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cowboy183: 協商結論 沒有過程 ㄎㄎ 01/18 13:47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1/18/2016 13:59:01
※ 引述《belleaya (台中李奧納多皮卡堺雅人)》之銘言:
: ※ 引述《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之銘言:
: : 他退黨之後
: : 如果不再從政 但繼續從事社會運動的話
: : 去當志工,繼續從事跟土地正義、反中、環保、勞工、消費者的聲音
: : 大家可以接受他做為社會運動領袖,做一個公眾人物繼續存在嗎?
: : 還有 他的性騷擾案累犯紀錄 大家真的可以原諒他嗎?
: : 願意給他在公眾舞台上,重新出發的機會嗎?
: : 還是會封殺他?
: 之前他衝立院時其實也還是覺得他衝得不錯
: 然後之前他在台上講話時的感染力也還算ok
: 主動性也相當高
: 可以知道他是適合衝的
: 可惜就是因為奶襲這點
: 在台灣已經很難讓他走這種在幕前衝的角色(尤其是非KMT)
: 在幕後就比較不行了
: 這次邱律師的選戰
: 走最錯的一步就是在批老柯黑箱協商
: 協商是立院本來就可以進行的程序
: 黑箱則是現在規定就是這樣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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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抨擊的應該是制度而不是老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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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0 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
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
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
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
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
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
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 71 條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
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有改革的理想是一回事
: 但打錯點、沒有搞懂誰是主要敵人
: 就算想要柯和鄭兩個都打
: 也得挑對攻擊點
: 畢竟是總幹事耶戰略的思維卻完全不行
: 當然打到後來就爆了
: (邱律師以前是做過蠻多值得讚賞的事,也有去擔任免費法律諮詢~~
: 其實他若是先把自己優勢抓好、找對團隊 改到新竹縣選說不定機會更大些)
: 幕前幕後都不能的話
: 目前也不可能有其他任職機會
: 當完兵後影響力更低可能也沒有位子了
: 只是做小小的助理大概不適合他的個性?
: 做社會服務對於想銷去過去的印記可能影響也不大
: 若真的有打算做些幫助更大的事
: 大概就還是要以金援為主了吧
: 若能先想辦法用功出國拿個博士
: 以他帶氣氛能力應該是可以在國外教課吧!
: 也有很多自身經驗可以當講課素材
: 只要把持好自己形象
: 也不失為一種人生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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