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時間Wed Jun 24 11:12:38 2015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之銘言:
: ※ 引述《er230059 (CQH)》之銘言:
: 底下一定有人推會被告
: 但是說真的我覺得沒有必要每次有這種新聞就要酸說會被告
: 這個社會應該多點正面的力量 應該給予見義勇為的人鼓勵才對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
: 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 NaouZ: 沒錢的還是不要輕易嘗試, 交給上帝裁決就對了. 06/23 18:58
: → basketkdash: 緊急醫療救護法有用嗎 到時法官不認定不是一樣要陪死 06/23 19:01
: 推 Oalnenya: 滿有勇氣的,學過跟用來救命是兩回事 06/23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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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文中主角的同班同學 一起實習 他絕對是系上強者無誤 無庸置疑ㄏㄏ
: 不過我另一個身分,是曾經參與制定台灣版「好薩瑪利亞人法」一役。所謂好薩瑪利亞人
: 法就是急救免責的法律。我的工作是整理世界上各種急救免責的法律,美國各州啦、歐洲
: 啦、日韓啦,讓老師的團隊在修法時參考。
: 台灣之前推動全民CPR很失敗,因為CPR的講師總是會說,用在親人身上就好,不要用在陌
: 生人身上...blablabla... 就算中華民國建國以來,從來沒有善意救助者因此被判刑,但
: 被告的恐懼還是深植人心。而且確實有人因為法律保障不清楚,救人還要狂跑法庭。
: 在台灣成功修法之前,研究顯示大家不敢助人的主因,正是因為缺乏法律保障;研究又顯
: 示,如果台灣有法律保障,那麼會民眾點頭如搗蒜,大家願意救人,比率衝到西歐水準!
: 所以台灣有很充分的理由修法,對吧!?
: 在學界努力下,台灣於2012年聖誕節,通過自己版本的好薩瑪利亞人法[註],而且我們的
: 保障可以說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舉例來說,多數國家只免除刑事責任,沒有免除民事
: 責任;但我們是直接寫明,民刑事責任都免了。
不是要潑冷水
但完全不覺得這條文有這個效果喔......
增訂本條的實際意義應該不是所謂「創設免責保障」
只是安慰劑的效果,有訂或沒訂這一條,在法律上並不會有什麼不同
立法理由中提到
「四、急救或許可能發生無法事先預測之風險,然對患者而言仍有利益存在,雖現行
民法、刑法已有免除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規定,惟大部分民眾相關責任仍存
疑義,為避免對於民事、刑事責任不必要之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
救之意願,爰增訂本條。」
也就是說,這條不是所謂免責條款
只是「重申」普通法本來就有的規定
條文上說「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所以是否符合要件、符合後會有什麼法律效果
通通都照著跑,沒有任何不同
就算沒有訂這一條
平常在民、刑事上面如果符合緊急避難的情狀
一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如果不符合原本民、刑法規定的法律要件
或是依照一般情形會被判定為避難過當之類的
搬這一條出來也沒有任何幫助
我看回文 or 推文有人提到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這個觀念本身沒有錯
但指的是特別法所規定的法律要件或效果
不同於普通法的內容時
應依特別法規定處理
為什麼說這條有訂跟沒訂一樣
因為他是特別法明文要求「適用」普通法
所以無論法律要件或效果
都是照原本普通法去走
就像病人的症狀即使不投藥
在其自身免疫系統的正常運作下仍然可以自癒
這時候投放安慰劑
只是讓病人心裡比較舒坦而已
至於是否痊癒
完全是原本免疫系統的作用使然
並不是因為安慰劑發生什麼特別的療效
如果要發生不一樣的效果
應該會直接寫成免除其XXX責任
或是另訂較寬鬆的法律要件,然後說「法律效果」「準用」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諸如此類的作法
但真的這樣訂是否妥當
我個人認為可能是另一個問題,且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原文推文提到有了這一條
檢察官本來會起訴的案件就變成不會起訴
我想恐怕效果有限
如果依一般民、刑法,檢察官真的會決定不起訴
那沒有訂這條應該也沒差
如果依一般民、刑法,檢察官會起訴
依本條規定,適用民、刑法之規定
很難想像檢察官會做出不一樣的判斷
退一步言
縱使本條真的能改變檢察官的起訴率
恐怕對現在普遍的醫病問題沒有太大的助益
就個人認知而言
臺灣多數民眾提起刑事告訴的目的應該還是為了民事賠償
也就是俗稱的「以刑逼民」
故意透過刑事案件逼迫對造談和解
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單告民事案件的話要預納裁判費
