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nstar: 一億元,一張支付命令一次送達,就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05/15 11:24
推 Ulster: 執行程序要救,修法不會比較好 05/15 11:25
推 ooooooo: 推這篇 原本制度根本不合理 一堆法匠還振振有詞 05/15 11:25
→ onstar: 你要打很難很難再審,才打得掉這效力。 05/15 11:25
→ Ulster: 擔保還是要提... 05/15 11:26
→ onstar: 寄存送達一次,剛好隔壁小孩撕掉郵差貼的通知,你就死了。 05/15 11:26
→ onstar: 支付命令給個執行力就夠了。也該限50萬元以下案件。 05/15 11:27
推 DevilCool: 推~某些法匠根本低能 05/15 11:27
→ sagarain: 讚 不回答就當你認了喔 05/15 11:27
推 belmontc: 拿掉既判力那是否接下來進入訴訟 確定不會增加負擔?wow 05/15 11:28
推 liusim: 推一個 05/15 11:28
推 xvmon123: 你跑救濟跟訴訟相比呢? 05/15 11:29
→ sagarain: 增加負擔就加人啊 流浪法律系人那麼多 05/15 11:29
→ belmontc: 20天你嫌短,問題是要是債務人脫產 債權人可是嫌太長阿 05/15 11:29
→ sagarain: 人力不足算哪門子理由 05/15 11:29
→ onstar: 只給一次送達的程序保障? 卻給申請人確定判決效力,失衡。 05/15 11:29
推 Monicayan02: 法院廢渣的loading分攤權益>>>>>>>>>>>>>>>>>>一般人 05/15 11:30
→ Monicayan02: 的財產法益! 05/15 11:31
→ dryadg27724: Ok 05/15 11:31
推 Monicayan02: 還是沒法院廢渣可以回覆為何詐騙的支付命令申請FPY可 05/15 11:33
→ Monicayan02: 達8成? 05/15 11:33
→ magamanzero: 其實法院負擔一部分也是自作自受.. 05/15 11:33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34:46
→ sagarain: 法律人就要搞得大家都很熟法律 做人真辛苦 05/15 11:36
推 Monicayan02: 看來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該導入KPI PDCA 8D 6-sigma 05/15 11:36
→ Monicayan02: 等系統性改善措施!法院審判品質與文件審核明顯有問 05/15 11:36
→ Monicayan02: 題 05/15 11:37
→ Monicayan02: 沒辦法!法律系的太廢還是文組不懂改善? 05/15 11:38
→ Monicayan02: 司法人員總該有人要滾蛋,而不是終身保護 05/15 11:38
→ DevilCool: 太廢阿~一堆人講一堆屁話結果連數據證明都沒有 05/15 11:39
推 xvmon123: >>Monicayan02 文組的會嗆不爽你來考法官 ㄎㄎ 05/15 11:39
→ onstar: 樓上,審核沒問題,是制度問題。看陌生人簽名看得出真假? 05/15 11:39
→ onstar: 支付命令的制度就是書面審核,愛因斯坦也看不出簽名真假 05/15 11:40
推 belmontc: 所以你要實質審?每一筆支付命令都要雙方開庭?wow 05/15 11:41
回應你兩個問題:
1. 脫產? 有假扣押程序啊,支付命令不是用來防止脫產的
2. 本票裁定也不實質審查,所以他沒確定力,難道每一筆本票裁定都會變成要雙方
開庭?你的依據在哪?很多沒爭議的本票裁定,根本也不會進到法院實質審理好
嗎?不然比起本票裁定,本票還是發票人或背書人自己簽字的,結果他的裁定效
力怎麼不如支付命令,廢掉好了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43:25
推 Monicayan02: 請法院廢渣告知一下,目前這問題,近程改善目標?中 05/15 11:42
→ Monicayan02: 程目標?遠程目標?改善計畫咧?甘特圖咧? 05/15 11:42
→ onstar: 問題在於給予支付命令的效力太大,應給執行力就好。 05/15 11:43
→ DevilCool: 別說啦~即使是古早低能立委抄一半的低能法律都是聖經阿 05/15 11:43
→ rahim03: 其實我也是法律人啊 只是我不認為人人都跟法律人一樣懂法 05/15 11:44
推 Monicayan02: 為什麼一般民眾還要花時間 心力去注意詐騙集團發出 05/15 11:47
→ Monicayan02: 有真-法院核可的支付命令? 05/15 11:47
推 fixxxxx: 推 05/15 11:47
→ Monicayan02: 法院loading不能太重!但一般民眾管你去死? 05/15 11:47
→ belmontc: 支付命令不防脫產 但他是債權最即時手段 你同意嗎? 05/15 11:48
→ Monicayan02: 當法院推卸責任,就是人民遭殃!更王八的是 文件是法 05/15 11:48
→ Monicayan02: 院核可的哦! 05/15 11:48
→ belmontc: 考量到被詐騙是應該 但是就債權人的保障難道就不重要? 05/15 11:48
現在不是要廢掉支付命令,只是希望修法讓他效力不要這麼強
即便沒有確定力的本票裁定,債權人難道用的不過癮嗎?
