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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psspac (上鎖的房間)》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kchuang2013/posts/1472823636278151 : 黃國昌 : 2014年1月20日 · : 支付命令本不應有既判力 : 以前在高雄大學帶著學生進行法律服務時,就遇到不少因「確定支付命令」而受害的案例 : 。被害人運氣好時,可以事後另循侵權行為訴請損害賠償,運氣不好時,連這個救濟管道 : 都沒有。運氣好不好,完全就看法官對「既判力強度」所抱持的見解(對不起,再說下去 : 就變成上民事訴訟法的課了)。 : 問題是:支付命令形成過程中欠缺必要的程序保障,確定的支付命令只應有執行力,根本 : 不應有既判力。現行法賦予支付命令既判力,只是在減輕法官的案件負擔,給予債權人不 : 應得的windfall,犧牲的是無辜債務人的利益。 : 這件事司法院老早就知道,筆者也倡議修正多年了,但是基於大家心知肚明的理由,就是 : 不願處理。 : 希望這次這位婦女是最後的受害者,也希望立法委員不要搞錯了真正應該修正的方向。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748616 違背訴訟權保障之支付命令制度 2014-01-21 06:00 ◎ 沈冠伶 日前報載一名婦人因多次被詐騙集團以法院、檢察署之假公文先後騙走數百萬,嗣後對於 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置之不理,未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結果「支付命令」因此發生 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詐騙集團進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案例促使吾人應重新思考, 現行支付命令制度雖有便利債權人行使權利之優點,但對於債務人之訴訟權保障是否仍有 不足之處? 德國亦有類似於我國之督促程序(Mahnverfahren),但支付命令之效力於債務人未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僅使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執行裁定,如債權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六 個月內聲請執行裁定,則支付命令將自動失效;而執行裁定之效力亦僅相當於得為假執行 之缺席判決,仍不具有既判力。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上再對於執行裁定提出異議,而 轉換為訴訟程序,以進行言詞辯論之審理,保障訴訟權。 相形之下,我國法上只要債務人未於受送達後20日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發生與確 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而此效力依向來實務見解不僅有執行力,還包含既判力,此使得當事 人就同一法律關係不得再循訴訟途徑予以爭執,恐過於側重於債權人之保障,對於債務人 之程序保障顯有不足之處。雖然於2003年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如有再審 之事由時,得提起再審之訴,。但最高法院 61年台抗字第 407 號民事判例認為,債權人 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 。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此見解迄今一直為下級審法院所援用, 而使得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廢棄原裁定之可能性微乎其微。由此更可凸顯,一方面承認支付 命令有既判力而以再審之訴作為救濟途徑;另一方面卻又認為未經實質審理而不構成再審 事由之自相矛盾。債務人僅因為一次未提出異議,就系爭法律關係就喪失循訴訟途徑爭執 之機會,如此之「失權」(訴訟權及財產權),未免過於嚴苛,實屬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 訴訟權。 當務之急,除重新立法建構外,法院更應為合憲性解釋,所謂之支付命令有與判決同一效 力,僅指執行力,不應包含既判力。如此一來,債權人雖可執支付命令之裁定聲請強制執 行,但債務人則可於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以資救濟。至於停止執行之聲請是否要命債務 人供擔保及其數額,則由法院視必要情形定之適當之金額,始能平衡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 之利益,並避免被惡意之債權人濫用。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民事訴訟法教授、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訪問學人) -- 民訴大老黃國昌、沈冠伶和楊淑文三位老師都炮口一致批評了 還在替現行支付命令護航的是沒有唸老師的文章嗎? 請大家一同建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96.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74654.A.E41.html
silencedance: 法律人:自己不懂法律 忽略被騙了怪我囉? 05/15 15:26
chyou2003: 如果法律看成程式,這些法將寫的程式運作起來一定當機 05/15 15:27
chyou2003: 、漏洞一堆,還會跟你說都是使用者的錯 05/15 15:27
Judicial5566: 全真教大弟子耶~~ 05/15 15:29
googleandapp: 支付保這法條可以留,但是漏洞要補 05/15 15:31
googleandapp: 同樣都是支付寶,德國的法條就完善多了 05/15 15:32
googleandapp: 台灣法律老是只抄一半 05/15 15:33
googleandapp: 結果被有心人士拿來鑽漏洞 05/15 15:34
tv5566: 部會看法律條文嗎 這老人是有問題嗎 05/15 15:36
Tomoyui: 感謝原PO.我還真的沒在看書看文章..... 05/15 15:37
Sarvmill: 有自以為是的法律人上鉤了? 05/15 15:39
linzero: 黃國昌:「但是基於大家心知肚明的理由,就是不願處理」 05/15 15:39
Tomoyui: 對阿....超級沒在念書的...但是真得很多很詭異的東西要改 05/15 15:44
Tomoyui: 不是我在說........ 05/15 15:44
Tomoyui: 不過像我這種都不會考上.考上的人都太忙沒時間在這瞎回復 05/15 15:47
Tomoyui: 所以真得不要太過恐慌.那些人很厲害的.會幫大家處理的 05/15 15:49
hjgx: 民訴大老黃國昌?是民主大老吧? 05/15 16:17
belmontc: 民訴何時輪到黃國昌大老? 你把邱聯恭放哪? 05/15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