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epwild (牛奶糖)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設計師不爽被退稿!燈會廣告偷罵民政局:
時間Tue Mar 5 11:50:02 2013
※ 引述《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之銘言:
: ETtoday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305/170466.htm
: 設計師不爽被退稿!燈會廣告偷罵民政局:白癡智障腦殘
: 「2013台北燈會」剛落幕,不過期間為鼓勵民眾多搭乘大眾運輸,台北市民政局委託業者
: 在公車站牌設置「臺北燈節在花博」宣導廣告,卻有眼尖乘客發現,「臺」字下方隱藏了
: 一排「白癡智障腦殘畜生民政局」的小字(下圖/東森新聞),被指衝著民政局而來。對此
: ,業者坦承,一名許姓女設計助理因屢遭民政局退稿,才會心生不滿報復。
: 據了解,民政局委託平實行銷公司負責今年的台北燈會行銷,在民族西路、重慶北路等路
: 段15座公車站燈箱,設置30面廣告看板;另外,加上燈會宣傳短片、網頁等共花費190萬
: 元,沒想到卻被業者擺了一道,這也是首次北市府遭委託業者公然侮辱。對此,民政局將
: 對業者追究民刑事責任。
: 而平實行銷公司也坦承疏失,對於影響民政局的名譽感到非常抱歉。業者表示,負責這次
: 台北燈會廣告的許姓女設計助理,因為不滿頻頻被民政局退稿,要求重修,才會一氣之下
: 加入「罵文」。現在許女的「傑作」東窗事發,恐遭懲處,但據了解,她原本就打算在4
: 日晚間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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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律師來分析一下這位女助理及該公司可能之法律責任:
刑事部分-刑法第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
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第二項)」,不過刑法部分只處罰行為人,不會處罰到公司負
責人。
民事部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
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所以公司跟助理須負連
帶賠償責任。
不過是否真的要追究,就要看郝先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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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55.250
推 rickcoo:法條背真熟,國考加油 03/05 11:51
→ wyvernlee:如果用「洩露國家機密」來告呢 ? 03/05 11:53
推 nomilkman:簡單講 刑法部分 罰100元 民法部分 03/05 11:53
→ nomilkman:看好冰冰要不要追究 Right ? 03/05 11:54
→ adiemusxyz:都沒人想到這些公家機關為啥被罵嗎? 跟他們合作過真的 03/05 11:57
→ adiemusxyz:會很想死 03/05 11:58
推 xisland:民政局可以拒付190萬嗎 03/05 11:58
→ ji394su33000:藏字很好玩啊 有時候小畫面看不到 印成海報就看到了 03/05 11:59
→ billyyeh:公家才好賺~只要照規定去做就OK~私人公司才會管美醜之類 03/05 12:06
→ adiemusxyz:公家好賺啊 問題是你要有被非專業的人狂ㄋㄧㄠ的準備 03/05 12:10
推 no1smkimo:問一下,如果不用成這種小字,而是用藏頭文,送民政局時 03/05 12:18
→ no1smkimo:民政局也沒發現而發出去,這樣也會被罰嘛 03/05 12:20
→ teali:送件都有留底.. 03/05 12:27
→ lovetweet:和公家合作過就不意外了 03/05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