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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ngcti (卡馬請出來面對!!)》之銘言: : 標題: Re: [爆卦] 逮捕割闌尾志工的警察想私下和解 : 時間: Thu Feb 12 10:57:08 2015 : 1. 到地檢署自訴妨礙自由 : → peterwww: 愛告為何不你自己去告 02/12 10:58 : 可以先去讀讀書 把刑訴唸一唸 當事人才能告 不然怎麼叫 "自訴" 而不是 "他訴" : 我發現台灣現在很多人都不愛讀書 最後只能拿 22K 怎麼養家啊? 怎麼生小孩啊? : 總不能都跟家裡拿錢吧 : → sony5566: 所以只能自訴~元PO是對的 02/12 11:02 不只能自訴,還能告訴、告發 : 推 dan310546: 中國彼得怎麼尾巴露出來了XDD 02/12 11:04 這篇也滿好笑的 妳的刑訴是念哪個國家的啊? 自訴跑去地檢署 刑訴法第320第1項條規定是假的喔XD 第 320 條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跟告訴分不清楚嗎?? 另外,非犯罪被害人可以告發好嗎 刑訴多念一點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33.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3710611.A.884.html
ntu600: 我覺得這篇會被無視 02/12 11:12
我也覺得 大家酸完想酸的 根本不會管原文酸點也很大
sunny15: 樓上怎麼說? 02/12 11:13
※ 編輯: RandyMarsh (223.137.33.15), 02/12/2015 11:14:40
rty4455: 這篇是最正確的 向地檢署提出還是告訴 02/12 11:15
markban: 告訴乃論罪,沒當事人告訴會被行簽吧 02/12 11:21
來,就原文講的妨礙自由 合理推論她在講刑法第26章妨礙自由罪章下面的罪 應該就是刑302 又不是告訴乃論,原文卻說只有當事人能"告" 你講的根本與這兩篇文無關
kangta2030: 沒人混淆告發跟告訴吧 沒打清楚而已 02/12 11:22
他說非當事人不能"告"耶 告訴告發應該都算告吧! ※ 編輯: RandyMarsh (223.137.33.15), 02/12/2015 11:29:17 ※ 編輯: RandyMarsh (223.137.33.15), 02/12/2015 11:29:51
lovec: 所有人認知到有犯罪事實或嫌疑的時候,都可以向地檢告發(?) 02/12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