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urmand (Ignis ardens)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貽笑國際的支付命令修法
時間Tue May 26 19:18:15 2015
※ 引述《Aenyie (鍵盤小妹)》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貽笑國際的支付命令修法
: 3.完整新聞內文:
: 作者:吳從周(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 第一、嚴重誤解德日法制。我國支付命令仿自德、日立法例,法律學者沒有任何異議,而
: 德國民事訴訟法施行一百年多來,一直都規定著支付命令由司法事務官透過兩階段審查後
: ,即「具有既判力與執行力」(參見代表性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BGHZ 101, 380= NJW
: 1987, 3259宣示之見解),也就是:債權人1976年的大修法之後也仍然維持,並且在採取
: 更寬鬆的審查制度後賦予既判力。雖然日本法上有學說主張支付命令沒有既判力,但日本
: 法的現行條文文字與其近百年來規定一樣,仍然與我國相同,明白寫著「支付命令與確定
: 判決有同一效力」,實務與學說對於要否解為無既判力,仍有爭議。乃修法理由中竟然開
: 宗明義寫著:參酌德國及日本之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如此嚴重誤導國人之立法知識
: 與立法品質,豈不貽笑國際。
雖然司改會版本的修法提案不見得盡善盡美,但誤解德國法制又怎樣,本來就沒必要言必
稱德國日本,何況在德國自己並不是完全沒有爭議。
「誤解德國法」對於「目前台灣的支付命令實況與利弊」完全沒有影響。幹嘛,難道現在
是要修德國法嗎?「對比較法的事實理解」和「我國法的實況與利弊」應該是兩件事。
: 第二、錯誤類比本票裁定而強要將支付命令僅賦予執行力。其實,我國將本票裁定賦予得
: 強制執行的執行力才是錯誤的制度,早受到研究票據法學者撻伐其因此開啟一個讓債務人
: 避債匿產的大門,甚至監察院也在調查此一規定的妥當性。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有本票可
: 以透過形式裁定即可強制執行的制度,但世界各國都設有利用支付命令作為過濾案件的制
: 度,並且賦予既判力(如前述德國),把一個對的制度去類比一個錯誤而應該廢止的規定,
: 然後廢掉它的既判力!如此嚴重的邏輯謬誤,豈不貽笑國際。
本票裁定跟支付命令是不同的東西,本來就不該拿本票裁定類比。在談支付命令的文章指
稱本票裁定不該有執行力也太幽默了,這麼熱愛本票裁定幹嘛不另起一篇文章罵本票裁定
罵到爽,在談支付命令的文章卻把重點放在本票裁定的缺失,豈不稻草人?
: 第三、因噎廢食的政策選擇。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本有注重「加速程序進行」與注重「實
: 質慎重審理」兩個目的再拉鋸,審理又要快速又要正確,法院難以兼顧。支付命令及小額
: 程序就是用來貫徹前者,一般通常案件則屬後者。當全世界都在想辦法過濾案件,加速程
: 序進行,以便法院能在合理案件負擔內能專心審理剩下必須「慎重」的案件時,我們卻倡
: 議要把重要的疏減訟源的支付命令廢除既判力,使其處於不確定狀態,實在本末倒置!如
: 此因噎廢食的立法政策,豈不貽笑國際。
訴訟經濟最威,為了迅速審理就可以對發現真實置之不理了啦,本年度法學大發現。
: 其實,我們目前因篩選不當而留下詐騙取得確定支付命令之爭議,問題在於:救濟程序開
: 的不夠大。前面審查寬鬆,後面救濟又嚴格,對當事人當然不公平。因此,修改方法很簡
: 單:只要在再審針對支付命令訂一個特別規定可以提起再審的要件就可以了;或者根本仿
: 效德國法要求必須兩階段才可以取得既判力也行。但現在為了找一個石頭,拆掉一整座城
: 堡,難道不是貽笑國際的修法?
所以真正切題的只有這一段,可是這一段好像在說發現真實和賦予當事人合理的
救濟途徑叫做「一顆小石頭」,開玩笑,現在受騙的被害人累計金額起碼有好幾
億了,對啦別人的痛苦都是一顆小石頭,怎麼可以為了卑微的小石頭大開救濟之
門呢;但訴訟經濟卻是一座城堡。城堡神聖而不可毀壞。
這麼熱愛既判力的威能又談到重新增加再審的要件,那為什麼對最高法院
61台抗407擋住人家再審、說支付命令根本沒經過證據斟酌不符合再審要件,不准
人家再審這件事,完全避而不談?
在再審為支付命令設一個可提起的新要件這個人家司改會也有說啊,所以別人說的
都是廢話他說的才有道理就是惹。
字裡行間還要酸一下別人不懂德國法、烙點德文以顯示權威和學問。我不相信只有
他會講德文啦,且看明日哪位老師會出來回應?(顯示為戲棚前站好準備買雞排)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4FyGJC
: 5.備註:
: 又要貽笑國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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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urmand (125.230.94.106), 05/26/2015 19:23:39
→ henry1234562: 誤解德國法當然有怎麼樣 05/26 19:24
→ henry1234562: 你的前提是從德國法日本法來的 05/26 19:24
→ henry1234562: 你前提錯誤 自然連帶的後續的推論也是錯誤 05/26 19:25
→ henry1234562: 這是基本邏輯問題.. 05/26 19:25
→ henry1234562: 當然 換個理由這樣改就沒事 也是沒錯的 05/26 19:25
樓上國籍德國嗎???
修法理由每次都放個德國神主牌,本來就是荒謬的陋習。
難道德國人的修法理由開頭有放過「台灣法如何如何......」當作前言的嗎?
真要照抄就整部抄,如果只是參考就沒必要言必稱德國日本。
以德國法的論述支持我國法某些條文,
這種論述本來就是權威主義底下的產物
實則討論德國法的內容,
如果沒有真正論及德國法法理論述上的爬梳
純論德國法的事實如何,沒有意義
就是淪為權威主義的教條
用訴訟法的語言解釋,
德國法的內容頂多就是類似於彈劾證據的地位而已。
把焦點聚焦在某個證據的彈劾證據,只是在模糊焦點。
推 widec: 一顆小石頭 到時被騙的人 全家含冤自焚 再來說風涼話啊 05/26 19:32
→ Yanrei: 我覺得你完全誤解了他一顆小石頭的譬喻... 05/26 19:37
自己文章寫不清楚,敢天外飛來一個奇怪的譬喻卻不解釋,就不要怕人誤解。
把自己的意思表達清楚,是作者基本的責任。
推 vanishpower: 法沒有錯~~但法只是道德的最後防線~有問題當然要改 05/26 19:39
※ 編輯: gourmand (125.230.94.106), 05/26/2015 19:46:23
噓 R3210: 你好像沒看懂他在講啥 05/26 19:49
推 forbit1989: 支付命令效力的選擇很單純是價值選擇的問題呀~不是 05/26 19:50
→ forbit1989: 不能動,但理由至少要能使人信服吧 05/26 19:50
→ after1: 你沒看懂原文 05/26 20:04
推 rahim03: 原文自己也避重就輕 對於日本在1998後緊縮支付命令效力 05/26 20:20
→ rahim03: 裝死 還敢拿日本法出來講 日本作法跟他說的背道而馳哩 05/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