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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M0060027 名稱:動物保護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動物保護法就直接寫明犬貓是寵物, 不得因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 所以就算有人想開合法屠宰場也開不了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45.55.149
zguest2000:我才剛找到網址﹏﹏(# ̄▽ ̄) 04/08 20:56
PopKing5566:狗=犬? 04/08 20:56
EightCloud:大陸人來台就會到處抓野狗烤來吃囉 04/08 20:56
lxxlxx:法條互相矛盾的,為肉用的狗就可以宰殺了嗎?或不當成寵物 04/08 20:57
ufoon: 又不是韓國老的法律 04/08 20:58
MyFuns:三大不是保育類卻受人類寵愛的動物: 狗、貓、○ 04/08 20:59
headcase:對阿 拿來肉用不就可以宰了 04/08 20:59
eupti:四樓 你應該問 憑什麼把動物分成用來吃的跟用來寵的?? 04/08 20:59
lxxlxx:又不是每個人都認定狗是寵物 04/08 20:59
bailan:但是12條就直接寫不能因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或販賣屠體啊 04/08 21:00
eupti:那些被分到用來吃的那一類 真是衰小 04/08 21:00
JSD:同意樓上說的 我高興養狗當食物 養豬當寵物 不礙著人吧 04/08 21:00
chungrew:法律就規定狗是寵物了,你宰他就是違法,OK? 04/08 21:00
bailan:之前看還沒注意12條寫的這麼直接,只記得好像不能屠宰寵物 04/08 21:00
JSD:為什麼狗是寵物? 04/08 21:01
bailan:剛去翻才發現原來訂的這麼細,還有寫啥動物不能宰殺 04/08 21:01
Literature2:這法律根本定好玩的 除非你宰了人家的寵物 04/08 21:02
butcher:到底是哪些腦殘立委定的法條 04/08 21:02
pisceslove:因為愛 04/08 21:03
Literature2:不然你自己養狗說我是為了要給人家吃的就好啦 04/08 21:03
AaronSWAT:腦殘立委, ano...立委有不腦殘的嗎@@? 04/08 21:03
butcher:錯 我家附近的香肉店 三不五時警察都會去找麻煩 04/08 21:03
ufoon: 爽就好 04/08 21:03
chungrew:不管你有沒有礙著別人,只要宰狗就是犯法,謝謝 04/08 21:02
Literature2:chun這樣解釋就太糟糕了 04/08 21:03
bailan:剛翻了一下,原先12條真的是寫不能宰殺寵物而已 04/08 21:03
MyFuns:文化因素 台灣也有為數不少不吃牛的... 04/08 21:03
IAMMIN:寵物是愛他 還是拿來當玩具? 04/08 21:03
bailan:去年12月修法才改成犬貓......... 04/08 21:04
Literature2:法條已經明定寵物的範圍了 04/08 21:04
Literature2:是由目的來看 不是由物種來看 04/08 21:04
Literature2:所以我今天養小豬來飼養當寵物也是符合寵物的定義 04/08 21:05
Literature2:所以今天我養了一千隻狗 目的在於肉食用 04/08 21:06
aaax2:沙石場合法就好了 這種事怎樣立委根本沒差 04/08 21:06
Literature2:通通都可殺 04/08 21:07
bailan:可是現在動保法已經把寵物不能宰殺,改成犬貓不能宰殺 04/08 21:07
Literature2:哪有犬貓不得宰殺 04/08 21:08
ufoon: 字寫錯了好唄 04/08 21:10
bailan:樓上的看清楚本文吧 04/08 21:11
Literature2:第三條這是由目的性解釋來看 04/08 21:11
bailan:樓樓上 04/08 21:11
bailan:12條寫的很清楚了 04/08 21:11
chungrew:L大請再回去再看一遍第12條,睜大眼睛看,不得屠宰犬貓 04/08 21:10
valenci:你看錯了。第八條才是重點。 04/08 21:12
valenci:第12條第八項才是重點。 04/08 21:12
valenci:你的結論寫錯了。第三條第五項是包括○、○「與其他寵物」 04/08 21:13
Literature2:恩 那再第二頁 我直接END就沒看到了 04/08 21:14
valenci:說實在三條5項跟12條八項。讓人覺得很囉唆,至少是重複? 04/08 21:15
bailan:我結論沒寫錯啊,現在是改成犬貓不能宰殺(去年底修法改的) 04/08 21:16
bailan:但是去年底之前,12條是寫寵物不得宰殺。 04/08 21:16
bailan:http://tinyurl.com/4eebto 這有修法之前的12條 04/08 21:17
valenci:不過貓狗也只限於不得以經濟目的殺就是了 04/08 21:17
valenci:也不能自用就是了。 04/08 21:18
Literature2:其實這種東西應該侵害到基本權了吧 04/08 21:18
valenci:不過這算是各國自訂吧?唉。 04/08 21:20
Literature2:這種東西其實訂出來一點意思也沒有 漏洞太多了 04/08 21:21
valenci:話說有回教國還是給吃豬肉但不得讓他人看到?好像有華人去 04/08 21:21
Literature2:第八條也只禁止宰殺跟賣屠體 04/08 21:21
Literature2:真要做的話可以跟賣螃蟹一樣 賣活的 04/08 21:22
valenci:文來賣豬肉給「非伊斯蘭」。規定加高圍牆不給人看到就好? 04/08 21:21
Literature2:所以這對於販賣 肉食用的狗商可能處罰不到的 04/08 21:23
valenci:liter看漏了。但12條第一項。不能吃肉、皮用呀。XD 04/08 21:23
Literature2:人家買了狗以後 在帶回家自己殺 04/08 21:24
valenci:liter說得沒錯。但買回家殺的違法。XD 04/08 21:24
Literature2:就跟抓MP3 一樣 一點意義都沒有 04/08 21:24
bailan:活狗...殺的犯法,若活的去啃....虐待動物 04/08 21:25
Literature2:我MP3都抓了幾千首了 還差殺你一條狗嗎 04/08 21:25
bailan:打錯,是虐待寵物 04/08 21:25
Literature2:你不能罰到賣狗的來源 這就是沒辦法達到目的 04/08 21:26
Literature2:你又知道我虐待肉食用狗了 在他還沒被殺之前 04/08 21:29
sisyphus: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你學過中文? 04/08 21:44
bailan:樓上大概沒看完就亂噓了-_- 04/08 22:00
darkstrong:中文好像寫的很清楚吧 04/08 23:06
evita1122:S大不知道在亂噓什麼?到底是誰看不懂中文 04/09 01:00
kickyourass:其實想想台灣那些不吃牛的族群 也沒有反對宰殺牛啊 04/09 01:05
ridnol:腦殘法案 04/09 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