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chikoma (塔奇庫馬)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八卦] 關於蘇建和案
時間Sun Jul 1 03:58:23 2007
※ 引述《carsen (carsen)》之銘言:
: 下面是一些本案的事實,但是看起來像八卦
: 自白的部份
: 1.王文孝的筆錄改過好幾次,在最早的版本是他獨自一人作案
: 但警方以「常識」判斷不可能一個人砍那麼多刀,必有共犯
: (民國八十九年的王鴻偉案一個人砍了176刀)
這案子還在最高法院更四審...
節錄裁判書
【裁判字號】 95,台上,6135
【裁判日期】 951109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五號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上更剐字第一四六號,起
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三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王鴻偉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中旬與被害人
張雅玲認識,二人曾外出約會數次,上訴人對被害人存有好感,
並帶同被害人參加吉普車隊活動,嗣因被害人提議分手,而與上
訴人發生爭執,二人最後一次係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
與友人一同參加吉普車隊活動,至宜蘭縣澎澎溫泉區露營。被害
人返家後,曾向其姊張雅琪表示與上訴人吵架。嗣於同年月二十
六日上午六時四十分許,上訴人駕駛屬其所有之FH-0二0八號
自用小客車一輛,至○○縣○○鎮○○路一八二巷二十一號前,
欲載送被害人上班,遇見被害人出門,上訴人在車上呼叫,被害
人不予理會,既不答腔,也不上車,上訴人因而動怒,竟基於殺
人之犯意,先駕駛上開小客車將被害人撞倒在地,被害人因受汽
車猛力撞擊頭部著地,造成對衝性顱腦鈍力損傷(中度),右前
額部、右頂顳部至枕部頭皮下廣泛顯著出血、左側額頂葉蜘蛛膜
下腔出血...大腦廣泛充血與水腫等傷害,情況嚴重而當場昏厥。
上訴人隨即利用被害人昏迷無法反抗之機會,立刻將之抱起放入
其車後行李廂內,並駕駛該車至位於○鎮○○路一七三號旁之空地
後方距商工路約十九.六五公尺之草叢處。上訴
人打開後車廂,發現被害人尚未氣絕,遂將當時已無何抵抗能力
之被害人拖下車,再持屬其所有先前供露營用而置於該車後車廂
內之西瓜刀一把,接續先前殺人之犯意,朝被害人身體猛力砍去
。方此之初,被害人曾甦醒,見上訴人持刀朝其身體砍來,曾試
圖以雙手抓刀抵抗,致手部於上訴人抽刀時受有傷害,而抵抗未
果,上訴人即恣意拼命地接續持西瓜刀朝被害人臉部、頸部、肩
膀及其他身體部位猛力砍殺,致被害人受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頭
、頸、肩、手及其他身體部位多達一百處之銳器創傷,致失血性
休克死亡。迄目擊上訴人將被害人抱入上開小客車後行李廂之民
眾,以車禍擄人為由報案,經警追查,直至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
許,經民眾吳則雄在被害人上址陳屍處,發現女屍下體暴露,仰
臥草叢中,雙手外張,兩腳屈膝狀,而報警處理,經警根據民眾
提供之上開小客車車號查得該車屬上訴人所有,並從張雅琪處得
知上訴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認上訴人涉有重嫌,通知其到案說
明。上訴人初以其小客車失竊為由,否認涉案,惟經警檢視其十
指及布鞋,發現有大量血跡反應,上訴人無法解釋原因,警方根
據此等事證合理懷疑行兇者即為上訴人,要求其母吳富淑勸說,
上訴人始承認行兇。嗣復經警根據其供述,分○○○鎮○○路○
段一五七號之松下品泉地區旁及○○市○○區○○○路二八八號
前,扣得均屬上訴人所有供其上揭殺人犯行用之西瓜刀一把及FH
-0二0八號自用小客車一輛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
,改判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固非無
見。
中略.........
故民事部分達成和解者,既係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所致,自
可認為雖不滿意,卻尚能接受,倘於刑事部分,仍認加害者並未
完全獲得被害一方之原諒,即有兩歧。原判決既認上訴人已由其
父代為出面,給付被害人之家人高達新台幣八百六十萬元之賠償
金,卻又認受償之一方「無法原諒被告」,而給予相同於未成立
和解情形之評價(見原判決第二十八頁倒數第一至九行、第二十
九頁第一至六行),是否符合社會對於和解認知之通念與公平理
念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殆非無疑。又原判決亦認上訴人於犯
罪後,曾寫信給被害人家屬表示懺悔道歉,於原審歷審中,復不
斷提出道歉函、手抄本「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商請家人印行「
佛說大乘無量壽莊嚴清靜平等覺經」之樣本、收據影本、刊載於
更生雜誌之「一封懺悔的信」、「死囚給少年的一封信」、基督
教更生團契發給之獎狀等文書,宗教師邱見利、蘇燦煌並一致供
證上訴人確實讓伊等感覺頗有悔改之意;其中,蘇燦煌更與上訴
人見面多達一百餘次等語(見原判決第二十九頁第四至末行),
卻以上訴人仍設詞狡展,「能否謂其真心,殊值存疑」(見原判
決第三十頁第十一至十五行、第二十五行),而給予相同於無上
揭懺悔形式作為者之評價,並以第一審判決量處無期徒刑,不足
以懲凶頑,為撤銷改判理由之一,量以最高度之死刑,於客觀存
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是否吻合?似猶待慎酌。以上,或為上
訴意旨所指摘,或屬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具
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72.73.192
推 goetz:所以證明一個人可以砍一百刀嘛!!!!! 07/01 04:04
→ goetz:那麼那群牛醫推斷"因為砍一百刀所以一定有多人"是怎麼推的? 07/01 04:05
→ vinousred:沒有交往 哪來提出分手? 07/01 04:06
推 goetz:幹,原來砍人一百刀再抄心經就可以免死是吧? 07/01 04:08
推 GustavHuang:在蘇建和案的的背後 可以值得討論的地方還有以當年 07/01 04:14
→ GustavHuang:檢警的水準如此 今天法官的水準也還是如此 蘇案絕對 07/01 04:16
→ GustavHuang:不是唯一 究竟還有多少判決 包含死刑 是在這種不明 07/01 04:16
→ GustavHuang:不白的狀況之下做出宣判? 其中又有多少人是冤枉的? 07/01 04:17
→ GustavHuang:也許 該有人來針對過去的所有判決進行一個總體檢... 07/01 04:18
推 leespeng:王鴻偉無論如何抄佛經,也遮掩不了殺人事實 07/01 05:00
推 totalbest: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希望他是真的有心悔改。 07/01 08:51
推 Finarfin:過去的是非是追究不完的 但現在不進步是不行的 07/01 08:54
推 kaiandgreen:裡面有宗教師說他仍設詞狡辯 無悔改之心 印那個只是想 07/01 12:22
→ kaiandgreen:減輕其刑吧..... 07/01 12:23
推 kaiandgreen:先殺後姦太可怕了 還有印那些保留收據給法官.其心可議 07/01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