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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atuo (學會放輕鬆的獵人)》之銘言: : ====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 14-2 條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 :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 ====================== : 雖然有人認為此法條多此一舉 : 但我覺得作為提示性的功用而存在,其實也不錯 : 也感謝前人的努力 : 但是有個想法要和大家討論一下: : 本法條構成要件是"為免除生命之急迫危險" : 問題是 施行急救的當下,如何確定生命有無急迫危險? 這就是普通法裡面緊急避難的一個極限啊 (另一個極限是刑法裡的「不得已」,這是刑事上緊急避難很難用重要原因) 當然個人立場是希望盡量朝主觀解釋 只要施救者主觀上是為此目的即可 但一來遇到爭執時主觀很難認定 二來太過傾向主觀解釋也未必是好事 前面有一篇推文也有提到 完全免責可能會有其他問題 所以到底怎樣比較好 說真的是個很困難的問題 但至少我認為 現在的狀態到底是怎樣,應該忠實地被傳達 現階段能達到怎樣的保護 (緊急避難本身真的也是可以發生一定程度的作用啦,只是不見得每個人都能接受) 還有哪些改進的空間 應該都要讓人真正認識清楚 而不是明明還沒到位 一直說現在已經沒問題了 : 遇到"生命有急迫危險"的情況 : 但這種狀況其實問題不大, : 因為不管是民/刑法的緊急避難或是 : 緊急醫療救護法的 14-2 : 都可以免責。 話說因為你這一篇 反而發現本次修法可能發生的法律效果了…… 普通法的緊急避難寫的是為避免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 但本條只有生命…… 算是另訂構成要件 如果依照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 以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 如果不是為了防止生命上的急迫危險 而是不趕快處理可能需要截肢 可能就無法適用緊急避難了…… (因為身體的危難被特別法排除) 當然,依照目的解釋不應該這樣解 但從這裡就可以看出這修法修得多粗糙 不要說這樣的解釋不會有問題 仔細看立法紀錄文書 本來的委員提案,在得否適用緊急避難的要件上 就差點訂成比本來還限縮 是後來有人發現才趕快提出來檢討修正的 (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108402;0276;0393 p393 ) 假如什麼都目的解釋就能夠解決 根本不修正也沒關係 但問題就是法條訂太爛的話 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徒增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95.1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198681.A.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