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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ok ()》之銘言: : ※ 引述《rahim03 (隨風而去)》之銘言: : : 其實我不知道為什麼你會認為修法沒救 : : 這樣說好了,如果不是支付命令,以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來看 : : 有什麼是同樣狀況下會沒救的,麻煩舉例一下??? : : 而且這個A先生如果不是後來有驚覺了,他會出來申冤嗎? : 這案例沒說明他為什麼知道前面收到的是假公文? : 連續收到「公文」,能直接當成詐騙而不予理會的人,我不知道該如何形容 他是前面連續收到假公文,搞的雞飛狗跳後 後面來一張真的沒注意到,不是連續收到都是真的公文 : : 以德國支付命令來看,到執行階段還有給人一次抗辯機會 : 我不反對,但能不能修的好 : 用我這個一般人的角度,要民眾走進法院絕對是麻煩事 : 而修法的方案看起來就是是鼓勵民眾走進法院 : 要等到執行階段再來處理問題不是上策。 為什麼把確定力修掉就是變成鼓勵民眾走進法院 等到執行再處理問題?我不是很瞭解你的邏輯 不讓他有走進法院的機會,連救濟機會都沒有 不然本票裁定改成有確定力啊,要走進法院很麻煩 : : 請問有幾個人到了財產都被法院拍賣執行了還無動於衷的? : 多的是財產被拍賣掉了才突然出現的債務人 真的有這種人,的確修掉確定力也很難救他 問題是,為什麼你覺得所有支付命令受害的都是這種人??? : : 真的有這種人,那再來談不要救他比較適當 : : 再來,法律人先天都有一種先入為主的邏輯 : : 以為這個世界要繞著法律、法院文書打轉 : 我以為更多人認為債務人都是被害人。 債務人不一定是被害人,但你說沒有被害人嗎? : : 所有人收到都應該要有相同的敏感度和態度去面對 : : 如果膽敢沒這種敏感度或態度,讓他從無到有突然負債幾千萬也是合理 : : 是否,你的意思是這樣?? : 我感嘆鬼島的法學常識教育很失敗。但這問題可能更麻煩。 你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是否你覺得一個制度設計 設計到讓人民一點疏忽,就該承擔重大損失是很合理的? : : 又來一樣了,就算是現在識字率也沒有100% : : 更別說對於法律不嫻熟、不瞭解或不知道後果嚴重性的人民 : : 遠比法律人想像的更多,法律人整天在法院、法院文書打轉,其他人可沒有啊 : : 設計一個制度不是把責任都推給人民 : : 而是要做到即便不懂法、不瞭解薄薄一張紙後果有多嚴重的人 : : 都有足夠的程序保障,至少有相對足夠的程序保障 : 我同意你上面三行 : : 你看看民事訴訟開庭制度 : : 原告去告別人要錢後,要跑多久程序 : : 被告要經過多少程序,才能變成一造辯論判決 : : 然後就連一造辯論,法官還是要審查原告提出的證物 : : 還是要審查原告所說的事實真實性如何 : : 判完被告還可以上訴 : : 結果到了支付命令,一張紙,20天就可以決定生死 : : 保證有沒有效這裡重要嗎? : 順便提一下而已 : : 支付命令連偽造的證物都可以申請核發 : : 誰管你實際上保證有沒有效啊 : : 這邊可能你要說明一下送達無效的理由在哪了? : : 有任何實務見解供參嗎?到底為什麼法定代理人收送未成年子女的送達會無效? : 我認為1086第2項的解釋足以解決這問題,但我沒有任何實務依據,歡迎指教。 ..................................... 發支付命令的是銀行,不是父母,甚至發支付命令的事由也不一定是保證 你想想看就知道,在還沒發生保證債務的情況下 用保證當具體事由去聲請支付命令會過嗎? 