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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enyie (鍵盤小妹)》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貽笑國際的支付命令修法 : 3.完整新聞內文: : 作者:吳從周(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 2015年5月25日各大報載立法院通過支付命令修法廢除我國施行近八十年而本無疑問的「支 : 付命令具有既判力」制度。筆者除了深感震驚與訝異外,對於修法的諸多理由,認為有必 : 要借貴報一隅,予以澄清疑義。 如果對於那些受害者,永遠抱持著一種那是個案,那是他們的錯的心態 當然永遠會覺得支付命令施行沒問題,因為不甘他們的事嘛 再多人受害,金額再大也永遠可以說是個案啊 支付命令運行的問題不是只有今天才有,更不是只有今天才提出 早在2000年司法院自己辦的民事訴訟研討會,就已經做出附帶決議 (參看下面的連結) 認為如果由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要檢討他的效力 更別說,支付命令效力問題根本就是一直都有人在講 居然會變成施行八十年本無疑問??? : 第一、嚴重誤解德日法制。我國支付命令仿自德、日立法例,法律學者沒有任何異議,而 : 德國民事訴訟法施行一百年多來,一直都規定著支付命令由司法事務官透過兩階段審查後 : ,即「具有既判力與執行力」(參見代表性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BGHZ 101, 380= NJW : 1987, 3259宣示之見解),也就是:債權人1976年的大修法之後也仍然維持,並且在採取 : 更寬鬆的審查制度後賦予既判力。雖然日本法上有學說主張支付命令沒有既判力,但日本 : 法的現行條文文字與其近百年來規定一樣,仍然與我國相同,明白寫著「支付命令與確定 : 判決有同一效力」,實務與學說對於要否解為無既判力,仍有爭議。乃修法理由中竟然開 : 宗明義寫著:參酌德國及日本之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如此嚴重誤導國人之立法知識 : 與立法品質,豈不貽笑國際。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512-6.pdf 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七一三次會議記錄 以下節錄 邱委員聯恭: 「...,而日本法此次修正後,由條文中雖無法看出有何區別,其規定為與判決有 同一效力,但日本同時修正了民事執行法,已正面認為其僅具有執行力,條文仍規 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係顧慮到修改後會發生和解、調解效力等解釋的困擾, 故其條文未做任何修正」 林委員明德: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條文看起來雖與過去相同,但實際上已將既判力 之規定除去...」 主席(王甲乙): 「...但如同方才邱委員聯恭及林委員明德所說民事執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及 第二項修改後,沒有既判力,只有執行力...。至於所謂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並不是 一概認為有既判力...」 白話:日本在1998年修法後,確定的支付命令實質上沒有既判力了。 何苦避重就輕,只講民事訴訟法百年文字沒變,卻不講日本在不同考量下 直接在執行法上修法的變革??? 至於德國法制,白話簡單說就是他們是兩階段 第一階段支付命令(他們稱為督促決定)確定後沒有既判力 只能跟法院聲請執行決定,債務人在這階段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台灣的支付命令在20天後已經幾乎完全沒救) 到第二階段,債權人拿上面的執行決定去執行財產 債務人還是經過一定時間都不申訴救濟,這時才有確定力 所以以督促程序(台灣的支付命令)來說 德國某種程度說只有執行力沒確定力也沒錯吧 : 第二、錯誤類比本票裁定而強要將支付命令僅賦予執行力。其實,我國將本票裁定賦予得 : 強制執行的執行力才是錯誤的制度,早受到研究票據法學者撻伐其因此開啟一個讓債務人 : 避債匿產的大門,甚至監察院也在調查此一規定的妥當性。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有本票可 : 以透過形式裁定即可強制執行的制度,但世界各國都設有利用支付命令作為過濾案件的制 : 度,並且賦予既判力(如前述德國),把一個對的制度去類比一個錯誤而應該廢止的規定, : 然後廢掉它的既判力!如此嚴重的邏輯謬誤,豈不貽笑國際。 本票裁定沒確定力都是爛制度了 支付命令還有確定力哩,而且,我很好奇,真的全世界都有支付命令制度???? : 第三、因噎廢食的政策選擇。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本有注重「加速程序進行」與注重「實 : 質慎重審理」兩個目的再拉鋸,審理又要快速又要正確,法院難以兼顧。支付命令及小額 : 程序就是用來貫徹前者,一般通常案件則屬後者。當全世界都在想辦法過濾案件,加速程 : 序進行,以便法院能在合理案件負擔內能專心審理剩下必須「慎重」的案件時,我們卻倡 : 議要把重要的疏減訟源的支付命令廢除既判力,使其處於不確定狀態,實在本末倒置!如 : 此因噎廢食的立法政策,豈不貽笑國際。 全世界都在想辦法過濾案件? 當日本在由法官改由書記官核發支付命令時,人家修改了民事執行法 讓支付命令實質上變成沒有確定力 緊縮了支付命令效力,哪來的全世界都在想辦法過濾案件 現在台灣支付命令核發,也是由法官改為司法事務官 這時候檢討支付命令效力,真的是剛好而已 : 其實,我們目前因篩選不當而留下詐騙取得確定支付命令之爭議,問題在於:救濟程序開 : 的不夠大。前面審查寬鬆,後面救濟又嚴格,對當事人當然不公平。因此,修改方法很簡 : 單:只要在再審針對支付命令訂一個特別規定可以提起再審的要件就可以了;或者根本仿 : 效德國法要求必須兩階段才可以取得既判力也行。但現在為了找一個石頭,拆掉一整座城 : 堡,難道不是貽笑國際的修法? 我不知道為什麼剩下執行力,支付命令就等於被拆掉 其實不是很瞭解這種邏輯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4FyGJC : 5.備註: : 又要貽笑國際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5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2641559.A.851.html
solsol: 就是睜眼說瞎話 05/26 20:01
solsol: 打臉打真大 05/26 20:02
david75610: 我宣布民法VS民訴學者之戰正式開始 05/26 20:04
alanhwung: 從周這篇真的有點...想看世民發言 05/26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