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聖杯!!!!!!!!!!!!!!!!!!!)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抹膏點火燒死狗 國中生冷血狂笑
時間Sun Apr 20 20:16:02 2008
※ 引述《andygenisu (冰炫風)》之銘言:
: ※ 引述《haxioujin (ハケンのヒンカク)》之銘言:
: : 直接PO
: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0&t=591908&last=5785425#5785153
: 認真問
: 有沒有相關的法令條文
: 可以徹徹底底地制裁這兩位不學好的國中生
: 麻煩熟悉法條的朋友們為憤怒的大伙們解說一下
: 謝謝!
名 稱: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
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
罰死他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86.76
推 andygenisu:謝謝回答,(那他們應該屬於情節重大且兩年內再犯吧?) 04/20 20:16
推 nfuman:法律是用來保護未成年少女的 04/20 20:16
推 PopKing5566:那隻狗也未成年 04/20 20:17
→ andygenisu:是不是應該罰個一百萬!!!!!!!! 04/20 20:17
推 newsycam:我願意付 100 萬來犯第 25 條以解決兩個...........渣 04/20 20:16
推 triop: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04/20 20:17
推 F7:罰也是罰到他們老母身上 X的 04/20 20:20
推 ggoi:監護人沒有連帶責任嗎? 這種渣應該讓牠家破人亡才對 04/20 20:20
→ onemonth:罰牠們老母也很合理 毫無家教可言 製造社會亂象 幹 04/20 20:21
推 bowwe1017:只罰錢根本不痛不癢 抓去關幾年才會知道自己多腦殘 04/20 20:21
推 evita1122:他媽媽一定會說,絕不是我小孩做的,我小孩很乖的 04/20 20:22
→ evita1122:平常有在教育小孩的話,今天也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了 04/20 20:23
推 junkos:好威的藏獒... 04/20 20:31
推 naiyaco:要求公佈姓名照片!!!讓鄉民好好教育 04/20 20:35
推 andygenisu:法條說要公布姓名(會不會有其他罰條牴觸造成無法公布?) 04/20 20:37
推 evita1122:有可能喔,因為未滿18歲 04/20 20:41
推 Asucks:這法規真的太輕了,根本沒有喝阻作用 04/20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