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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口咬定刑法24條的但書,會不利於救助者。 可是讓救助者需要顧慮緊急避難的但書,也不會天崩地裂。 如果花點時間,找一下資料,就知道其實刑法24條早在20年前,就保護過一般民眾救 助者了。 許多人好奇過去法律人,對救助者與緊急避難的關係的看法。我可以舉出一個例子。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2007年寫的《救人導致傷害,不負刑事責任》,就 有提到一個case,理面討論緊急避難的要件。 http://tcb.judicial.gov.tw/?struID=0&navID=15&contentID=150 一名女子在三芝鄉落水,四周都是礁石無從進入救援。 水上摩托車教練急中生智,猛催油門,噴出水柱把女子噴上礁石脫困。但造成女子多處瘀 血擦傷、蜂窩性組織炎,所以女子提告教練業務過失傷害。 但檢察官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 因為被告的行為屬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行為不罰。 就算教練的行為直接造成女子受傷,但是仍然阻卻違法。 葉雪鵬解釋,「所謂不過當是指避難的行為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說避難行為,應 按危難的緊張程度與避難的情況,來決定避難行與所使用的手段是不是相當,不能因為避 難法益價值有差距就指為過當。」 再來,如J0HAN等鄉民主張,台灣好心人法要求人們回去看刑法24,討論是否過當,並非 完全免責,所以不是完善的法律。 但其實歐美的法條,也一定留有給另一方「討公道」的空間,訟棍要鬧還是有得鬧,並非 救助者用了好心人法就吃無敵星星。像Ohio就把willful或wanton misconduct(不敢亂翻 )排除於保護之外,其他每一州也有類似的但書。這其實並非壞事。 台灣的底線是,救助者的過失也受保護,但保留了過當要負責的觀念。 而過失不等同於過當。所以才會說善意救助者,救人犯錯了也不受罰,除非採到但書。 這點台美兩國無異。 好薩瑪利亞人的本意,是保護無心犯錯造成傷害的好心人,不要因此受罰。但過當的行為 ,本來就還是要受到法律處罰。 救人即使犯錯也免責,只有過當才不能阻卻違法,這個的說法與現行法條並沒有矛盾。 醫學有其極限,法條的保護也有。 但歐美的好薩瑪利亞人法,不會也因此「不是好薩瑪利亞人法」了。 而且美國訟棍很多,法條留的洞也很大,民眾急救的比率仍高出台灣許多。 我自己也想看到明確寫出100%免責的法條。但我們常說法律人或病人要求醫師凡事做到 100%,根本是胡鬧。而在台灣特殊法裡面,想放進讓人100%沒有責任、文字上讓對方連 爭論空間都沒有的文句....恩。警察槍斃歹徒也沒這麼好的待遇。 大家都是聰明人,應該起碼能設想一下立法者的立場,知道這同樣是要求太多。 本來就是不可能。 就是因為如此,原先提案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法條太無敵了,才會被改成還是要回刑法民 法看緊急避難的條款。 千奇百怪的例子大家都很會舉,但是所有的法條遇到誇張的case都會有局限。儘管這個法 條確實還有進步空間,在一般情況下,只刻意強調遇到這些特例時法條的侷限,然後說這 個法律沒有用,其實也是不負責任的。 我們一直要法條給出100%、連所有程序都不必跑的保證(我自己也夢寐以求),這絕對只 是美夢。 今天法條已經把處罰好心人的機會降到新低,如果大家還是不願伸出援手、或這仍是鼓勵 民眾不要救人的理由,那我也只能尊重了... 許多人會說,不管你救不救,反正我是不救的。 我尊重這種看法,人民本無路倒急救義務。 不過也別忘了,法律人早在修法前幾年,就用刑法24條與更古早的例子,說明過《救人導 致傷害,不負刑事責任》的觀念了。台灣的判例雖然沒有約束力,但是有參考價值。 我的討論至少有所本,實例擺眼前,如果還是要咬定刑法24條讓好心人法完全無用,那我 想我們已經不是帶有善意地在討論了,多說無益。 最後 沒有人有義務要救人 ,不想救也沒關係,真的。 我雖支持讓民眾知道救人的風險,但不支持在沒根據的情況下誇大風險。 現在的法律已經盡可能縮小好心人的風險。此時再誇大好心人法的風險,已經不是告知同 意了,而是刻意影響別人,讓大家也跟著你不要救人。 覺得法修得很好也好,覺得法修得不好也好,但這種心態要不得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54.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306292.A.204.html
aynmeow: ヽ( ・∀・)ノ正解 06/26 16:14
kamisun: 任何人只要有333萬,都可以參加慈善救人大賽 06/26 16:14
neo718: 我有一位朋友在台3線路上看到兩個中年歐吉桑車禍倒在地上, 06/26 16:14
meredith001: 要別人不救是在保護他阿 你懂什麼 06/26 16:15
neo718: 那兩個人喝得滿身酒醉(可能是不剩酒力自己騎到自摔路上). 06/26 16:15
bug001: 整篇敗在你最後的結語,你是精神科、身心科還是心理醫師嗎 06/26 16:16
alan8130: 推 06/26 16:16
kamisun: 水上摩托車那個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為幾個小時後就能用拋 06/26 16:16
bug001: 隨便就這樣推測人家心態是什麼? 06/26 16:16
neo718: 他把他的機車停下來檔在兩位歐吉桑身體前面保護, 06/26 16:16
kamisun: 繩槍把繩子射過去救援,這樣該女子就不會受傷 06/26 16:17
neo718: 然後打電話報警並通知救護車來救援(他人留在原地). 06/26 16:17
artmis200x: 簡單來說 台灣法官不鼓勵救人 06/26 16:18
neo718: 結果警察一來到現場,就直接懷疑是我朋友撞到那兩位歐吉桑. 06/26 16:18
artmis200x: 一堆醫生都被告到崩潰 一般人誰敢碰? 06/26 16:18
neo718: 然後其中一位喝醉酒,從地上坐起來的,看到我朋友也說, 06/26 16:19
neo718: "阿~~對啦隊拉就是他撞我的". 06/26 16:19
neo718: 然後我朋友一整個烱臉很莫名其妙, 06/26 16:20
neo718: 還好當時有其他經過的休旅車駕駛,證明說不是我朋友撞的. 06/26 16:20
neo718: 不然他大概又要被家屬揮到上法院出庭. 06/26 16:21
neo718: 我跟他說報警通知救護車就夠了,讓專責的單位去處理. 06/26 16:22
neo718: 不要自以為聰明還留在原地想保護人,你沒被誣告是好運. 06/26 16:22
shiriri: 明明內容沒那確定 被你講成一定不會 你是能保證啥 06/26 16:31
大家的批評都是事實,但當年大家要的就是這樣的法律,外國人的保護我們都有;外國人 有但書,我們也有。 引入了還是罵,那代表還有法律外的原因。 ※ 編輯: miaooooooooo (36.227.254.165), 06/26/2015 17: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