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ewCygnusXFi: 賣水塔比較賺錢05/12 11:18
推 junki8957: 都是跟八卦版進貨的05/12 11:18
→ gear5817390: 三樓最愛被水桶了05/12 11:18
→ yspen: → gear5817390: 三樓最愛被水桶了05/12 11:18
→ xximab: 3F如你所願05/12 11:19
→ gear5817390: ......更正是六樓啦!05/12 11:1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7.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54137.A.D94.html
※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15/2015 09:52:33
噓 ooooooo: 法律都沒漏洞 偽造文書簽名騙到的支付證明是合法的 真棒! 05/15 09:51
我說明了那麼多你應該沒看= =
※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15/2015 09:53:13
推 jay111101: 就是不看又不問,活該被騙 05/15 09:55
推 hjgx: 最近的停止執行擔保,都不是全額,只估算利息 05/15 09:58
欸有改了喔XD
因為我那邊還是全額擔保@.@
晚點跟科長請教一下XD
噓 ooooooo: 所以你認為 被害人因為沒看 無故負債幾千萬很合理就對了? 05/15 10:01
推 kery1120: 本來就不只有支付命令有這問題~不理法院文書~就算是法官 05/15 10:01
→ kery1120: 正正當當給傳票進行言詞辯論~不到場不陳述還不是一造辯 05/15 10:02
→ ooooooo: 用偽造文書取得的支付命令 審核的單位都沒問題??很合理? 05/15 10:02
1.如果肉眼就看的出來當然不會發
2.救濟程序都設計了,如果不看,設計再多個救濟程序都沒用,而且支付命令用的人多了
去了,有爭執就轉訴訟,法院沒有天眼通,不會送進來就知道真偽
→ kery1120: 論~難道等定讞後再來說法官都幫詐騙集團嗎? 05/15 10:02
※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15/2015 10:07:14
噓 ooooooo: 也許我見識淺薄吧 這邊我只看到法律人的高傲 05/15 10:07
推 zacks80: 用偽造的支票在民事上一樣有可能會獲得勝訴判決,只要被 05/15 10:08
→ zacks80: 害人不出庭辯論 05/15 10:08
→ ooooooo: 對 法院沒有天眼通 所以平民祈禱發生類似的事情的時候 05/15 10:08
→ ooooooo: 自己要有天眼通 絕不能20天內不在家 05/15 10:09
→ zacks80: 還是o大認為民事的一造辯論判決也要廢掉? 05/15 10:09
推 kery1120: 7個圈大大~您說的是有無送達的問題~跟這個案例是收到卻 05/15 10:10
→ kery1120: 不理...這差很大吧XD 05/15 10:10
→ ooooooo: 問題就在於支付命令根本太過寬鬆 且救濟制度不合理 05/15 10:12
o大
1.救濟制度不合理,我也覺得太嚴可以放寬,但有些情況是改了也沒用,就算只有執行力
那些收到放著的人還是會中槍
2.送達規定基本上都是這樣,而且支付命令能用的送達我們做了很多限縮
3.我不知道我們這樣高不高傲,但我應該是很有耐心地跟您說明了...畢竟我在法院服務,
如果這樣您不滿意我也無話可說
※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15/2015 10:16:47
→ ooooooo: 事後已經證明是偽造文書了 結果因為時間超過 還是被查封 05/15 10:12
→ ooooooo: 因為法院文書很有權威 要你20天回一定要20天回 超霸氣的 05/15 10:13
推 zacks80: 支付命令會遇到的問題一造辯論判決都可能會遇到,所以o大 05/15 10:14
→ zacks80: 認為真的借$給別人的人只要債務人裝死不出面就永遠無法 05/15 10:14
→ zacks80: 取得執行名義這樣就合理? 05/15 10:15
→ kery1120: o大要探討救濟制度太困難我同意~不過這是兩面刃~要越嚴 05/15 10:15
→ kery1120: 格的審查+越寬鬆的救濟制度=支付命令效果不彰~造成效應 05/15 10:16
噓 lecod: 如果救濟完善為什麼土雞城拿不回來? 05/15 10:16
那不是我們法院的案子,我猜是沒有停止執行
※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15/2015 10:17:57
→ kery1120: 就是債主都跑來實體訴訟~多請幾百個法官都不夠... 05/15 10:17
推 tv5566: 狗屎 因為沒看負債幾千萬 法官最愛的比例原則呢 05/15 10:18
→ kery1120: 而且如果只賦予執行力~不給既判力..那我是債權人我寧願 05/15 10:18
→ kery1120: 直接告民事~省的債務人事後又來爭執 05/15 10:19
推 tv5566: 法律人到底在傲慢什麼 懂法的高高在上 05/15 10:19
t大
1.比例原則不是每個地方都用
2.就我個人的看法,我們有義務解釋規範設計目的還有教示處理方式;如果我們很有耐心
的都做了,我不太知道您主張我們傲慢的理由在哪裡?
