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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有人提到德國的支付命令在確定後還有申訴程序 則關於我國的部分看了一下原新聞沒有提到,板上好像也沒有人講到 不曉得到底能不能算是相同的東西 那就是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一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第二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 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既然該本票的偽造是事後才被確立主張的 且沒經過言詞辯論程序沒有禁反言的問題 應該是可以使用這一條救火的吧? 有沒有板上專業的大大能為小的解惑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132.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09711.A.AA2.html
Judicial5566: "執行名義成立後" 寫這麼前面沒看到嗎?? 05/14 21:24
我下面有附帶說明啊,意思是我說明的理解是錯誤的囉? ※ 編輯: dnek (114.35.132.190), 05/14/2015 21:26:38
Judicial5566: 本票的偽造是執行名義成立前就存在 05/14 21:28
Judicial5566: 不是因為後來鑑定後它才"突然"變成假的 05/14 21:29
hjgx: 債務人自認本票債權存在 其後刑事判決認本票偽造 是否足以 05/14 21:29
hjgx: 撤銷先前民事自認 尚屬有疑 05/14 21:31
那我換個方式講,就這個事件,「本票是假的」這個理由是執行名義成立前不能用 那新聞提到的「法院確認本票是假的」這個裁判,能不能算是執行名義成立後的事由? 看第二位大大意指是這方面還有爭議囉? ※ 編輯: dnek (114.35.132.190), 05/14/2015 21:35:04
Ulster: 那頂多是再審事由= = 05/14 21:36
Judicial5566: 沒有爭議 05/14 21:36
dnek: 好吧我知道了 05/14 21:37
hjgx: 自認效力較大 05/14 21:39
keroro1215: 書唸的不夠喔! 05/14 21:42
Judicial5566: 這跟書念夠不夠無關吧~就基本的時序問題 05/14 21:43
dnek: 其實我知道,我只是想說能不能自創學說什麼的>< 05/14 21:45
Judicial5566: 如果可以這樣搞,那20天異議期形同虛設。 05/14 21:52
dnek: 我是看有人提到德國異議制度才這麼想的,這問題應該還好吧@@ 05/14 21:56
dnek: 就比照那個申訴程序內容,跟原本能進入的訴訟有所差異 05/14 21:59
dnek: 像降低審查密度、簡化訴訟程序之類的,不過反正沒法用-.- 05/14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