為什麼你會覺得銀行發的支付命令,一定可以看出父母和小孩利害關係相反? : : 他可以不要用本人當債權人,找一個人合作就可以了,就變成普通的同居人 : 不見得普通的同居人就可以代收,更何況我也不懂何謂普通的同居人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 : : 如果都把責任推給被害人,都不認為制度有問題 : : 你這邊的心得確實可以成立,反正我不管,你突然欠債幾千萬是你自己問題 : : 反正也有一些是寄存送達產生的疑問也不甘制度的事 : 我就是認為透過送達的嚴格認定阻止確定力的發生,比任何救濟都來的快速有效 所以你認為合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沒去異議是他活該 即便只有20天1張紙,效力還是該這麼強 那我也只能尊重你了 : : 但我終究不懂,即便債務人真的有收到支付命令,真的有部分責任 : : 到底憑什麼只要20天就決定生死 : 這個是立法權衡,我也不知道20天怎麼來的。 要把責任都推給人民,推給立法 這論證還真好論證 : : 要這樣幹,乾脆民事訴訟法直接規定民事被告再收受起訴狀後 : : 20天內沒回覆,一律視為認諾,照原告希望判決,被告不得上訴,這樣好不好??? : : 上級審趕快把現在地院有些認為一造辯論基於衡平 : : 還是要審酌原告所提出的證物和事實這種見解廢棄,反正被告不來是被告的事 : : 公平正義?發現真實?丟海裡囉 : 你覺得甘有可能?氣話人人會說 支付命令作法 跟上面這段程序完全一模一樣 這不是氣話 如果你認為一般程序不能如此,為什麼會認為支付命令可以如此 : : 另外,本票裁定也是在篩檢不必要的訴訟,但是他也沒有確定力 : : 本票裁定相對人還是可以爭執,如果因為沒確定力所以就沒用 : : 乾脆廢除本票裁定好不好?還是本票裁定也改成有確定力好不好? : : 我以為只要制度讓一個人受害,就要想辦法把制度完善 : : 支付命令早已經遠遠遠遠遠不只一個人受害,金額也很龐大 : : 沒想到訴訟經濟可以天王成這樣,可以說那都是少數人,不要理他 Orz : 我沒有說不要理啊?只是明明收到又不理的人,我不知道受害在哪? 如果收到不理就不算受害,程序保障非常完備 那請把一般民事訴訟流程改成20天不答辯視為認諾不得上訴 再次強調,這不是什麼氣話,反正你都覺得程序保障完整了 收到不理權利受損他家的事了 那一樣啊,誰叫你不在20天內答辯,我都通知你了,給你保障很夠了 請告訴我這有什麼不同? : 本票裁定是基於票據法來的,跟支付命令我不覺得可以放在一起比較。 到底哪裡不能一起比較?收到不理但實際上沒欠錢的就不是受害 實際上就不是這制度問題一堆,讓有心人利用得利 你要這麼認為,我也只能尊重你 : : 希望可以增加囉,法官很累大家都知道 : : 不過拿掉既判力,代表工作大幅增加的依據不曉得在哪? : 實際上欠債不還的人遠大於真的沒欠債的人 : 這些人又有很大一部分帶著能拖就拖的心態 : 如果真的拿掉既判力法院案件的增加是鐵定非常有感的 鐵定有感的根據到底在哪啦,辯論這麼容易 都憑你的感覺就好了,然後再假設一堆別人的心態 即便沒欠債的是少數,也該去救好嗎 你學法律是教你訴訟經濟第一,其他都不管的嗎 : 我不反對修法,但怎麼修真的是大哉問 : : 本票裁定只有執行力而已,難道沒有減少任何工作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24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67993.A.AD2.html
championtsai: 只能說高雄地院太誇張了 05/15 13:35
yoyun10121: 簡單講就是法律效力和條件完全不對等 05/15 13:36
capsspac: 為了訴訟經濟而訴訟經濟啊 沒聽過本末倒置嗎? 05/15 13:37
yoyun10121: 整個就是直接預設所有人都是債務人 05/15 13:37
yoyun10121: 實際上的受害者干債務屁事, 銀行難收帳也干他屁事 05/15 13:38
onstar: 法律效力跟給予的程序保障(一次送達)不對等 05/15 13:39
onstar: 就算是一億元的支付命令,也只給你一次送達的保障。 05/15 13:41
