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122334424: 因為可能會麻煩下一個人 08/31 03:28
推 StylishTrade: 他沒傷害你你就很難告他啊 所以你逕自離開 08/31 03:30
→ StylishTrade: 如果被他揍了還是膝蓋中了一槍 你就可以告他傷害了 08/31 03:31
→ a1122334424: 妨礙自由VS妨礙公務(或社維法還啥?) 08/31 03:32
推 mazznia: 就給警察看一下就好了不是嗎 自己作牽車過斑馬線這怪動作 08/31 03:45
推 ciswww: 不知道有沒有人貼過,這是一個律師的親身經驗: 08/31 03:56
推 bow5210: 這不會構成妨礙自由啦,頂多是強制罪構成而已 08/31 03:56
推 a1122334424: 貼過很多次了吧 08/31 03:59
→ a1122334424: 好像是說之後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為 08/31 04:00
→ a1122334424: 準...之類的 我沒有法律知識 請別的大大說明 08/31 04:00
推 a1122334424: 嗯哼 教育和信任問題 沒有執行 法律還是裝飾用 08/31 04:05
推 chenweichih: 警察真可憐 臨檢一下變成豬 孰不知臨檢抓過多少犯人 08/31 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