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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PTT過宅 所以板上沒什麼討論的樣子 晚上正晶有來賓談到謝惠珍的部分 也就是小段前兩天提到的13、14戶問題 是不是有去提告等等 今天來賓(我不知道名)直接就印出當年判決出來討論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100年度訴字第2524號 有興趣可以研究 原告是謝 被告就是"周"作玉 節錄部分判決文如下: 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周作玉於93年5 月13日就被告周作玉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所獲配售之系爭房 地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被告周作玉應自產權登記至其名 下之日起,於5 年期滿後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 ,而被告周作玉既於95年4月28 日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 本應依約於5年期滿即100年4 月28日移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 予伊。詎被告周作玉竟早在97年3 月20日即就系爭房地與被 告元大銀行簽訂系爭信託契約,並於同年月25日將系爭房地 信託登記予被告元大銀行,自已妨害伊之利益,依系爭買賣 契約第4條、第5條之約定與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伊應 得請求被告周作玉與元大銀行撤銷就系爭房地於97年3 月20 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97年3 月25日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元大銀行將系爭房地在臺北市松山 地政事務所於97年3 月25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惟被告元大銀行竟另在100年7月29日以買賣 為原因,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王先明,並在 100 年8月4日登記完畢,顯已侵害被告周作玉就系爭房地之 所有權,被告周作玉即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之 規定,請求被告元大銀行與王先明撤銷系爭房地於100年8月 4 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返還予被告周作玉,另 請求被告元大銀行與王先明塗銷系爭房地在臺北市松山地政 事務所於100 年8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 來賓也提到 在簽約過程中,為了避免賣方後悔,於是有簽訂違約金兩倍的情形, 而謝惠珍拿出了1500,最後在此案提出3000的賠償,只是最後敗訴。 那王在此案扮演的又是什麼角色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05.1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50018670.A.BEB.html
rayonwu: 原來不只買賣不成 提出3000萬賠償還被判敗訴 12/13 23:25
sturmpionier: 一告就賺三千萬 冒風險賣12戶說賺一千萬 12/13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