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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gxp (o'_'o)》之銘言: : 各位鍵盤警察、律師、檢察官、法官 : 大家午安 大家好~ : 看完一連串討論,主要都是爭執於「搜索合法與否」 : 二、警察壓制被害人(壓在牆上)有沒有可能成立強制罪? : 大家都漏掉這部分,這裡面也包括,人民可不可以攝影警察行使職權過程?若不可以 可不可以壓制蒐證人? : 以上,幫大家澄清一下,不然一堆「心虛論」、「嗆警論」真的看不下去,是有人刻 意在帶風向嗎? : 各位道長怎看? 是你帶錯風向。 民眾在警政署前與執法員警「互相蒐證」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t/uploads/2013/01/EDD_5545.jpg
法務部網頁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96903&ctNode=27518 (1)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 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就是可以錄啦)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 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 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 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 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 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 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 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 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http://ppt.cc/1o50 台灣關係法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06.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8953831.A.D3E.html
lturtsamuel: 比較想檢舉新警察 04/14 03:39
senior: 法務部常做一些狗屁函釋被法界酸暴 04/14 06:56
senior: 例如拍臉特寫不行 所以跟學運時一樣臂章一遮裝備一穿號碼 04/14 06:57
senior: 看不到 你就等含冤而終 04/14 06:58
法務部強調特寫這一段,其實是嚇唬人民的空包彈,是有利於人民的: 1.特寫沒有定義。 2.特寫沒有必要:今日的數位攝影科技, 並非一定要讓整張臉接近畫框,才能看清楚臉部。 學運打人的警察,就算給他特寫,還是找不到。 3.有無特寫只有攝影師知道:依據實際的攝影經驗, 只要你不把鏡頭靠近到擋住被拍的人的視線, 那麼你有沒有拍特寫,被拍的人並不知道。 ※ 編輯: hjgx (114.34.106.65), 04/14/2015 10:40:56
aarzbrv: 法務部又不是司法院,怎麼不舉雄簡,101,雄秩,68這個判決 04/18 09:53
aarzbrv: 而舉比判決弱的行政函釋? 04/18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