我看每年本票裁定的案子也是超多,這中間難道有很多都會去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rahim03: 支付命令是最即時手段? 假扣押更快 快去吧 05/15 11:49
→ rahim03: 支付命令還要等確定 等確定證明 再去聲請執行 怎麼快的過 05/15 11:49
→ rahim03: 假扣押 05/15 11:50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51:12
→ belmontc: 你假扣押也要裁定 是能快到哪去..而且擔保要1/3誰會沒事 05/15 11:52
→ rahim03: 快很多好嗎? 支付命令只少要20天等確定 假扣押不用 05/15 11:52
重點是
現在草案想提的方向,支付命令還是有執行力,像本票裁定一樣
你可以直接拿支付命令去執行,只是相對人現在可以爭執而已
而依現行強執規定,支付命令相對人也不是說想停止執行就可以停止
還有提供擔保的問題...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54:42
→ undead5566: loading太重,審判品質下降,政府沒錢增額,一般民眾 05/15 11:53
→ undead5566: 受害,這樣有比較好? 05/15 11:53
推 belmontc: 以本件來說 他拿本票一樣也可以假扣押,難道會因此改變? 05/15 11:54
→ belmontc: 當事人要是也置之不理 到時是否也要說該修假扣押? 05/15 11:54
本票裁定、假扣押都可以救濟
亦即,如果是本票裁定,他現在還是可以爭執本票債權存不存在
假扣押,可以視情況請求撤銷
但支付命令不行,因為他有確定力,提再審太困難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56:14
推 Marty: 政府沒錢增額(X) 不想增額(O) 用沒錢來擋 太弱了 05/15 11:55
推 liusim: 支付命令不可動捍衛者 XDD 05/15 11:55
→ belmontc: 我的焦點一直在"為啥法律要因當事人不謹慎跟消極而改" 05/15 11:55
因為一個良好的制度設計,本來就不能因為當事人不謹慎或消極
而讓他蒙受中大損失,讓別人得利,法律制度本來就應該考慮更
多的程序保障,不然為什麼法院要判一個人敗訴還要經過層層關
卡,縱使當事人都置之不理????
推 Monicayan02: Loading重?法院有on call嗎?有責任制?有汰換機制 05/15 11:56
→ Monicayan02: ? 05/15 11:56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58:24
→ Marty: 20天+30天再審 不合理的救濟手段 怎能說是民眾不謹慎? 05/15 11:57
→ belmontc: 本票裁定 假扣押可救濟 問題是支付命令也能異議跟再審 05/15 11:57
→ Monicayan02: 有時間貪污 有時間召妓,沒時間審文件! 05/15 11:57
→ belmontc: 我說的不謹慎是本件當事人根本沒去異議 05/15 11:57
本票裁定的救濟是進入法院審理,還可以上訴
所謂支付命令的救濟(異議算嗎?) 只有20天
接下來就是實務用盡方法限縮的再審
這麼鳥的救濟,這麼強的效力,你覺得合理?
為什麼要因為當事人一時不謹慎,所以就要讓他蒙受重大損失,讓別人爽爽得利?
支付命令可沒一再通知喔,只有一次,20天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2:01:15
→ Monicayan02: um/20100716/32665001/ 05/15 11:59
→ belmontc: 法院要判一個人敗訴很容易的..民事開庭沒去又沒請假就gg 05/15 12:00
→ belmontc: 照你的理想法律走向層層關卡 我看整部民訴全都要改喔 05/15 12:01
哪有這麼簡單
起訴後法院會通知被告提答辯狀
被告都不鳥,法院可能還會通知第二次
再不鳥,法院還是要通知被告開庭
開庭還是沒到,原告聲請一造辯論,依現行實務
也不是原告說什麼法院就怎麼判
還要審酌原告所提證物和事實是不是真的
所以原告還有可能敗訴咧
再接下來寄判決書給被告
被告還可以上訴
支付命令,一張紙,20天
上面程序,你跟我說是一樣的???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2:05:25
推 belmontc: 審酌原告所提證物和事實是不是真的你確定有層層關卡?www 05/15 12:05
→ belmontc: 另外兩次通知你第一次就認為詐騙你第二次會認為是真? 05/15 12:05
你自己看看上面一般訴訟程序至少要通知幾次
原告還可能敗訴,支付命令可是不用審酌任何證據的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2:06:23
推 vintw: 漏洞這麼大的惡法還有人為他抬轎,真讓人嘆為觀止 05/15 12:05
推 ooooooo: 先扯債權人權力 再扯被害人不夠謹慎 三扯法院loading 05/15 12:08
→ ooooooo: 我也覺得 嘆 為 觀 止! 05/15 12:09
推 belmontc: 怎改都一樣 重點在於當事人心態 你可以說我檢討被害人啦 05/15 12:09
→ rahim03: 哪會怎麼改都一樣... 本票裁定還是有人去爭執本票偽造 05/15 12:10
→ rahim03: 如果本票裁定也是有確定力 這些遭偽造的人通通慘了 05/15 12:10
→ DevilCool: 四扯怎麼改都一樣~五扯立委豬公無能 05/15 12:10
推 liusim: 微妙~ 05/15 12:12
推 Peruheru: 不要放大決好嗎「怎麼改都一樣,反正我覺得被害人有錯」 05/15 12:19
推 Monicayan02: 大絕:法律寫在那,不懂不會是你的事!修法免談(挖 05/15 12:21
→ Monicayan02: 鼻屎) 05/15 12:21
→ Monicayan02: 大絕:法官是官,loading不能太重!所以賤民你自己要 05/15 12:22
→ Monicayan02: 熟讀六法! 05/15 12:23
推 Daedolon: 有人被打臉很慘 05/15 12:27
推 Saber92: 這樣感覺應該是增強民眾對法律的認識 05/15 12:28
→ Saber92: 而不是一種不知者無罪就消極一直拖 05/15 12:28
增加法律認識是一種方法,問題是制度設計本質上
可以設計成你稍有不慎(20天),你活該蒙受重大損失嗎?