※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15/2015 10:22:38
→ lecod: 以台灣現在的救濟管道有辦法停止執行嗎? 05/15 10:22
針對執行名義只要能合法提起訴訟就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
※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15/2015 10:25:33
→ linzero: 所以救濟制度很完善,只是朱男的律師法令不熟沒去申請停 05/15 10:22
→ rahim03: 什麼沒停止執行 支付命令確定之後 很難再翻案 05/15 10:23
能不能翻案與停止執行是兩回事喔
→ linzero: 止執行,或者審理的法官法令不熟,沒通過停止要求。反正 05/15 10:24
→ linzero: 都是個案,當事人是個案,當事人律師可能是個案,該案審 05/15 10:24
→ linzero: 理法官也可能是個案。救濟手段很完善的,遇到討不回來的 05/15 10:25
→ linzero: 只會是,也只能是個案,要怪就怪你要以讀不回。個案結案 05/15 10:26
※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15/2015 10:26:59
→ linzero: 至於法律規則有別於一般老百姓思考邏輯,那是一般人的法 05/15 10:27
→ linzero: 學素養不夠,怪不得別人,怪不得法官,怪不的詐騙集團 05/15 10:28
100個人有100個想法,怎樣才算是合乎思考邏輯
我在服務台還遇到有人嫌支付命令對他不方便這也不行那也不行
而且這不是法學素養的問題,請不要擴大解釋挖洞
→ rahim03: 不能翻案 停止執行有什麼用? 就是早執行晚執行而已 05/15 10:31
推 jason791111: 我在我那篇有回你 05/15 10:31
→ rahim03: 還要供擔保 正常律師也不會在這種情況建議停止執行好嗎 05/15 10:31
如果不能翻案當然沒用
能翻案停止執行就有用處了
您總不會說連停止執行一起廢除算了吧?
※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15/2015 10:36:01
噓 tv5566: 那個案的法官 有無刑罰 讓他既季這樣判案嗎 又不是古代 05/15 10:31
哪個案?
支付命令現在是司法事務官在辦
→ rahim03: 又不是傻子 還有現在要檢討的就是這個制度設計有問題 05/15 10:31
→ rahim03: 不是一直拿現有法規來救援 現實就是很多民眾因此受害 05/15 10:32
→ rahim03: 全部要推給受害民眾自己有事嗎 05/15 10:32
討論制度有問題當然要從現有法規開始
才能知道哪裡不合理哪些是誤解
→ tv5566: 可以解釋一下為何有這麼多侏儸紀蟑螂法官 05/15 10:32
→ rahim03: 更不是說什麼改制度有人被執行還是會放著不管 就是不修 05/15 10:33
→ rahim03: 的理由 真的放著不管的 被執行了還不當一回事的 05/15 10:33
→ rahim03: 那不要管他啊 但是其他會當一回事的人呢? 05/15 10:34
您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改成只有執行力那些人依舊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那被聲請強制執行時,雖然可以比較容易地提起異議之訴
但是強制執行程序不會因此停止(除非供擔保)
如果完全忽視制度那沒有一套規定可以妥善解決這種問題
→ rahim03: 然後證明債權為偽 只要過20天沒異議的支付命令 幾乎都不 05/15 10:35
→ rahim03: 能撤銷 置底文有統計數據 可以去看看再審成功率有多高 05/15 10:35
推 lecod: 支付命令的強制執行是否只有再審之訴能停止? 05/15 10:35
其中一種
噓 jason791111: 看了半天你只是想說都給你20天了 法院毫無責任 05/15 10:36
20天是立法委員定的,不是法院決定的
如果期間太長,作為速簡程序的功能無法發揮
→ rahim03: 所以問題不在停止執行 是在翻案成功率太低 05/15 10:36
因為有些人一直在說怎麼可以賣...我只好說明一下
推 kery1120: 支付命令就單純是對債主好用的一個制度啦~不用說法律人 05/15 10:37
→ rahim03: 嚴格說起來停止執行是不限制在只有再審之訴 05/15 10:37
→ rahim03: 真正的癥結點 在停止執行是要供擔保的 05/15 10:37
→ jason791111: 依法行政並無侵犯人權謝謝指教 05/15 10:37
法院不是行政機關,我們也是照你們民意選出的立法委員所制定的法律實行
→ rahim03: 不是說停就停 你沒拿錢出來是停不了 05/15 10:37
→ kery1120: 一直在護航~其實廢掉也沒什麼大不了阿~就是以後有"真正" 05/15 10:38
→ rahim03: 但是支付命令翻案成功率低成這樣 你還要叫人拿錢出來供 05/15 10:38
停止執行就是要拿錢,改成只有執行力也一樣
唯一不用拿錢的是偽造本票,有非訟事件法的特別規定
→ jason791111: 被害人不是不能檢討但是加害人一定不能檢討 05/15 10:38
請不要無限上綱,我沒有討論加害人的責任
→ rahim03: 擔保停止執行? 05/15 10:38
→ kery1120: 債權的債權人~要花更多的時間+金錢去跑法院訴訟而已 05/15 10:38
→ rahim03: 說到底被害人到底做了哪些事要他們付出這種代價? 05/15 10:39
→ rahim03: 法院不願意修支付命令 最大的原因就是案件量而已啦 05/15 10:39
我也沒說修掉不行
只是我覺得好像你們有很多人有誤會
→ jason791111: 寄600多封偽造文書的詐欺犯法院還是不能 05/15 10:39
→ rahim03: 什麼公平正義 什麼保障債權人 什麼什麼都是假的 05/15 10:39
→ jason791111: 無視他的人權就是了 05/15 10:39
→ rahim03: 就是要減少自己工作量而已 05/15 10:39
→ rahim03: 然後以前法院還承認詐欺案件 可以用侵權行為去告 05/15 10:40
→ rahim03: 來達到停止執行+翻案 後來這條路都被法院堵住了 05/15 10:41
→ rahim03: 因為支付命令效力太強了~~~~~~~~ 05/15 10:41
ra大我覺得您有點過度解讀
至於法院一年的案件量可以去找一下統計數據
※ 編輯: Ulster (140.112.247.231), 05/15/2015 10:56:49
推 HermesKing: 問題是在救濟程序過於嚴苛,前端目前來看其實還好 05/15 12:28
噓 dave01: 考上了嗎? 05/15 16:15
→ Ulster: 我在法院服務。 05/15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