要求的賠償金額越高則需繳納越高的裁判費
但刑事附帶民事則不需繳納裁判費
然而
只有「自訴」案件可以刑事附帶民事
可以想見,在臺灣的醫療糾紛案件
民眾選擇自訴的傾向應該是高於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是以,「降低檢察官的起訴率」這件事
對於問題的解決能發揮多大的功效,恐怕不無疑問
更何況如上所述,能降低的比率也令人存疑
我看有一些回應也有提到
醫糾的案件定罪率不高,確實如此
但我想大家同樣很關心的是
「工作已經這麼忙了,能不能不要跑法院」(連告都不要被告)
這一點,我覺得恐怕才是大家最希望透過修法達到的
但單純看修法內容,我覺得或許並不容易達到
也就是說,再退一步言
就算修法的內容真的是訂成了真正的免責條款
還是難以避免因為病人自訴而使醫事人員跑法院的結果
至多就是上法院以後可以跟法官說
「哈囉,我的行為其實應該是怎樣怎樣,根據某某條我是免責的喔,啾咪」而已
這部分倒不是法律規定對醫事人員特別不友善的結果
我覺得或許應該看做因為情況特殊,所以需要其他方式特別保護
先說一般其他民刑事案件
法律也不可能訂下「不會被告」的規定
民事上
今天 A 上法院說 B 欠我錢
就算 B 真的沒欠錢,甚至兩人根本素昧平生, B 還是會被告
金額夠大的話(適用普通程序), B 一樣要上法院
只是 A 會敗訴,然後之前交的訴訟費用就沒了
刑事上
太誇張的亂告會有誣告罪的問題
要胡亂刑附民,也很難找出刑事上可以支撐的理由
以上都是成本,所以雖然沒有「不能告」的規定
但還是不太會有過多的濫訴產生
醫療的問題在於
醫病問題直接涉及到身體,太容易找到刑事相關的理由
民事上的成本可以用刑附民閃掉
刑事上,又因為事涉專業
就算 A 敗訴也很難被證明是惡意濫訴
所以很難成立誣告罪
總之,我覺得討論一個合理的標準
適度墊高醫療訴訟上的起訴成本
或許是比較有實益的修法方向
: [註] 法條如下:
: 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 4 條
: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
: 救護技術員。
: 第 14-2 條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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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iaooooooooo: 過去就有緊急避難的規定,但再推動民眾急救的時候 06/24 11:16
→ miaooooooooo: 會被民眾挑戰"台灣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06/24 11:16
→ miaooooooooo: 所以才會把有同樣精神的法條加在緊急醫療救護法裡面 06/24 11:17
→ miaooooooooo: 修法前衛生署曾經講過好幾次,急救適用緊急避難的規 06/24 11:17
→ miaooooooooo: 定,但是民眾還是不太信任,所以才會覺得一定要修法 06/24 11:18
→ miaooooooooo: 在說好薩瑪利亞人法本來就無關醫病關係,他是為了要 06/24 11:19
→ miaooooooooo: 保護施救者,已即避免下一個施救者心中有疑慮。這裡 06/24 11:19
→ miaooooooooo: 的施救者是ㄧ般願意出手急救的善心民眾 06/24 11:20
→ J0HAN: 原文有提到參酌各國立法體例 說實話我是真的沒有研究過 06/24 11:20
→ miaooooooooo: 這些善意救助者值得我們不計代價用法律去保護,這就 06/24 11:21
→ J0HAN: 好奇問一下 他國的立法方式也是直接適用普通法規定嗎? 06/24 11:21
→ miaooooooooo: 是這個法律的精神 06/24 11:21
→ miaooooooooo: 多半是寫免除刑事責任 06/24 11:22
→ J0HAN: 還是訂立其他條件讓救助者比起適用普通法 更容易達成免責 06/24 11:22
→ J0HAN: 的要件? 06/24 11:22
→ J0HAN: 如果國外是有寫出「符合 XXX 要件」則免除刑事責任 06/24 11:23
推 cidcheng: 是否急難誰來判定?是否處置過當誰來判定? 06/24 11:24
→ J0HAN: 那其實就刑事部分的保障是優於我國的規定喔 也就是符合特 06/24 11:24
→ miaooooooooo: 每個國家都有落差 wiki整理得不錯 供您參考 06/24 11:24
→ J0HAN: 別法的規定下 就不用探討刑法上緊急避難 直接免責 06/24 11:25
→ J0HAN: wiki 我有看過 但我想你有另外研究過應該比那個深入 06/24 11:25
→ J0HAN: 單就 wiki 資料來看 我是覺得他國有另訂要件 例如擬制同意 06/24 11:27
→ J0HAN: 這種作法保障就優於我國規定 06/24 11:27
推 cidcheng: 講到底就是台灣的法律阻止不了恐龍家屬濫訴 06/24 11:27
→ uncannyayu: 捐錢讓樓下當魯蛇 06/24 11:47
推 uonyang: 沒有受訓過施行上會有爭議但是有心還是比有證強 06/24 11:52
推 ehcysp: 這篇讚! 06/24 16:41
※ 編輯: J0HAN (118.168.201.29), 06/24/2015 16: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