yoyun10121: 放債的亂放, 又怕帳收不回來, 就把風險轉嫁給無辜人 05/15 13:41
onstar: 這是法律規定的問題。 05/15 13:41
yoyun10121: 欠債不還的人遠大於真的沒欠債的人? 怪我囉??? 05/15 13:41
look: 支付命令大部分法院都是萬件起跳的,簡易、小額大概幾千件 05/15 13:53
look: 單純拿掉既判力,你認為多少件有機會轉為訴訟程序? 05/15 13:56
rahim03: 支付命令不是每件都不異議 不異議的案件中有幾件真的轉為 05/15 13:59
rahim03: 訴訟??? 05/15 13:59
look: 你要不要去執行處做個統計好了 05/15 14:02
innominate: 法都還沒修要怎麼統計?.... 05/15 14:03
look: 有多少支付命令的債務人跑來說他沒欠錢,要提起訴訟 05/15 14:05
look: 聽到要打再審之後又縮回去的 05/15 14:06
innominate: 沒搞懂嗎?你現在是說如果改掉既判力就會大幅增加訴訟 05/15 14:08
innominate: 但現在就是還沒改阿,你要怎麼統計? 05/15 14:09
look: 那你去問民事執行處的人,這類的潛在案件並不少 05/15 14:14
look: 我並不反對修法,新增救濟方式很好啊,但多少人願意上法院 05/15 14:16
look: 我只是認為支付命令被濫用的主因是成本低。 05/15 14:18
look: 對送達合法的限縮解釋未嘗不是防止濫用的方式之一啊 05/15 14:22
innominate: 那又不衝突,你覺得送達才是關鍵你可以努力去爭取 05/15 14:27
innominate: 這串明明就是在討論救濟問題 05/15 14:27
innominate: 而且如果增加救濟手段,但還不願意上法院那不正好? 05/15 14:28
innominate: 不就證明有些人擔心會大幅增加法院負擔是杞人憂天? 05/15 14:29
look: 我看有些人的思維是自始不應該有支付命令這件事,沒有的事也 05/15 14:38
look: 不需要異議,這些人你設計一個救濟,他會想要嗎? 05/15 14:39
look: 還有,我以為這串的目的是討論支付命令的弊端 05/15 14:41
look: 新增救濟手段是一個方式,送達合法的修正我認為也是可以考慮 05/15 14:42
look: 立法新增救濟手段免不了要開庭,那你要找人代理還是自己上 05/15 14:44
look: 一般人是不是會覺得:更!沒有的事我還要出庭澄清!爛制度 05/15 14:48
look: 最簡單的異議都嫌棄了,更何況是後續可能要開庭的救濟程序 05/15 14:59
innominate: 沒有吧? 你可以回這串的第一篇再看一次.... 05/15 15:06
rahim03: 那可以請司法院去民事執行處統計有多少潛在訴訟啊 05/15 15:12
rahim03: 沒有人喜歡上法院 但支付命令遇到了不得不打 沒救濟管道 05/15 15:13
rahim03: 想打還沒得打 更糟 怎麼會反果為因 變成人民不想上法院 05/15 15:13
rahim03: 所以不用新增救濟? 你說的送達修正是一個考量的點 05/15 15:13
rahim03: 但支付命令的問題又不是只有送達 現在所有的討論 根本很 05/15 15:14
rahim03: 少有直接廢掉支付命令這件事 把他不合理的地方修掉不就 05/15 15:14
rahim03: 好了 05/15 15:14
look: 支付命令希望人民不用走進法院就能解決紛爭,所以要修正也 05/15 15:34
look: 應該往同樣的方向努力,拿掉既判力無異要人民走進法院 05/15 15:38
look: 支付命令涵蓋的金錢債權法律關係比本票裁定廣得多,我不覺得 05/15 15:41
look: 因為本票裁定可以所以支付命令也應該一樣 05/15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