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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ok ()》之銘言: : 理性勿戰 :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 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 : : 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 :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 :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 :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 : : 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 : 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 : : 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 : : 有效的救濟管道。 : 「連續」收到「公文」,卻沒有警覺,我不覺得這修法有救。 : 問法院、甚至派出所員警都可以得到解答。 其實我不知道為什麼你會認為修法沒救 這樣說好了,如果不是支付命令,以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來看 有什麼是同樣狀況下會沒救的,麻煩舉例一下??? 而且這個A先生如果不是後來有驚覺了,他會出來申冤嗎? 以德國支付命令來看,到執行階段還有給人一次抗辯機會 請問有幾個人到了財產都被法院拍賣執行了還無動於衷的? 真的有這種人,那再來談不要救他比較適當 再來,法律人先天都有一種先入為主的邏輯 以為這個世界要繞著法律、法院文書打轉 所有人收到都應該要有相同的敏感度和態度去面對 如果膽敢沒這種敏感度或態度,讓他從無到有突然負債幾千萬也是合理 是否,你的意思是這樣?? : :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 :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 : : 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 : : 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 : : 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 : : 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 關鍵字:不理會 : 這個案例看起來有點年代了,繼承修法後,銀行應該不會再這樣做。 : 質問銀行或向法院查詢都懶,法律怎麼救你? : 聲請請支付命令不難,但異議其實更簡單 又來一樣了,就算是現在識字率也沒有100% 更別說對於法律不嫻熟、不瞭解或不知道後果嚴重性的人民 遠比法律人想像的更多,法律人整天在法院、法院文書打轉,其他人可沒有啊 設計一個制度不是把責任都推給人民 而是要做到即便不懂法、不瞭解薄薄一張紙後果有多嚴重的人 都有足夠的程序保障,至少有相對足夠的程序保障 你看看民事訴訟開庭制度 原告去告別人要錢後,要跑多久程序 被告要經過多少程序,才能變成一造辯論判決 然後就連一造辯論,法官還是要審查原告提出的證物 還是要審查原告所說的事實真實性如何 判完被告還可以上訴 結果到了支付命令,一張紙,20天就可以決定生死 : :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 :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 : : 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 : : 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 : : 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 : : 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 : : 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 1、保證無效 保證有沒有效這裡重要嗎? 支付命令連偽造的證物都可以申請核發 誰管你實際上保證有沒有效啊 : 2、收受送達未異議,這收受送達也是無效的,去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比較容易成功 : 修正的草案對這種情形不見得比較有幫助 這邊可能你要說明一下送達無效的理由在哪了? 有任何實務見解供參嗎?