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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嫖 是沒有事情的 反而是賣的人有違反法律 那至於我們常聽到的釣魚 : : 那主要是指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而且是專們用來對付所謂散步該等訊息的人 : : 如同這篇發起文說的援交妹 至於你基於好奇或是精蟲衝腦 所以加她 跟她聊天 : : 或是出來見面 這都是法律上沒有規範的部份 我覺得這些基本知識要先充實 : : 推 anthrexcrow:是唷?嫖客沒刑責唷? : 推 bigboom:客人本來就沒了罪 : 推 adapt:我覺得要就兩方都有刑責,只有單方面有真的很不公平 : 推 compression:嫖客有罪的-->妨害風化罪(性交易的雙方在台灣皆非法的 \ 不行 我忍不住想說了 很多版友都是一知半解 嫖客基本上無罪 除非嫖了18歲以下的妹或是自己未滿18歲(刑法跟兒少法) 或是有散佈你想援交的訊息(兒少法) 援交妹有罪 不分年齡(18歲以下兒少法 or 18歲以上社維法) 媒介的色情業者罪最重(妨礙風化罪231 ~ 235 本罪只罰媒介的人) 以下是參考條文 一、交易關係中意圖得利者(性工作者) 1.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2.於公共場所為賣淫而拉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 3. 利用宣傳品等引誘或暗示使人為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下簡 稱「兒少條例」) 兒少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對於性交易中之出賣人本身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見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 80條禁止賣淫、第81條禁止公開拉客等等規定,而刑法則未予規定。可知在我國刑法的規 範下,只要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皆已成年,則性交易活動並不涉及任何受刑法保護的法益 侵害。性交易活動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其違反的乃是行政秩序罰。但因社維法禁止賣淫之 規定,可認我國基本上是一「禁娼」國家。 社維法第80條,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可處拘留或罰鍰。只要是意圖得利而從事性交易行 為,則已符合本條之處罰要件,實際上是否得利,在所不問,亦不問是否以此營生。然而 必須真正「有」該姦宿行為,才能予以處罰,但因證明困難,實務上在執法上於此要件之 認定甚為寬鬆,性工作者與嫖客講價,或者與嫖客並肩行走等等,都可能被認定有社維法 第80條之違法情事。如此執法情形,實有侵犯人權之嫌。此外,禁止公開拉客,則應是基 於避免一般人民被騷擾之理由。然而,較諸一般路邊各種商品推銷員,何以獨獨性交易之 公開拉客被予以法律制裁,相信其中應有不同的道德考量。 二、性交易關係中支付對價者(嫖客) 1.與未滿十六歲人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2條第1項 兒少條例第22條第1項:「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規定處罰之。」 2.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2條第2項 兒少條例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利用宣傳品等引誘或暗示使人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9條 兒少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對於嫖客本身的相關法律規定可知,若未涉及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問題,性交易行為 中性交易之出賣人若已成年,則嫖客基本上不受法律處罰,因此我國在體制上可認為是「 罰娼不罰嫖」。 三、交易關係中之第三者(皮條客、老鴇) 1.意圖營利媒介性交及猥褻-刑法第231條第1項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 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3.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33條第1項 刑法第233條第1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 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為本條第2項之加重要件) 4.於公共場所為媒合賣淫而拉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社會秩序維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罰鍰:…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 5.媒合暗娼賣淫-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6.引誘、容留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3條第1項 兒少條例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為本條 第2項之加重要件) 7.強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4條第1項 兒少條例第2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 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 金。」(意圖營利為本條第2項之加重要件) 8.人口買賣、質押-兒少條例第25條 兒少條例第25條:「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 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9.利用宣傳品等引誘、媒介、暗示使人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9條 兒少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0.為娼館保鏢-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 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 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 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四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 ,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以上對於皮條客、老鴇或者娼館保鏢等「性交易之關係人」的法律規定,較之性工者本身 與嫖客,可謂甚多,大部分皆在處罰媒介他人為性交易之行為,即使行為人媒介之性交易 活動,其性交易之出賣人與嫖客皆已成年,此媒介行為亦觸犯刑法,若性交易活動又涉及 兒童或青少年,則為加重要件,或屬兒少條例之規範範圍。刑法處罰意圖營利而媒介或強 暴脅迫他人為性交易,探究其立法意旨,其考量應在防止剝削,防止皮條客、老鴇或保鏢 剝削性交易中之出賣人(性工作者)。 ------------------------------------------------------------------------------ 最後說沒八卦 抱歉 我真的忍不住想說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17.53
wanker:專業 支肯 06/17 09:29
losel:所以去嫖妓,被抓到也沒事?只有妓女會被抓回去? 06/17 09:34
fuxk1209:是滴..... 06/17 09:36
s210621:是的 樓上 但是要嫖客跟女生都滿18歲才沒罪 06/17 09:36
s210621:是說lo大啦 06/17 09:37
Fredck:原PO的文章增加了我的信心!!!XD 06/17 09:38
s210621:還有嫖客雖沒罪但也要去警局作筆錄 作筆錄證明女生賣淫 06/17 09:38
fuxk1209:不過做完筆錄 還是沒事就放走了.... 06/17 09:42
edgeside:[好奇] 有沒有人嫖妓被抓到作筆錄的八掛 ? 06/17 09:45
s210621:F大你想幹嘛 XDDDDDD 想找援交妹嗎 XDDDDDDDDDDDD 06/17 09:45
s210621:不過找援交妹或嫖妓要小心感染性病喔(苦口婆心 XDDD) 06/17 09:47
fuxk1209:f不是說我吧...我從來沒找過 也不想去找~(清流) 06/17 09:49
s210621:呵呵呵 欲蓋彌彰囉 被發現了吧 = =+++++++++++ 06/17 09:50
Fredck:呵呵~~應該也不˙是說我吧~~~呵呵~~~~ 06/17 09:51
weaver:看八卦長知識~ 06/17 10:05
fisikiki:被捉到除了要到警局作筆錄,業者被起訴還要到法庭作證 06/17 10:10
octopuz:好文一枚! 06/17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