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nro: 也沒什麼事,就你心情不好故意鬧大而以 04/11 12:39
→ aarzbrv: 請問上一篇是被刪還是自刪? 04/11 12:39
因為回錯文 所以我自刪
※ 編輯: popo103440 (218.161.16.29), 04/11/2015 12:39:41
→ gn7722: 對嗆,嗆什麼? 04/11 12:42
→ gn7722: 如果嗆太超過,是有妨害公務的可能喔 04/11 12:43
→ aarzbrv: 穿制服翻人家私人物品的當時有沒有錄影錄音呀? 04/11 12:43
噓 OGCOGCOGCOGC: 沒八卦 滾 04/11 12:44
推 zzz2794: 為什麼警察可以搶人手機跟刪影片啊? 04/11 12:45
→ aarzbrv: 太超過是哪國法律名詞,還是自認超越刑135與社維85? 04/11 12:45
推 gn7722: 像樓上這樣基本上還好,不算太超過 04/11 12:46
→ aarzbrv: 什麼叫基本上還好?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學的嗎? 04/11 12:48
→ gn7722: 言語不遜是刑法140.....請作功課 04/11 12:48
→ aarzbrv: 法務部資料庫就有不用麻煩貼,當然如果這是您自認為畢生 04/11 12:49
→ gn7722: 但都是歸類在妨害公務章節 04/11 12:49
推 happiness08: 用1999檢舉過一次警察 結果半夜兩點被警察按門鈴 04/11 12:49
→ gn7722: 只是跟你說舉錯法條而已,呵呵 04/11 12:50
→ aarzbrv: 極高成就請便,所謂太超過大概超過總統不用查吧?請問 04/11 12:50
→ aarzbrv: 我哪知道太超過是哪一條?請問警專第24期的gn7722有在 04/11 12:51
→ aarzbrv: 警大兼課講述「太超過」與「基本上還好」嗎? 04/11 12:52
推 gn7722: 唉,舉法條還舉錯,還在扯東扯西 04/11 12:53
→ aarzbrv: 警專第24期的gn7722打算自行立法把「太超過」與 04/11 12:54
→ aarzbrv: 「基本上還好」塞進哪個我國法律?超越立法院的警察喔? 04/11 12:55
→ lagxp: 竟然還有辦法知道人家是警專24期XD 04/11 12:56
噓 a710056: ............. 04/11 12:57
→ aarzbrv: 我對於自行創設法律名詞的警察大人多半會多關注的,沒被 04/11 12:57
→ aarzbrv: 關注到的就很抱歉了。 04/11 12:57
→ aarzbrv: (過幾天看看門口有沒有貼刑事傳票) 04/11 12:59
推 alladult: 告,一定勝訴,賠個10萬差不多,給自己公道,也給對方教訓 04/11 13:13
噓 gpo: 有市代同學算不算權貴阿,警察慘囉哈哈 04/11 13:15
→ aarzbrv: 回樓上:你確定對方有證據嗎? 04/11 13:15
推 esspx: 又要治安好,又不願配合... 我是覺得看車廂侵害的法益還算 04/11 13:16
→ esspx: 輕微,但手機那部分就太超過 04/11 13:16
→ aarzbrv: 治安:當然也可以解釋成對統「治」者是否「安」穩。 04/11 13:18
推 alladult: 隨意壓制民眾,還搶手機,這警察碰到女生不會亂來嗎 04/11 13:19
→ aarzbrv: 多數的情況:只要沒人告,就不會怎樣,亂來最多貼點錢。 04/11 13:22
推 chakichaki: 既然有市民代表可找,還找鄉民抱怨不是浪費時間嗎 04/11 15:00
→ aarzbrv: 把證據保全比來這找刁民們取暖更優先,原po請快下站! 04/11 15:26
噓 disyou: 警察很衰 04/11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