到底為什麼法定代理人收送未成年子女的送達會無效? : :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 :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 : : 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 : : 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 : : 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 : : 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 這個更好爭執送達的效力,當事人間有利益衝突,不是本人親收都會認定 : 送達無效。 他可以不要用本人當債權人,找一個人合作就可以了,就變成普通的同居人 : : 支付命令的問題其實在於: : 支付命令的目的在於篩檢不必要的訴訟,減輕法院負荷, : 從這個角度出發,我認為目前的制度問題不是上面的案例,而是 如果都把責任推給被害人,都不認為制度有問題 你這邊的心得確實可以成立,反正我不管,你突然欠債幾千萬是你自己問題 反正也有一些是寄存送達產生的疑問也不甘制度的事 但我終究不懂,即便債務人真的有收到支付命令,真的有部分責任 到底憑什麼只要20天就決定生死 要這樣幹,乾脆民事訴訟法直接規定民事被告再收受起訴狀後 20天內沒回覆,一律視為認諾,照原告希望判決,被告不得上訴,這樣好不好??? 上級審趕快把現在地院有些認為一造辯論基於衡平 還是要審酌原告所提出的證物和事實這種見解廢棄,反正被告不來是被告的事 公平正義?發現真實?丟海裡囉 另外,本票裁定也是在篩檢不必要的訴訟,但是他也沒有確定力 本票裁定相對人還是可以爭執,如果因為沒確定力所以就沒用 乾脆廢除本票裁定好不好?還是本票裁定也改成有確定力好不好? 我以為只要制度讓一個人受害,就要想辦法把制度完善 支付命令早已經遠遠遠遠遠不只一個人受害,金額也很龐大 沒想到訴訟經濟可以天王成這樣,可以說那都是少數人,不要理他 Orz : 1、成本低:不分金額一律500,郵資還是法院負擔,我覺得很不合理。 : 2、送達的認定:戶籍一直是法院對於住所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近來實務上 : 操作會加以限縮,實質去調查送達地是否為債務人管領力所及之處所。 : 能不能就支付命令的送達給予特別規定,我覺得更能減少濫用的問題。 : 3、既判力要不要拿掉,我沒有定見,但是如果能同時增加法院員額 : 我樂見其成。 希望可以增加囉,法官很累大家都知道 不過拿掉既判力,代表工作大幅增加的依據不曉得在哪? 本票裁定只有執行力而已,難道沒有減少任何工作量? : : 也歡迎大家關心司法改革的議題,司改會FB: : : http://on.fb.me/1EN2DfC : : 本文授權:CC-BY 4.0,標明作者出處即可轉載喔! : 不專業心得,要鞭請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24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60131.A.ECA.html
onstar: 一億元,一張支付命令一次送達,就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05/15 11:24
Ulster: 執行程序要救,修法不會比較好 05/15 11:25
ooooooo: 推這篇 原本制度根本不合理 一堆法匠還振振有詞 05/15 11:25
onstar: 你要打很難很難再審,才打得掉這效力。 05/15 11:25
Ulster: 擔保還是要提... 05/15 11:26
onstar: 寄存送達一次,剛好隔壁小孩撕掉郵差貼的通知,你就死了。 05/15 11:26
onstar: 支付命令給個執行力就夠了。也該限50萬元以下案件。 05/15 11:27
DevilCool: 推~某些法匠根本低能 05/15 11:27
sagarain: 讚 不回答就當你認了喔 05/15 11:27
belmontc: 拿掉既判力那是否接下來進入訴訟 確定不會增加負擔?wow 05/15 11:28
liusim: 推一個 05/15 11:28
xvmon123: 你跑救濟跟訴訟相比呢? 05/15 11:29
sagarain: 增加負擔就加人啊 流浪法律系人那麼多 05/15 11:29
belmontc: 20天你嫌短,問題是要是債務人脫產 債權人可是嫌太長阿 05/15 11:29
sagarain: 人力不足算哪門子理由 05/15 11:29
onstar: 只給一次送達的程序保障? 卻給申請人確定判決效力,失衡。 05/15 11:29
Monicayan02: 法院廢渣的loading分攤權益>>>>>>>>>>>>>>>>>>一般人 05/15 11:30
Monicayan02: 的財產法益! 05/15 11:31
dryadg27724: Ok 05/15 11:31
Monicayan02: 還是沒法院廢渣可以回覆為何詐騙的支付命令申請FPY可 05/15 11:33
Monicayan02: 達8成? 05/15 11:33
magamanzero: 其實法院負擔一部分也是自作自受.. 05/15 11:33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34:46
sagarain: 法律人就要搞得大家都很熟法律 做人真辛苦 05/15 11:36
