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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問一下,我曾經看過說,假如你對於警察的取締有問題,可以當場提出異議 之後請他拿出"xxxxx"的文件,填寫異議的之處,之後兩方簽名,在一個禮拜內要送督察 室(?)提出答覆 但是我去查過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只有提到"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有人知道這個程序是在哪邊出現的嗎? 因為這個程序是看東吳機研有提過~對於警察處理不公的處理方式 (我不是指這件事情警察不公,是指當時你明明沒闖紅燈,但是他硬凹你闖紅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6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