這個責任不應該由人民來扛,更別說中間還混有一些送達問題
還有這跟不知者無罪完全是兩碼子事
不知者無罪前提是你客觀上事實上做了侵害法律所要保護的權利
所以法律可以要求他本來就要積極去認識不能侵害這些權利
支付命令受害者可沒有喔,他沒有客觀上侵害任何權利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2:35:34
→ leolarrel: belmontc檢討被害人的心態真是要不得,法律人都這麼高傲 05/15 12:36
→ rahim03: 別這麼說 我也是法律人... 05/15 12:37
→ leolarrel: 整個世界要繞著法律人的腦袋轉就對了?? 05/15 12:37
推 HermesKing: 制度設計上就是要 前嚴後寬 或 前寬後嚴 ;現在的制度 05/15 12:42
→ HermesKing: 容易成立、效力強勁卻難以救濟,確實有該改的地方 05/15 12:42
→ HermesKing: 不過我是認為改救濟那一塊,不是改前面就是了... 05/15 12:43
推 appoo: 法匠的自大令人嘆為觀止 05/15 12:45
推 Tomoyui: 是說地檢署傳票都用平信寄.兩次收不到就可以拘.也是我覺 05/15 13:13
→ Tomoyui: 得很扯的(更正:兩次沒去) 05/15 13:13
噓 Judicial5566: 就算通常訴訟程序你出庭都不講話一樣可以判你敗訴 05/15 13:18
→ linzero: 新聞該案例如果是支付命令沒確定力,那此時提上訴證明本 05/15 13:19
→ linzero: 票偽造,現在應該可以拿回他的土雞城了吧? 05/15 13:20
→ innominate: 樓上,應該是說他可以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解決 05/15 13:22
→ linzero: 那若現行支付命令法規,該案例現在是無解嗎? 05/15 13:23
→ innominate: 目前似乎是無解 05/15 13:23
推 SHIU0315: 微妙…… 05/15 13:24
推 Saber92: 沒有要人民扛的意思阿= = 中央政府即使在立法上插不上手 05/15 13:24
→ innominate: 講難聽一點,因為怕增加法院負擔所以想盡量便宜行事 05/15 13:24
→ Saber92: 也該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作法令上的宣導 05/15 13:25
→ Saber92: 而不是擺著讓人民承擔不知道支付命令的後果 05/15 13:25
→ innominate: 那乾脆連二十天都不用,只要支付命令來就執行不更省事? 05/15 13:25
→ innominate: 其實這根法不法律人無關,是有些人心中有私心而已 05/15 13:27
推 billy3321: 推一下! 05/15 14:09
推 CM1350619: 推推! 05/15 14:55
推 greedypeople: 中肯 05/15 15:04
→ nel624: 不認同"法律人先天都有一種先入為主的邏輯"這句~ 05/15 16:04
推 andersontom: 是立法院立的法吧,跟法律人沒啥關係,跟法院有關 05/15 16:36
推 togs: 總覺得學法的有些真的很... 完全看不清這件事的問題所在 05/15 18:34
→ togs: 還自以為懂硬要講... 05/15 18:34
→ togs: sorry跟學法無關 推一下原po 05/15 18:36
→ belmontc: 你說你法律人?我看你底下還說侵權可用支付 都不好意思了 05/15 19:29
推 chung74511: 好的法律就必需要做到就算人民不懂法也可以活的安心 05/15 20:12
→ chung74511: 所以才說現在台灣的法律根本垃圾 助紂為虐 05/15 20:13
→ chung74511: 法院不好好做好查證動作本來就該負責 05/15 20:14
推 chung74511: 給bel大:你覺得每個人都有那美國時間每天繞著法律跑 05/15 20:17
→ chung74511: 原PO是有良知的法律人 推一個 不然看到學法的就想吐 05/15 20:18
推 R3210: 有趣的是不少法律教授認為這是民眾法律素養不足和對法律的 05/15 20:38
→ R3210: 不尊重 05/15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