Monicayan02: 看來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該導入KPI PDCA 8D 6-sigma 05/15 11:36
Monicayan02: 等系統性改善措施!法院審判品質與文件審核明顯有問 05/15 11:36
Monicayan02: 題 05/15 11:37
Monicayan02: 沒辦法!法律系的太廢還是文組不懂改善? 05/15 11:38
Monicayan02: 司法人員總該有人要滾蛋,而不是終身保護 05/15 11:38
DevilCool: 太廢阿~一堆人講一堆屁話結果連數據證明都沒有 05/15 11:39
xvmon123: >>Monicayan02 文組的會嗆不爽你來考法官 ㄎㄎ 05/15 11:39
onstar: 樓上,審核沒問題,是制度問題。看陌生人簽名看得出真假? 05/15 11:39
onstar: 支付命令的制度就是書面審核,愛因斯坦也看不出簽名真假 05/15 11:40
belmontc: 所以你要實質審?每一筆支付命令都要雙方開庭?wow 05/15 11:41
回應你兩個問題: 1. 脫產? 有假扣押程序啊,支付命令不是用來防止脫產的 2. 本票裁定也不實質審查,所以他沒確定力,難道每一筆本票裁定都會變成要雙方 開庭?你的依據在哪?很多沒爭議的本票裁定,根本也不會進到法院實質審理好 嗎?不然比起本票裁定,本票還是發票人或背書人自己簽字的,結果他的裁定效 力怎麼不如支付命令,廢掉好了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43:25
Monicayan02: 請法院廢渣告知一下,目前這問題,近程改善目標?中 05/15 11:42
Monicayan02: 程目標?遠程目標?改善計畫咧?甘特圖咧? 05/15 11:42
onstar: 問題在於給予支付命令的效力太大,應給執行力就好。 05/15 11:43
DevilCool: 別說啦~即使是古早低能立委抄一半的低能法律都是聖經阿 05/15 11:43
rahim03: 其實我也是法律人啊 只是我不認為人人都跟法律人一樣懂法 05/15 11:44
Monicayan02: 為什麼一般民眾還要花時間 心力去注意詐騙集團發出 05/15 11:47
Monicayan02: 有真-法院核可的支付命令? 05/15 11:47
fixxxxx: 推 05/15 11:47
Monicayan02: 法院loading不能太重!但一般民眾管你去死? 05/15 11:47
belmontc: 支付命令不防脫產 但他是債權最即時手段 你同意嗎? 05/15 11:48
Monicayan02: 當法院推卸責任,就是人民遭殃!更王八的是 文件是法 05/15 11:48
Monicayan02: 院核可的哦! 05/15 11:48
belmontc: 考量到被詐騙是應該 但是就債權人的保障難道就不重要? 05/15 11:48
現在不是要廢掉支付命令,只是希望修法讓他效力不要這麼強 即便沒有確定力的本票裁定,債權人難道用的不過癮嗎? 我看每年本票裁定的案子也是超多,這中間難道有很多都會去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rahim03: 支付命令是最即時手段? 假扣押更快 快去吧 05/15 11:49
rahim03: 支付命令還要等確定 等確定證明 再去聲請執行 怎麼快的過 05/15 11:49
rahim03: 假扣押 05/15 11:50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51:12
belmontc: 你假扣押也要裁定 是能快到哪去..而且擔保要1/3誰會沒事 05/15 11:52
rahim03: 快很多好嗎? 支付命令只少要20天等確定 假扣押不用 05/15 11:52
重點是 現在草案想提的方向,支付命令還是有執行力,像本票裁定一樣 你可以直接拿支付命令去執行,只是相對人現在可以爭執而已 而依現行強執規定,支付命令相對人也不是說想停止執行就可以停止 還有提供擔保的問題...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54:42
undead5566: loading太重,審判品質下降,政府沒錢增額,一般民眾 05/15 11:53
undead5566: 受害,這樣有比較好? 05/15 11:53
belmontc: 以本件來說 他拿本票一樣也可以假扣押,難道會因此改變? 05/15 11:54
belmontc: 當事人要是也置之不理 到時是否也要說該修假扣押? 05/15 11:54
本票裁定、假扣押都可以救濟 亦即,如果是本票裁定,他現在還是可以爭執本票債權存不存在 假扣押,可以視情況請求撤銷 但支付命令不行,因為他有確定力,提再審太困難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56:14
Marty: 政府沒錢增額(X) 不想增額(O) 用沒錢來擋 太弱了 05/15 11:55
liusim: 支付命令不可動捍衛者 XDD 05/15 11:55
belmontc: 我的焦點一直在"為啥法律要因當事人不謹慎跟消極而改" 05/15 11:55
因為一個良好的制度設計,本來就不能因為當事人不謹慎或消極 而讓他蒙受中大損失,讓別人得利,法律制度本來就應該考慮更 多的程序保障,不然為什麼法院要判一個人敗訴還要經過層層關 卡,縱使當事人都置之不理????
