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ipeibus307 (阿 )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謝惠珍快要被挖出來了
時間Sun Dec 13 22:57:48 2015
晚上PTT過宅
所以板上沒什麼討論的樣子
晚上正晶有來賓談到謝惠珍的部分
也就是小段前兩天提到的13、14戶問題
是不是有去提告等等
今天來賓(我不知道名)直接就印出當年判決出來討論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100年度訴字第2524號
有興趣可以研究
原告是謝 被告就是"周"作玉
節錄部分判決文如下:
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周作玉於93年5 月13日就被告周作玉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所獲配售之系爭房
地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被告周作玉應自產權登記至其名
下之日起,於5 年期滿後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
,而被告周作玉既於95年4月28 日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
本應依約於5年期滿即100年4 月28日移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
予伊。詎被告周作玉竟早在97年3 月20日即就系爭房地與被
告元大銀行簽訂系爭信託契約,並於同年月25日將系爭房地
信託登記予被告元大銀行,自已妨害伊之利益,依系爭買賣
契約第4條、第5條之約定與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伊應
得請求被告周作玉與元大銀行撤銷就系爭房地於97年3 月20
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97年3 月25日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元大銀行將系爭房地在臺北市松山
地政事務所於97年3 月25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惟被告元大銀行竟另在100年7月29日以買賣
為原因,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王先明,並在
100 年8月4日登記完畢,顯已侵害被告周作玉就系爭房地之
所有權,被告周作玉即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之
規定,請求被告元大銀行與王先明撤銷系爭房地於100年8月
4 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返還予被告周作玉,另
請求被告元大銀行與王先明塗銷系爭房地在臺北市松山地政
事務所於100 年8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
來賓也提到
在簽約過程中,為了避免賣方後悔,於是有簽訂違約金兩倍的情形,
而謝惠珍拿出了1500,最後在此案提出3000的賠償,只是最後敗訴。
那王在此案扮演的又是什麼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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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ayonwu: 原來不只買賣不成 提出3000萬賠償還被判敗訴 12/13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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