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ndyMarsh (屎蛋爸)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爆卦] 逮捕割闌尾志工的警察想私下和解
時間Thu Feb 12 11:10:08 2015
※ 引述《chengcti (卡馬請出來面對!!)》之銘言:
: 標題: Re: [爆卦] 逮捕割闌尾志工的警察想私下和解
: 時間: Thu Feb 12 10:57:08 2015
: 1. 到地檢署自訴妨礙自由
: → peterwww: 愛告為何不你自己去告 02/12 10:58
: 可以先去讀讀書 把刑訴唸一唸 當事人才能告 不然怎麼叫 "自訴" 而不是 "他訴"
: 我發現台灣現在很多人都不愛讀書 最後只能拿 22K 怎麼養家啊? 怎麼生小孩啊?
: 總不能都跟家裡拿錢吧
: → sony5566: 所以只能自訴~元PO是對的 02/12 11:02
不只能自訴,還能告訴、告發
: 推 dan310546: 中國彼得怎麼尾巴露出來了XDD 02/12 11:04
這篇也滿好笑的
妳的刑訴是念哪個國家的啊?
自訴跑去地檢署
刑訴法第320第1項條規定是假的喔XD
第 320 條
自訴,應向管轄
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跟告訴分不清楚嗎??
另外,非犯罪被害人可以告發好嗎
刑訴多念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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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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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tu600: 我覺得這篇會被無視 02/12 11:12
我也覺得
大家酸完想酸的
根本不會管原文酸點也很大
推 sunny15: 樓上怎麼說? 02/12 11:13
※ 編輯: RandyMarsh (223.137.33.15), 02/12/2015 11:14:40
推 rty4455: 這篇是最正確的 向地檢署提出還是告訴 02/12 11:15
噓 markban: 告訴乃論罪,沒當事人告訴會被行簽吧 02/12 11:21
來,就原文講的妨礙自由
合理推論她在講刑法第26章妨礙自由罪章下面的罪
應該就是刑302
又不是告訴乃論,原文卻說只有當事人能"告"
你講的根本與這兩篇文無關
推 kangta2030: 沒人混淆告發跟告訴吧 沒打清楚而已 02/12 11:22
他說非當事人不能"告"耶
告訴告發應該都算告吧!
※ 編輯: RandyMarsh (223.137.33.15), 02/12/2015 11:29:17
※ 編輯: RandyMarsh (223.137.33.15), 02/12/2015 11:29:51
推 lovec: 所有人認知到有犯罪事實或嫌疑的時候,都可以向地檢告發(?) 02/12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