Monicayan02: Loading重?法院有on call嗎?有責任制?有汰換機制 05/15 11:56
Monicayan02: ? 05/15 11:56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1:58:24
Marty: 20天+30天再審 不合理的救濟手段 怎能說是民眾不謹慎? 05/15 11:57
belmontc: 本票裁定 假扣押可救濟 問題是支付命令也能異議跟再審 05/15 11:57
Monicayan02: 有時間貪污 有時間召妓,沒時間審文件! 05/15 11:57
belmontc: 我說的不謹慎是本件當事人根本沒去異議 05/15 11:57
本票裁定的救濟是進入法院審理,還可以上訴 所謂支付命令的救濟(異議算嗎?) 只有20天 接下來就是實務用盡方法限縮的再審 這麼鳥的救濟,這麼強的效力,你覺得合理? 為什麼要因為當事人一時不謹慎,所以就要讓他蒙受重大損失,讓別人爽爽得利? 支付命令可沒一再通知喔,只有一次,20天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2:01:15
Monicayan02: um/20100716/32665001/ 05/15 11:59
belmontc: 法院要判一個人敗訴很容易的..民事開庭沒去又沒請假就gg 05/15 12:00
belmontc: 照你的理想法律走向層層關卡 我看整部民訴全都要改喔 05/15 12:01
哪有這麼簡單 起訴後法院會通知被告提答辯狀 被告都不鳥,法院可能還會通知第二次 再不鳥,法院還是要通知被告開庭 開庭還是沒到,原告聲請一造辯論,依現行實務 也不是原告說什麼法院就怎麼判 還要審酌原告所提證物和事實是不是真的 所以原告還有可能敗訴咧 再接下來寄判決書給被告 被告還可以上訴 支付命令,一張紙,20天 上面程序,你跟我說是一樣的???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2:05:25
belmontc: 審酌原告所提證物和事實是不是真的你確定有層層關卡?www 05/15 12:05
belmontc: 另外兩次通知你第一次就認為詐騙你第二次會認為是真? 05/15 12:05
你自己看看上面一般訴訟程序至少要通知幾次 原告還可能敗訴,支付命令可是不用審酌任何證據的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2:06:23
vintw: 漏洞這麼大的惡法還有人為他抬轎,真讓人嘆為觀止 05/15 12:05
ooooooo: 先扯債權人權力 再扯被害人不夠謹慎 三扯法院loading 05/15 12:08
ooooooo: 我也覺得 嘆 為 觀 止! 05/15 12:09
belmontc: 怎改都一樣 重點在於當事人心態 你可以說我檢討被害人啦 05/15 12:09
rahim03: 哪會怎麼改都一樣... 本票裁定還是有人去爭執本票偽造 05/15 12:10
rahim03: 如果本票裁定也是有確定力 這些遭偽造的人通通慘了 05/15 12:10
DevilCool: 四扯怎麼改都一樣~五扯立委豬公無能 05/15 12:10
liusim: 微妙~ 05/15 12:12
Peruheru: 不要放大決好嗎「怎麼改都一樣,反正我覺得被害人有錯」 05/15 12:19
Monicayan02: 大絕:法律寫在那,不懂不會是你的事!修法免談(挖 05/15 12:21
Monicayan02: 鼻屎) 05/15 12:21
Monicayan02: 大絕:法官是官,loading不能太重!所以賤民你自己要 05/15 12:22
Monicayan02: 熟讀六法! 05/15 12:23
Daedolon: 有人被打臉很慘 05/15 12:27
Saber92: 這樣感覺應該是增強民眾對法律的認識 05/15 12:28
Saber92: 而不是一種不知者無罪就消極一直拖 05/15 12:28
