
→ DevilCool: 抓人家語病好棒棒~甚麼時候能提點建設性意見阿法律人 05/14 23:52
推 japan428: 前面有人要集資發給每個立委一人一份支付命令 05/14 23:53
推 buddar: 別人偽造文書還要把人抓出來,這很扯!偽造文書還有效力 05/14 23:55
噓 Ulster: 您的建議前面有人提過了,您自己爬一下文吧 05/14 23:57
→ Ulster: buddar....請把說明看完= = 05/14 23:57
※ 編輯: AMPHIBIA (112.104.36.28), 05/15/2015 00:31:16
噓 flybow: 支付命令你當了債主就知道好用了 債務人的脫產速度 05/15 00:49
→ flybow: 比你想像中的最快還要快 05/15 00:50
推 lovelysue: 既然都會脫產了 那這意義在哪? 05/15 00:53
→ flybow: 所以就是要快啊 手段之ㄧ而已 05/15 00:55
→ roka: 無罪推定是立基於面對國家高權,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等權 05/15 01:00
→ roka: 利不堪一擊,所以國家刑罰權要有所節制;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 05/15 01:01
→ roka: 係完全沒有這種天生的不平等狀態,不必預設債務人一定是弱勢 05/15 01:01
→ roka: 的一方。實際上,綜觀民法及相關私法,台灣已經算是較偏向債 05/15 01:02
→ roka: 務人,有些法律系的老師甚至會開玩笑說不要沒事借人錢,因為 05/15 01:03
→ roka: 在台灣債權人循正當途徑很難討債。 05/15 01:04
→ flybow: 就比較少人當過債主啊 以為討債很容易 05/15 01:05
→ flybow: 打官司 你沒請律師 你連訴狀都寫不出 要爭什麼都不知道 05/15 01:06
→ flybow: 打ㄧ場單據大戰 50萬以上的案子 都可能打到以年為單位計算 05/15 01:07
→ roka: 八卦鄉民大概只有跟人借錢的份,一看到債權人就喊打喊殺的。 05/15 01:13
→ undead5566: 同意樓上 05/15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