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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35 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 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至 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 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臨檢進行前應 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 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 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 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 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 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又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 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 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 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 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 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 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 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 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簡單說 1.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但這很抽象 由警察判斷 2.就算符合 1. 受臨檢人也可以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 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 所以遇到臨檢 就喊異議 我要書面處分書 這樣 ※ 引述《hk416 (☑洨魯 ☜)》之銘言: : 話說這兩天有一個新聞很紅 : 三立與東森一直報這新聞 : 並且這兩家記者都說這個路人有錯 : 記者旁白說 這個路人對警察大小聲已經妨礙公務 還說這麼一個最壞示範 : 事情經過:是一個騎士載他哥哥去郵局上班 : 快到時 這個騎士就脫下安全帽並且牽他的機車用走的過斑馬線 : 雖然沒有違規 : 但是警察看他脫掉安全帽牽機車 就不太爽 上去盤問 要他拿出身分證出來 : 結果這個騎士就抓狂 就說他又沒違法也沒犯罪 為何要臨檢他 : 然後騎士就說要叫記者來等等 : 雙方就這樣互嗆 最後騎士還是乖乖繳出身分證 : .............................分隔線.............................. : 可是記得上個月 : 也是有人莫名其妙被警察臨檢 然後上八卦版問卦 : 結果大家都說 反正就拿身分證給警察看一下又不會死 : (小魯 我也是這樣推文表示 我也曾莫名其妙被警察說 身分證拿出來 我就乖乖繳出來) : 但後來有一個律師鄉民 他就說這是違反的 他是全國最愛跟警察槓上的律師等等 : 還有說 什麼警察不可以亂臨檢 : 這我小魯就搞糊塗了 : 三立跟東森說 警察要你拿身分證出來 你在那邊魯 就是妨礙公務 : 可是那個律師鄉民說 這個是警察違法 : 那到底哪一方說的才是對的 : 誠心問 有無相關與深入的八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0.157.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0955890.A.16D.html
a1122334424: 嫩 你為被社維法和妨礙公務處理掉 08/31 01:32
a1122334424: 雙方的成本和權利義務太不對等了 08/31 01:32
kkb702564: 大部份就看一下而已,其實沒花多少時間 08/31 01:36
a1122334424: 如果這樣便宜行事 警察很容易忘了自己的職權範圍 08/31 01:37
a1122334424: 反正如果真的弄不好 警察也沒什麼成本 08/31 01:37
kkb702564: 在那盧小不給看,有比較潮?花時間又可能吃上妨礙公務 08/31 01:38
sr20detll: 真要槓上鴿子,就用這條吧 08/31 01:38
kkb702564: ,划算? 08/31 01:38
sars7125889: 是不能任意盤查沒錯但別再拿釋字535了OK? 08/31 01:38
sars7125889: 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現在還有這條例嗎 08/31 01:39
a1122334424: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嗎? 08/31 01:39
andy90498: 我倒覺得讓警察知道自己職權到哪 這樣還算划算啦 08/31 01:39
hsuchihjung: 是依據警職法吧!!警職法是釋字535號後產生的 08/31 02:14
janus8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一項:只要合理懷疑即可,但合理懷 08/31 02:45
janus83: 疑就是警察依據經驗判斷 08/31 02:45
TryToBe: 拿警察職權行使法來擋大法官解釋會不會太搞笑? 08/31 04:33
S522: 樓上在搞笑嗎?警職法是經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08/31 04:59
S522: 警職法是釋字衍生產物,跟釋字不僅不衝突,我倒覺得像母子 08/31 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