增加法律認識是一種方法,問題是制度設計本質上 可以設計成你稍有不慎(20天),你活該蒙受重大損失嗎? 這個責任不應該由人民來扛,更別說中間還混有一些送達問題 還有這跟不知者無罪完全是兩碼子事 不知者無罪前提是你客觀上事實上做了侵害法律所要保護的權利 所以法律可以要求他本來就要積極去認識不能侵害這些權利 支付命令受害者可沒有喔,他沒有客觀上侵害任何權利 ※ 編輯: rahim03 (36.236.241.91), 05/15/2015 12:35:34
leolarrel: belmontc檢討被害人的心態真是要不得,法律人都這麼高傲 05/15 12:36
rahim03: 別這麼說 我也是法律人... 05/15 12:37
leolarrel: 整個世界要繞著法律人的腦袋轉就對了?? 05/15 12:37
HermesKing: 制度設計上就是要 前嚴後寬 或 前寬後嚴 ;現在的制度 05/15 12:42
HermesKing: 容易成立、效力強勁卻難以救濟,確實有該改的地方 05/15 12:42
HermesKing: 不過我是認為改救濟那一塊,不是改前面就是了... 05/15 12:43
appoo: 法匠的自大令人嘆為觀止 05/15 12:45
Tomoyui: 是說地檢署傳票都用平信寄.兩次收不到就可以拘.也是我覺 05/15 13:13
Tomoyui: 得很扯的(更正:兩次沒去) 05/15 13:13
Judicial5566: 就算通常訴訟程序你出庭都不講話一樣可以判你敗訴 05/15 13:18
linzero: 新聞該案例如果是支付命令沒確定力,那此時提上訴證明本 05/15 13:19
linzero: 票偽造,現在應該可以拿回他的土雞城了吧? 05/15 13:20
innominate: 樓上,應該是說他可以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解決 05/15 13:22
linzero: 那若現行支付命令法規,該案例現在是無解嗎? 05/15 13:23
innominate: 目前似乎是無解 05/15 13:23
SHIU0315: 微妙…… 05/15 13:24
Saber92: 沒有要人民扛的意思阿= = 中央政府即使在立法上插不上手 05/15 13:24
innominate: 講難聽一點,因為怕增加法院負擔所以想盡量便宜行事 05/15 13:24
Saber92: 也該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作法令上的宣導 05/15 13:25
Saber92: 而不是擺著讓人民承擔不知道支付命令的後果 05/15 13:25
innominate: 那乾脆連二十天都不用,只要支付命令來就執行不更省事? 05/15 13:25
innominate: 其實這根法不法律人無關,是有些人心中有私心而已 05/15 13:27
billy3321: 推一下! 05/15 14:09
CM1350619: 推推! 05/15 14:55
greedypeople: 中肯 05/15 15:04
nel624: 不認同"法律人先天都有一種先入為主的邏輯"這句~ 05/15 16:04
andersontom: 是立法院立的法吧,跟法律人沒啥關係,跟法院有關 05/15 16:36
togs: 總覺得學法的有些真的很... 完全看不清這件事的問題所在 05/15 18:34
togs: 還自以為懂硬要講... 05/15 18:34
togs: sorry跟學法無關 推一下原po 05/15 18:36
belmontc: 你說你法律人?我看你底下還說侵權可用支付 都不好意思了 05/15 19:29
chung74511: 好的法律就必需要做到就算人民不懂法也可以活的安心 05/15 20:12
chung74511: 所以才說現在台灣的法律根本垃圾 助紂為虐 05/15 20:13
chung74511: 法院不好好做好查證動作本來就該負責 05/15 20:14
chung74511: 給bel大:你覺得每個人都有那美國時間每天繞著法律跑 05/15 20:17
chung74511: 原PO是有良知的法律人 推一個 不然看到學法的就想吐 05/15 20:18
R3210: 有趣的是不少法律教授認為這是民眾法律素養不足和對法律的 05/15 20:38
R3210: 不尊重 05/15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