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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都是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做爭議,原則上沒有錯。 但我遇到的經驗是應該要依該法第29條當場異議: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 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 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 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通常當場異議警方都會停止執行。最後他真要執行,請他作成紀錄交給當事人。 大部分警察怕麻煩都會停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8.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8741575.A.F17.html
lagxp: 行政爭訟後可以得到什麼勒? 04/11 16:41
aarzbrv: 有些賤人會耍耳背,尤其在沒錄音錄影的情況下。 04/11 16:41
aarzbrv: 得到行政庭半日遊入場資格。 04/11 16:44
aidao: 第八條跟第二十九條並沒有衝突 04/11 16:50
lagxp: 對吼 感謝 04/11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