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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rbolin (職業阿宅)》之銘言: : 小魯請教一個問題 : 如果房子長期租人,戶籍還在裡面 : 那如何知道房客沒有偷用支付命令這招搞你呢? : 有哪個地方可以查詢呢? : 如果純粹房客就能簽收,真的很可怕呢! : 20天就要查一次了阿! 其實被救回來的支付命令為數不少,多數都是在未實際送達的情況下發生,這些裁 定不會放上網,所以大家不太知道。 比如說下面這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XX號 異議人 □□□ 相對人 □□□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 104年度司促字第XXXX號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 104年 X月XX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略)異議人戶籍雖設於高雄市XX區XX路 XXX號,然實際居住地為屏東縣XX 區XX路 XXX號,相對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之地址並非異議人所實際居住,是 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顯不合法,原裁定卻以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係屬合法,且異議 人提出異議業已逾期為由,駁回異議人之異議,顯有違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略) 三、(略)經本院通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XX派出所警員前往該址三次,鄰居 數人均表示異議人已遷出多年,有該局回函可稽。(略) 四、依上所述,原審僅將系爭支付命令寄送上揭異議人戶籍地址,並未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則原裁定以上揭戶籍地址之送達合法,且以異議人逾期提出異議為由而駁回異 議人之異議,即有未洽。異議人對原裁定提出異議,為有理由,本院爰將原裁定廢 棄,並應由原審另為適當之處置。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條之 4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下略) 但如果實際住那邊,簽收了卻沒去異議,就真的救不回來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99.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04501.A.812.html
chenyeart: 實際住那邊,但信被惡意攔截了呢? 05/14 19:58
avgirl: 沒簽沒收有機會~ 05/14 19:58
沒實際簽收的被直接廢棄的其實不少。簽收看過卻沒理會的就死定了。 ※ 編輯: ROCKMANX6 (1.174.99.24), 05/14/2015 19:59:20
yonbun: 整串看下來 這招會不會成功根本看主官裁量拳 05/14 19:59
linzero: 這案例是問鄰居數人, #1LL7feUp 這案例則是問該屋住戶且 05/14 19:59
linzero: 是親戚。有規範要怎樣確認有無實際入住嗎? 05/14 19:59
Restman: 1.被偷撕通知單 2.家人幫你收又天兵到忘記跟你說 05/14 20:00
ROCKMANX6: 一般是要警察去察看不只一次,問不只一個人,但警察會 05/14 20:00
linzero: 送達確認的認定好像也蠻複雜的 05/14 20:00
ROCKMANX6: 偷懶,只去一次多問幾個人也跟你說去很多次。 05/14 20:01
tv5566: 根本惡法 05/14 20:09
GimO: 原OLo律師 05/14 20:23
applejone: 推洛克人 05/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