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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ulli (Sleepy Graps)》之銘言: 緊急避難的法條寫說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根據鄉民大法官的看法 這個條文代表你去幫人急救沒救活可能還會被告,別人可能可以主張換個人救會更好 blablabla =台灣沒有真正的好撒馬利亞人法 於是鄉民立法院決定把這不夠霸氣的條文砍掉 變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一律不罰!終於是好撒馬利亞人法了! 那請問一個情境題 假設甲有天看到地上有一個乙心跳停止躺在地上 甲衝上去要CPR 當時還有圍觀的鄉民丙跟丁 甲壓胸了30秒看到丙跟丁在看戲 於是跟丙丁說叫丙丁一起來壓 結果丙丁就怕怕的不太敢來幫忙,甲一個爆氣一人賞他們一掌 偏偏甲是個拳擊高手啊,他一掌就丙就掛了然後丁也剩半條命 請問甲的行為適用緊急避難嗎? 請問鄉民大法官根據新的好撒馬利亞人法甲是不是完全無罪啊? 其實上面的問題適不適用不重要 重要的是法律為什麼存在那麼多可解釋空間 就是因為你任何一個法條都可以找到漏洞 儘管我們不喜歡法官過度自由心證 但法官的心證/根據經驗法則判斷還是重要的 因此討論幫人CPR到底會不會成立犯罪 一味法條改來改去也沒有用 問題是是不是有判例可主張「急救品質/判斷的問題」可以用來控告急救者過失殺人? (避難過當因此檢察官起訴?) 請努力告訴全台灣民眾別幫人CPR的大大賞我們一個判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7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226144.A.EE5.html
Lorazin: 舉例沒說服力 失望 06/25 18:00
koll: 例子有問題 下一個 06/25 18:10
akida: 老師沒有教怎麼舉例嗎? 06/25 18:14
wsdykssj: https://youtu.be/MXe-I5Ifvy8 舉例要舉這個啦 06/25 18:15
wsdykssj: 法條直接寫完全不受監督就是這樣做CPR也免責 06/25 18:15
holyhelm: zzz 06/25 21:44
librainsky: .... 06/25 22:28