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my41124 (不想出門)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爆卦] 律師被騙離開保安大隊
時間Tue Jan 9 03:56:34 2018
※ 引述《realJume (巴毛兒)》之銘言:
: 我們是勞團義務律師
: 剛剛在保安大隊結束偵訊
: 警察跟我們說要移送
: 跟律師說可以先去北檢
: 律師都來北檢
: 結果到了之後跟我們說要戒護到七點才送來北檢
: 真的hen棒
: 讓律師全部離開當事人才說要戒護到七點
: 然後聽說警察局讓當事人蓋指紋 拍照
: 律師通通不在場!
: 現在是用騙的刻意隔離律師跟當事人嗎
: https://i.imgur.com/kSDXILa.jpg
刑訴法42條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
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42條是想針對底下原po的回文,並非針對本事件
------------------------------------------------------------------
刑訴法205-2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鍵盤律師只能做到這裡了
順便說一下其實警察很不喜歡用簽名
因為很多通緝犯都會簽假名來逃避追查
一般移送前都會做拍照建檔比對資料
怕簽的是假名
之後起碼還有依據可以追人
然後這種小案件
檢察官不會加班陪你
警察也不想加班陪你
當事人鬧起來的確是在跟警察耗沒錯
他後來放棄叫你的當事人壓掌印
我猜應該是累了啦
沒力氣打鬧
喔對了
刑訴法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
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
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受調查"指的是筆錄
按指紋叫做"收集證據"
要解釋的話可以這樣解釋
來吧,我做好被噓爆到XX的準備了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141.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441397.A.592.html
→ formatted: Alright 01/09 03:56
推 wz70403: 幫推 01/09 03:59
※ 編輯: emmy41124 (140.113.141.252), 01/09/2018 03:59:45
推 TFnight: 討論推 01/09 04:02
推 w3743328: 正常 01/09 04:08
推 Unawakened: 唉唉唉唉 01/09 04:21
※ 編輯: emmy41124 (140.113.141.252), 01/09/2018 04:56:37
→ catshug: 我只覺得你很無聊 01/09 05:20
推 evarei6124: 一堆黨工帳號半夜上來洗原篇那種廢文到爆才她媽無聊 01/09 06:13
→ evarei6124: 警察沒有違法在那po廢文帶風向一堆無腦鄉民不ey的高潮 01/09 06:15
→ evarei6124: 雖然很多只是黨工帳號推文啦 唉PTT也淪為網路垃圾論壇 01/09 06:16
推 wizkhalifa23: 律師保護那些暴民看了就令人厭惡 01/09 07:22
推 bingodo: 覺青法盲才不管那麼多,要先黑執政黨.黑警察才可以啊 01/09 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